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 郑楠 歌词:澳大利亚、新西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考察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8:50:22

澳大利亚、新西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考察报告

2004年8月中下旬,由北京市委农工委委员张新带队的北京农业合作经济考察团,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所到当地政府、企业及农场,都受到了热烈欢迎。现将考察结果报告如下: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有3种形式。

     1.政府办的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此类协会主要是各种大宗农牧产品协会。协会领导人由政府任命,农场主自愿加入,可以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服务。协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行情,确定产品收购价格、质量标准,与农场主签订种养合同。建立这类组织的目的,一是政府为了掌握大宗农牧产品,稳定市场;二是统一出口价格,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澳大利亚小麦委员会(AWB)、大麦委员会(ABB)、肉类与家禽委员会(AMLB)、奶业委员会(ADC)等。这些机构虽然属于官办,但在市场行为上均是公司性质的。

     2.全国农场主联合会(NFF)和各州农场主联合会。此类联合会也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合作社。由于澳大利亚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法,但各州都有自己的合作社法或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条文,所以,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社在各州发展程度不一。例如,南澳州的农业合作社由于有关法律限制合作社积累,所以合作社在坚持某些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上,正不断地向私人公司转变,与此同时,一些新的合作社又在不断产生。而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在立法和政府有关政策上都给了合作社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所以,这些州的合作社不仅比较好地坚持了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而且其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与经济效率都比较高。

   3.股份制的私人公司,包括农场主、加工商等自愿组织起来的产业协会。目前,澳大利亚有很多的合作社组织来加强私营农场主或资本家的权力。在某些领域,合作社具有很大的潜力和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农业合作社的种类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业合作社类似,大致起源于19世纪中叶,至今已有约150年的历史。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合作社登记局官员提供的资料,截止到1996年5月,澳大利亚共有2349家合作社组织,还有约350家金融合作社未包括在内。在2349家合作社中,维多利亚州拥有1013家,约占43.1%;新南威尔士州拥有897家,约占38.2%。总体来看,澳大利亚的合作社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坚持部分合作社原则,如门户开放,入退社自由,惠顾者返还,一人一票加持股多少的表决原则等公司型的合作社,这种形式较普遍地存在于南澳州。另一种是传统型的农业合作社,坚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公认的门户开放、入退社自由,一人一票,股份红利限制,惠顾者返还,成员教育等原则,这种形式较普遍地存在于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州和昆士兰州等地。进一步细分,则可将农业合作社分为以下几种:

   1.加工合作社。为农场主所拥有,合作社按合同从农场主手中收购农产品。主要存在于糖、奶制品、渔业、棉花和水果行业中。

   2.市场合作社。为农场主所拥有,一般在水果和蔬菜行业中较普遍,主要从事分类、分级、包装、运输和销售等工作。

   3.供给者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专门与买主和加工商谈判,以帮助农场主获得更好的价格。加南澳州政府设定一个葡萄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供给者合作社便与酿酒商谈判葡萄价格。

   4.服务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主要从事商品储备和其他服务,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各种商品,如肥料等投入品和各种日用消费品,以及信贷、保险、住房等。

   近年来,在新南威尔士州还有一种特殊的合作社,叫网络合作社。它是以各种相关组织和合作社为成员基础成立的合作社,也可以理解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成立网络合作社的目的是提高效益,形成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共享资源和共享信息与思路。

   三、农业合作社的运行

   两国的农业合作社基本运行程序如下: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雇佣执行主席(总经理),执行主席雇佣各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通常董事会的职能是制订战略策略,监督执行主席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与合作社成员联系;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能是执行董事会的战略策略,向董事会提出财政报告,决定营销战略和经营方针,管理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执行主席的营销战略和经营方针,雇佣本部门合作社雇员。

   目前,两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普遍面临着三个方面的矛盾:

   1.资本控制。合作社属于农民所有,而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希望增加投资,尽管农场主对此是欢迎的,但他们要控制合作社,不希望合作社被外来投资者所控制;

   2.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过去,合作社出口的是原料,现在想搞深加工,在国内就增加附加值,以期在国际市场销售时获得更大的利润;

   3.董事会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干预。一个好的农场主不一定能成为一个好的合作社经理,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往往受到经营管理能力较差的合作社董事会的干预。澳大利亚合作界正在通过各种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合作杜自身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正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自我,尤其表现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正在不断创新,重要标志就是引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四、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

   尽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至今都缺乏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行为,仅在联邦税法中的部分条文对合作社的定义和行为作出某些界定。不过,澳大利亚各州府均对本州的合作社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如新南威尔士州1992年的合作社法,1988年的合作社财务与稽核条例等。总体来看,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一是通过立法和制定某些政策框架来规范合作社行为:二是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澳大利亚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合作社,有利有弊。利者,可以促使合作社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使社员多分利润;弊者,不利于合作社的积累,不少合作社为逃税,而将利润分光,导致经济实力削弱,不利于扩大再生产。目前,不少州的政府正在不断减少对合作社的干预,管理合作社的方式正在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方向转变。

   五、几点体会

   综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历史,我市郊区在发展合作经济时应坚持以下基本思路:

     1.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制,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但是,规定不宜过细,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具体管理为宏观管理。

     2.应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这样可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规模效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收入。

     3.应鼓励区域性合作经济不断扩规,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各种规模的区域性合作经济可以鼓励发展,但一开始就应明确:合作经济是不应受行政区划束缚的。其一开始可以在某行政区域发展,但发展到一定水平和层次,一定会突破行政区划束缚,扩大、影响到更大空间。

     4.网络式合作社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的合作形式,应积极鼓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