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醋快速美白私处: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思考<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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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思考<抗红>

时间:2010-03-15 00:00来源: 作者:抗红 点击: 71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思考
 
抗红

 

  
    票据质押是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中明文规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但由于现行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且统一性欠缺等问题,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票据质押理论中的矛盾点的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对票据质押权利的实现明确认识。

    一、票据质押相关理论的分析

    (一)票据质押的生效条件。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上述规定作了更详细的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担保法》规定,以票据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票据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不同规定导致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1)有质押合同,无质押背书时,质押背书是对抗要件;(2)有背书而无“质押”字样的,“质押”字样为一种对抗要件,即仅构成普通权利质押;(3)质押背书及背书人签章为生效要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虽然《担保法》与《票据法》是平行的单行法,调整不同的领域,没有适用顺序上的优先问题,但就某一问题而言,并行的单行法之间的相关条款仍可能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于票据质押问题,《担保法》是票据权利质押的一般法规定,而《票据法》是特别针对票据权利质押的特别法规定,两者之间关系应该是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当《票据法》无明确规定时,才适用《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再者,《票据法司法解释》是对《票据法》相关规定在现实适用中的进一步详细诠释与指导,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本身并不应该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和对立,故票据质押应以《票据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质押背书及背书人签章为质押生效条件,缺少生效条件的,不构成票据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