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秧歌全部演员表:从契约的角度看韩寒与方舟子之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4:51:37

从契约的角度看韩寒与方舟子之诉

(2012-01-30 22:47:21) 转载标签:

韩寒

要约

方舟子

合同成立

合同内容

文化

分类: 乱世夹人

 

在质疑韩寒作品是否为其本人所写的这场争论里,所有争论的集中点,都在于质疑者是否越过了私权的边界,对被质疑者的名誉造成了伤害,是否有侵权行为。为此,被质疑方韩寒已宣布将以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嫌疑人方舟子的的法律责任。

 

此前我发了一篇长文,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进一步划定和明确私权边界,保卫合理质疑的言论自由权,同时也保卫被质疑者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利。

 

但是,从法学角度看,大家好象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这场韩寒自证清白的闹剧,虽由麦田质疑开始,但是韩寒不必自证清白,而事件的升级,恰恰由韩寒自己发出要约,订立打假合同开始,范冰冰、宁财神相继加入成为要约方。到目前为止,这份合同尚在生效。

 

2012年01月16日04:14:57,韩寒在其官方博客发表了<小破文章一篇>,其中有内容如下:

 

所以就悬赏,凡是有人能例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者“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接触过或者见到过“韩寒写作或者策划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任何媒体曾经收到过属于“韩寒团队”或者来自本人的新闻稿要求刊登宣传,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20000000元),本人也愿就此封笔,并赠送给举报人所有已出版图书版权。

 

这段话,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式合同的构成要件,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简单点说,就是我要干一件某某事,我有什么样的条件,我支付你多少钱,你干还是不干,我可以问一个人,也可以问N个人。我问到的人,干,就是合同成立,不干就不成立。干的人按我的条件把事办了,我把我承诺的合同内容执行完,合同结束。

 

要约能成立的条件: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从以上三条看,韩寒的这段文字,缔结合同的目的明确,由其官方博客发出,即可视为他本人发出,被要约人是公众,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式合同的成立条件,即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即此段文字可视为要约式合同,如果要合同有效,还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缔约双方的合同主体有效,一个是合同的有效送达。

 

关于合同主体,要约方韩寒是成年人,有独立行为能力,所以其作为要约方的合同主体资格成立。博客发表,即可视为合同有效送达。

 

要约合同的受要约人,一般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此时应具有一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韩寒的这段文字,即为向不特定人群发出的有效要约合同,并且在博客发表时生效。如果此后韩寒没有公开以文字方式表明收回此段文字所达的意思,方视为合同撤销,否则其还是有效合同。

 

合同发出后,凡是寻找韩寒所言之目标的每个公众个体,都可视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合同成立。在此期间,要约方韩寒将受合同内容约束,也就是说,他说的话是算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简言之就是定下来的日期没到不能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这句话就有意思了,现在受要约人多了,大家都在找证据,在试图完成韩寒自己订立的合同内容,所以想随便撤还不行了。

 

那么方舟子,不论其是否为公众人物,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团体,都可视为受要约方,而且是重要的受要约方。在此过程中,凡方舟子寻找、交换证据,推理,雇佣他人或机构,或是任何法律非禁止的行为,均可视为方舟子在执行合同中。

 

于是,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方舟子的所有公开言论,都是以韩寒自己设定的合同内容和条款为目标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方舟子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如果方舟子说,“我确定韩寒没有代笔”,那是与韩寒所订之合同内容相悖的,这个合同完全无法执行下去。

 

由此,方舟子的这句话,根本不存在对韩寒的名誉侵权。他所言韩寒有学习障碍,或是韩均仁或是其他人为代笔人,均可视为其在执行合同中的寻找过程,作为结论不被要约方的韩寒认可,也不是侵权行为。如果结论是错的,或是方向是错的,证据是错的,只能说方舟子因无法履行合同内容,所以韩寒也无法实现其在合同中承诺的条款。

 

再进一步,如果方舟子的推理或是寻找方向是对的,他只需进一步搜寻证据,以完成合同内容,并在完成后由韩寒履行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如果韩寒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阻止方舟子完成合同,那么就存在着明显的毁约意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这个试图毁约的过程中,韩寒及其合作者,通过舆论对方舟子进行围剿,方舟子是不是应该有力反击呢?

那些民主普适不离口的公知大V们,你们不是说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是个没有信用的民族吗?这个事件里,你们的契约精神又到哪里去了?你们名字后面那个V,还有信用可言吗?那些嘲笑打击方舟子的媒体,除了职业操守外,你们的商业信用和公信力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