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口渴喝水还是渴:房屋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权属认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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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权属认定的关键

时间:2011-01-11 09:31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马金平 点击: 725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裁判要旨]  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屋权属证书自然不能作为认定讼争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据。此时,法院应对房屋权属证书在涉及确权之诉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作出审查分析,并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对讼争房屋的权属作综合认定。其中关键在于,不仅应查明房产的出资问题,还应理顺法律关系,对财产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也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励瑞盛、丁玉英、励曙青、励曙群。
    被告:励曙杰。
    第三人:蔡侠赢。

 

    励瑞盛、丁玉英系夫妻,励曙青、励曙群、励曙杰系励瑞盛、丁玉英的子女。励曙青于1993年结婚出嫁,2002年2月离婚,离婚后居住在励瑞盛、丁玉英处。励曙群于1998年3月结婚出嫁。蔡侠赢与励曙杰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2006年7月蔡侠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励曙杰离婚,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蔡侠赢离婚的诉讼请求。2007年5月,蔡侠赢再次起诉请求与励曙杰离婚,同年7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讼争房产系二间三层楼房、二间二层楼房,座落在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335号(原观海卫路29号),该房屋原属五交化总公司观城分公司所有。1998年,五交化总公司观城分公司因企业改制将讼争房产出卖给励曙杰,双方于1998年6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屋价为74万元,分期付清,第一期在5月10日前付40万元,第二期在6月10日前付清10万元,第三期在10月底前付清10万元,余款在出卖方办理好过户手续后由买受方一次付清。1998年10月,双方共同办理了慈溪市改制企业房地产权属转让、抵押、变更申请审批手续。1998年10月16日,励曙杰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该房屋购入后,二间三层楼其中底层作经营摩托车修配店之用,二层、三层由励瑞盛、丁玉英居住。二间二层楼用作摩托车修配店仓库。1985年以后励曙杰经营了慈溪市观海卫镇振兴摩托车维修站,该维修站于2005年8月3日注销。励曙青、励曙群均称婚后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