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与赵丽颖的关系: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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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按:按照省委常委、副省长钟勉同志的要求,现将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执法调研情况的报告印发全省畜牧系统。请各地结合实际,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在工作中着力解决。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执法调研
情况的报告

 

  省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6号),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执法调研,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办理。农委采取组织专门调研与配合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5月上旬,农委组织农委委员、议案领衔代表、省畜牧局和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研组,深入提出议案的代表所在地凉山州开展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2个县、5个乡镇、3个园区、1个专业合作社、1个种猪场,走访了5个养殖大户;先后召开有关层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同时,农委选择了有代表性的攀枝花、眉山、广安市、凉山州以及省畜牧局按照执法调研提纲开展配合调研,省畜牧局和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省人大农委认真负责开展工作,分别于7月20日前提交了内容翔实、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畜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破口,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克服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情威胁、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畜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不利影响,2006年全省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50%,托起了农业经济的半边天。2009年,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主线和“止滑提速,加快发展”基调,实现了畜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全省肉、蛋、奶产量年均增长4.4%、8.7%和5.5%,全年畜牧业总产值1596.7亿元,占全国畜牧业总产值的8.2%,位居全国第一。农民人均畜牧业纯收入483.70元,占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的23.17%。全省各地贯彻落实畜牧法律法规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全省将畜牧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大了学习宣传力度。省畜牧局召开全省畜牧经济工作会议,就畜牧法的宣传和实施进行了部署;举办了畜牧法宣传骨干培训班,邀请农业部、中国农业大学的专家、领导讲授畜牧法立法背景及释义、农业行政执法规定、依法行政等内容;组织开展“畜牧法宣传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农技小报开展畜牧法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六进”活动。四年来,举办培训班638期,培训人员16万人次,出动宣传车7600台(次),悬挂、书写标语3万余幅,发放宣传资料64万份。在规模养殖户(场、区)中做到了家喻户晓。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增强了各级政府贯彻实施畜牧法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出台配套规章制度,保障法律实施到位
  为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结合畜牧业发展实际,我省先后颁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试点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出台了《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加强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登记工作,规范畜禽标识代码发放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发布了《四川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目录》,建立了内江猪、九龙牦牛、四川白鹅等资源保护场。
  (三)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2006年以来,中央、省共投入畜牧业发展资金88.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16.95亿元,年均增长1亿元以上。重点用于畜牧生产科技、动物疫病防控、草地生态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化经营等。为保障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省财政每年配套疫苗经费上亿元,并把村级防疫员补助地方配套部分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试点,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列支3000万元用于采购牲畜耳标。三年来采购猪、牛、羊耳标共计4.1亿套,实现了牲畜标识使用的全覆盖、不重复。
  (四)生产方式不断优化
  2007年全省制定了生猪、牦牛、肉羊、家禽、家兔五大优势特色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四大优势畜产品生产区域初步形成。全省有52个全国生猪调出大县,50个省级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和2个牧区现代畜牧业试点县。2009年,全省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出栏生猪占出栏总量的43.51%,比2005年提高29.47个百分点。全省生猪三元杂交面、肉牛良种及杂交改良面、肉羊良种及杂交改良面、禽、兔良种面分别达到67.08%、38.83%、86%、83.6%、86.71%,比上年提高2.05、0.82、0.98、0.76和0.5个百分点。
  (五)产业化经营水平稳步提高
  2009年,全省畜牧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上千万元企业发展到448家,省级龙头企业10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8家)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121家。全省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105个,其中118家畜牧专合组织进入省级示范农村专合组织之列。全省被农业部命名的各类畜牧业专业市场16家,年交易总额25亿元以上。探索建立了“六方合作+保险”的产业发展新机制,实现了产业链各主体风险共担,多方共赢。全省龙头企业及各种畜牧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568万户,占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总数的52%。
  (六)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力度加大
  一是开展了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完成了全省77个畜禽品种资源调查的基础数据收集。二是确定并发布了《四川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目录》,将26个畜禽品种纳入保护范围。凉山州金阳丝毛鸡存栏量仅为218只,濒临灭绝。该州立即开展抢救性保种,州财政安排保种经费,县财政配套资金,建立了金阳丝毛鸡保种点,使其种群量增加到2450只。三是编撰了《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志》,收录73个遗传资源。四是制定完善了种畜禽生产规范、种畜禽质量标准、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明确了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标准。五是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祖代及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及杂交制种场、人工授精站分别由省、市、县分级负责管理。六是开展联合育种攻关,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推广及生产单位开展种畜禽性能测定,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2009年,全省已建成各类种畜禽场808个,其中种猪场566个。建成猪人工授精站及服务站(点)3025个,乡镇牛人工授精及配种站(点)1351个。
  (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显著
  一是健全防控体系。以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为抓手,推进防疫屏障、防疫监督、疫情监测和疫病控制四大体系建设。目前,全省170个县、420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完成了改革,实现了“县级派出、独立建站、三权归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52119个行政村聘请了50584名村级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全面启动了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成立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了市、县两级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大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力度,落实了村级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补助制度。今年将完成全省所有乡镇站新建、改建任务。近年来,面对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严峻疫情形势,全省畜牧系统坚持预防为主,堵防结合,强化免疫、监测、检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关键措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有效抗体合格率均高于农业部规定标准,保持了清净无疫。二是严格防控责任。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每年召开春防、夏防和秋冬季防疫工作会议,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基层,具体到人头。严格落实“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三是落实防控措施。抓强制免疫,实施免疫效果评估制度,重大动物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保证免疫质量。抓疫情监测,从省到村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疫情监测网络,疫情监测覆盖面达93%以上。抓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果断处置疫情,做到“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抗震救灾中,我省动物防疫应急能力得到充分检验,成功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
  全省实施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切实保障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全省制修订生猪、肉牛、肉羊、禽兔养殖技术规范等161个地方标准,并加大推行力度。2009年,全省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产品发展到640个、448个,在146个县(市、区)开展牲畜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面达到100%,在178个县实施“放心肉”工程。二是强化投入品监管。在全国率先开展饲料、兽药企业全覆盖抽检,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保障投入品安全。2009年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抽检饲料、兽药和畜产品分别为4584批、910批、7329批,饲料和兽药产品平均合格率均比上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未检出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磺胺等药物残留均未超标。全省近年未发生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三是加强养殖监管。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了规模场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加强对养殖环节禁用药、限用药和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四是推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牲畜标识管理制度,禁止未佩戴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五是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了17个区域性畜产品、91个县级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测体系。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坚持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检测结果,提高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六是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奶站监管,落实驻站质量监督员,规范奶站经营行为。    

  二、主要问题
  (一)扶持投入力度仍不足
  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畜牧产业的投入力度,但在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投入仍显不足,导致畜牧业发展基础不牢,抗击市场风险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畜牧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对凉山州的投入严重不足,对半农半牧区政策扶持几乎是空档,特别是服务设施设备落后。省级“人草畜”三配套项目2007年以前每年扶持凉山州投入规模在250-270万元之间,2008年后该项目被取消。
  (二)畜牧业产业化程度偏低
  缺少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产品附加值低。全省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水平不高,生猪规模养殖面仅为39%。眉山市作为全省现代畜牧业试点市,生猪、奶牛适度规模以上养殖比例分别仅为45.6%和64.8%。
  (三)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待加强
  我省畜禽品种资源丰富,但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地方品种如金阳丝毛鸡、建昌鸭、四川白兔、雅南猪等处于种群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的境地。
  (四)种畜禽质量管理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
  全省的种畜禽质量检测设备十分落后,对种畜禽场的管理主要停留在许可证上,无法运用科学手段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测和管理。
  (五)基层畜禽良繁和防疫体系建设滞后
  全省畜牧改良站点少,人员不足、待遇低、业务素质低,设施设备差,不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凉山州612个乡镇畜牧兽医站仅1500多个编制,平均每个乡镇不到3人,低于全省每个乡镇平均4-6人的比例。
  (六)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农民增收
  由于畜牧业外部关联性强,且产业利润集中在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因此畜产品波动影响因素增多,波动周期短、幅度大,对生猪产业乃至畜牧业健康发展带来影响。在猪价下跌和饲料上涨双重作用下,猪粮比价从今年年初的5.59:1降至6月份的历史低点3.93:1。据调查,自繁自养出栏一头100公斤活重的肥猪亏损150元左右,购买仔猪育肥亏损达到200元以上。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畜牧法的宣传贯彻,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贯彻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畜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切实做到依法兴牧、依法治牧、依法护牧。
  (二)加强对畜禽地方品种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和改良力度,优先对列入省级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给予支持。在支持保种的基础上,推进合理开发利用。继续实施省级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启动省级肉牛、肉羊良种补贴项目,不断提高我省生猪品种质量。
  (三)加大畜禽繁育体系建设力度
  建立完善省级种畜禽质量检测中心,支持市(州)建立种畜禽质量检测中心,县级建立改良配送中心,乡镇建立改良站(隶属畜牧兽医站),村社建立人工授精站(点),形成完整的畜禽繁育体系。
  (四)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饲料、兽药的使用;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认证监管,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畜禽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监管,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五)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健全以生猪为主的畜牧生产和市场数据监测与分析,定期发布畜牧生产和价格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营销;建立风险调节金,依托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农户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建立以峰填谷的机制;加强畜禽产品市场营销,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发展农超对接,引导各类营销组织参与畜禽产品流通和市场开拓,尤其是加强出口市场的开拓;组织生猪生产大市、生猪调出大县的畜牧行业管理人员和生猪规模养殖小区(场)、养殖专业合社、屠宰加工企业、营销大户等,开展生猪远期交易相关知识和交易规则培训,应对生猪市场波动风险,保证养殖农户基本预期收益。
  (六)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要进一步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特别是对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各种项目资金、补贴补助经费应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范围和受益面;畜禽资源保护、地方品种选育及相关工作经费等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建立健全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加大对畜牧业结构调整、科技推广、助农增收的扶持力度。从政策上大力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户)建设,提高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程度;发挥地方特色优势,着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社等经合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小区(场、户)建设粪污综合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畜牧业节能减排,解决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