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威涛 何英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解读---中医师可以在各类医院各科室依法行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31:48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法律的颁布都是为了规范一定的行为,但是法律本身并不是完美的,这就是法律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是一样,从前没有这个执业医师法律,这个执业医师法律也应该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做出修改和完善。由于修改的相对滞后性,使得在新的、发展了的医疗环境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关于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问题就是其中表现比较典型和激烈的。这种激烈是由于近年来医患关系的紧张、医院科室的细化、医疗市场化等大环境造成的。

所以理解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问题,应该从执业医师法颁布的特定历史条件中解读。

就医师执业的合法性,《执业医师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关于医师的执业范围又做出如下规定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口腔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对于执业的要求只有两点:一是执业范围,二是执业地点,符合以上两点,就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只要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按照自身的执业范围行医就是合法的了。

下面再来看上述(四)所说的执业范围问题,由于这里没有像临床类别医师一样,也按照疾病分类将执业范围分为内外妇儿等等,所以造成了一些含糊和错误理解,甚至随之而来的现实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其实不论中医、蒙医、维医都可分内外妇儿等,而不单单是西医才能这样分类的。本法律这样规定,初衷是为了将西医和传统医学区分开来,用立法来承认传统医学的合法地位,但也许就是这里没有进一步细化的原因,造成了现在的误读。

中医学是一门综合学科,目前尚没有对中医师的诊治范围做出进一步的界定,也就是说中医师的执业对象可以是临床各科,更没有人能说出综合医院的内科在收治范围上和中医院的内科在收治范围上有什么不同。两者在处理病人的范围上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内科中医师是有权力诊治临床内科疾病的。也就是说中医师的执业对象可以是临床各科,只是是具体的诊疗思维和诊治手段上有所不同。试问一下,国家难道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各科室只能用西医的手段诊治疾病,而不能使用中医中药?

当前,流行着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只要不是中医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只能由临床专业的医师来搞,而不能由中医师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来搞,把中医医疗机构放在了对立面上。如果这样的话,临床类别医师也不用来中医医院上班了。

关于执业地点:执业地点以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执业证书为准。无论是在中医院还是在西医院,只要你具有相关科室专业技术、能够处理病人就行了。

国家并没有规定中医师不能出具西药处方、进行现代诊疗操作、申请现代检验检查,同时,也没有西医师不能开具中药处方的明文规定。这和台湾、香港是不同的。我想这是基于我国大陆的具体国情和坚持中西并重的方针政策分不开的。既然这样,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为什么不能聘用中医师呢?

综合医院各科室配备中医师有利于提高疗效,有利于医学学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患者。中医西医各有千秋,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而医学知识贫乏的患者并不知道到底什么时候看中医好、什么时候看西医好,治疗的方案主要是由医生决定的。往往是用这种方法实在不行了,才想到另一种方法,这极不利于中国两种医学并存的优势的发挥。

目前的错误认识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综合医院不敢用中医,中医不敢在综合医院的临床可是执业,而且很多医院管理部门自己也弄不清楚,为了减少医患纠纷而促使这种局面的形成,而且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方更是抓住这个缺陷不放,中医们更是郁闷沮丧,这对卫生事业是在不能说是幸事。

基于以上原因和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说明,尤其是对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解释。行政领导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领导也要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执业医师法》的精神实质,快纠正这种混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