贺鹏的女朋友:退休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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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调整

 2011年 2011年退休养老金人均月增140元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 时间:2010-12-2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会议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高龄人员等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会议指出,近些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集体企业没有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基本养老保障。会议决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把好事办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一)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三)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北京2011年养老金调整细则发布

2010年12月28日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陶颖)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涨至1100元,不足者将补齐。

  今天上午,市人保局发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细则,四类人员倾斜幅度加大,65岁以上每月另加60至120元。

  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210元,由目前的2058元/月调整至2268元/月,增幅达到历史最高。

  截至目前,统筹范围内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共计190多万人,2010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普遍调整

  人人有份以缴费年限按月涨钱

  据市人保局介绍,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首先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进行“人人有份”的普遍调整。

  一方面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另一方面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满10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保底”调整

  最低标准涨百元不足者补齐

  养老金平均数达每月2268元,“保底”的最少能拿多少?此次本市对养老金最低标准也进行了上调。

  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000元,2011年将增加100元,达到1100元。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也从目前的900元涨至1000元。

  市人保局表示,在此次养老金各项调整后,仍未达到最低标准的退休人员,将补齐到最低标准。

  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示意图

  普调

  按缴费年限调整:3.5元/月×缴费年限

  按绝对额调整:45元/月/人

  一次政策倾斜

  1.低于养老金平均水平人员

  按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增30-45元

  此次调整不超过2268元

  2.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按职称每人每月增100-200元低于2268元的补到2268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原工商业者

  低于2268元的补到2268元

  二次政策倾斜

  65岁以及退休人员月增加60-120元

  “倾斜”调整

  65岁以上每月另加60至120元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向四类人群倾斜,而幅度将加大。

  ■一是向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倾斜。主要针对低于调整前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058元/月的。以下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268元。

  按缴费年限调整水平偏低的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二是向65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倾斜,按照年龄段进行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每档增幅都比去年的调整幅度增加了20元。

  按年龄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三是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国家规定的人群政策倾斜,这已连续10年实施。此次正高级再增加200元、副高级增加10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2268元。

  ■四是对享受100%退休待遇老工人的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后上述人员月人均增加362元。

  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调整老工人养老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058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268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九、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一、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人均月增121.7

20101223

中广网沈阳12月23日消息(记者郭威)明年,辽宁省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且涨幅将高于今年月人均121.7元的涨幅。这将是辽宁省从2005年以来,连续第七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有望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目前,辽宁省共有415.7万企业退休人员。在今年1月1日,曾按照月人均121.7元的标准,为415.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第六次提高基本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透露,截至目前,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每月已达到1227元,这与2005年全省上调养老金后平均的581元养老金相比,6年来增幅达到137%。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目前在全国处于“中游”的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人社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方案将于近日下发到各省,辽宁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尽快制定适合我省情况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具体方案,并报请人社部和省政府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这个过程将会“很快”,涨幅将肯定高于今年月人均121.7元的涨幅。  2010年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再涨121.7

 

  126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已批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011日起,我省420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人均上调121.7元。2010年春节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手中。

  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第6年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我省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达到1227/月。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办法】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11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101日至195312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山东省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执行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调整水平: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09年山东省一.调整范围:于2008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9年1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95元,退职职工为95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7%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60元、副高4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7年底以前出生的50元      于1928年出生的90元      于1929年至1932年出生的30元      于1933年出生的60元      于1934年至1937年出生的20元      于1938年出生的70元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红军时期的500元      抗战时期的400元      解战时期的300元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二00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29年1月1日至193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3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 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含8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935元的,补足到935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 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9辽宁省企业退休金

  2008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休(职)人员, 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 每人每月增加: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 48元。退职人员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 20元。退职人员15元。

  (三) 每人每月再增加

  1正高级职称的, 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 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 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 20元。

4.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 30元。

2008年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级财政对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 根据鲁劳社[2008]3号、劳社部[2007]43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7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8年1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6%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④)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80元、副高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60元    ④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可提高50元    ⑤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7年出生的75元      于1928年至1931年出生的35元      于1932年出生的50元      于1933年至1936年出生的20元      于1937年出生的50元     

辽宁调整退休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 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 和2007年12月14日劳动保障部《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要求,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保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陕劳社发[200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规定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7年12月 31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们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含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至700(含7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 75元,增加后不足680元的,补足到680元;基本养老会水平在 700 元至800(含 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不足775元的,补足到77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 800元至 900(含 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 870元的,补足到 8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 900元至1000(含l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965元的,补足到9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060元的,补足到 106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下同)。   

  (三)2007年 12月31退休人员年龄在 70(含 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以上三项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做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07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2007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在70(含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在增加3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在增加4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的,每人每月在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2008年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1月1日起上调)



    2007年
山东省 
一.调整范围:于2006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7年7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2%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150元、副高100元    ②于1953底以前参加工作的60元;     ③于1954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40元    ④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15元      于1927年至1931年出生的15元      于1932年至1936年出生的30元 

辽宁省200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2007年7月1日起。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元。

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80元。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 7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 65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 58元。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 25元。

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 50元。

2005年1月l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 20元。

高级职称,正高级人员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再增加50元。

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其中,2007年上半年为10990元,同比增长18.5%。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      退休年龄      计发   

(周岁)      月数      (周岁)      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2006年 (山东省 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一.调整范围:于2005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6年7月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8%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    ①高级职称的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20元)       于1954年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20元    ③于1925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6年至1930年出生的45元      于1931年至1935年出生的30元 辽宁省2006年的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

建国前参加工作, 14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13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 130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 92元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 61元

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再增加30元。

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50元。

 2005年 (山东省 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一.调整范围:于2004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05年7月三.调整标准: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1%  

辽宁省2005年的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

建国前参加工作, 8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7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 65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 48元

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退休, 45元

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再增加25元。

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20元。

 
2004年 

辽宁企业退休养老金每人每月平均涨33元

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 2004年7月1日起

按省去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5%左右确定,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倾斜。

 2003年  截止上世纪80年代末,此前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即旧称的退休费,下同)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其养老金水平也是一样的。在1990年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分别为1607、1715、1771元,也是没有很明显差距的。到了2005年全国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8565元(714元/月),而同期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分别为17633和16147元(1469和1346元/月),也就是说企业退休职工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仅为机关事业的一半。鉴于上述情况,200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个年度各按其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即2005年为60%左右、2006年为100%左右、2007年为70%左右为幅度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同时注意到向具有高级职称的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等退休职工适当倾斜。通过这三个年度的提高之后全国共4200万名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了963元,其中,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超过了1000元。200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2008年的提高幅度,并从2008年起再连续提高三年且其幅度高于前三年。通过这连续六个年度的提高后到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其中山东省已超过1350元)。 退休金的巨大差距完全是人为造成的


“在计划经济年代,所有的干部职工完全是由组织上来统编、统配、统调、统待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职工,皆是国家的干部职工,从管理、调动、待遇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党中央也一直鼓励和号召大家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许多优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就是服从调动,为充实和加强企业力量而到企业去的。” 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海在全国两会的提案时说。他还指出:“同样是退休,就因为企业与事业的‘身份’差异,退休工资居然会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退休待遇相差如此巨大,致使众多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百思不得其解,进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失落感、吃亏感和被伤害感。这样的情绪得不到及时排解,必然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他们的历史贡献应该获得公平回报”

李永海委员在两会上说了个大实话,一下子震动了全国,全国的舆论沸腾了!但是这种退休金的巨大差距是怎么来的呢?
过去我们大家讨论退休金双轨制造成的退休金的巨大差别时,大多将这种不公归罪于双轨制的制度问题,其实双轨制并不可怕,双轨制也可以没有太大差别,这种巨大的差别来自于人为制定的退休金发放标准的不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反差巨大的不同标准?
这完全是一种人为制定的差别,企业退休老人的退休工资与退休前单位效益、工资没有关系,就是和缴费多少也没有太大关系,它就是一种政策,就是让你们企业只能拿到如此水平的退休工资而已。而机关事业退休金则按退休前工资的百分比计算,巨大的差别由此而生,这样我们可以看出退休金双轨制差别的根源出在哪里了吧。
说到这里我们还不能不强调的一点就是所谓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的双轨制造成的不公。按说退休了,不管你以前是干什么的退休金的提高应对的是生活费用价格的的增长调整的生活费,可是每次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几百几百的调,企业退休人员几十几十的调,由此造成退休金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这一切难道公平吗?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有关政策的制定者的重视吗?
  1993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辽政发〔1994〕33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从1993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45元退职生活费。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35元退职生活费;
  3、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25元退职生活费。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职)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这次增加退休金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加的标准执行。

 

  四、1991年5月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辽劳字〔1991〕50号、辽劳字〔1992〕11号文件计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实际增加的部分,若低于本通知第一条4款规定增加的数额,其差额部分应予补齐,达到或超过的不再增发。

 

  五、1992年以来,部分地区、部门或单位未经省同意,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和执行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并入本人基本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和积累金中列支。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能及时发放,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的措施,清欠挪用和占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对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八、按本通知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按隶属关系,由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这次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力紧张和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难的条件下安排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这次还不能解决的历史欠帐问题,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部门配合,按照通知精神,尽早组织落实,保证发放,切实保障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08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