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峰书法作品:美籍住海外 帳戶逾萬元須申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9:44:44
國稅局日昨公布第三波海外帳戶自首計畫,會計師指出,國稅局這波自首計畫強調在海外工作的美籍人士一樣要申報海外帳戶,定居海外的雙重國籍人士也不例外。由於近年來台僑返台定居人數增加,若未放棄美籍,在海外卻擁有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財務帳號,一旦因為匯款來美或被人舉報,被國稅局發現,將是民刑事伺候。

會計師黃世仲說,近年來美國就業機會減少,生活開銷比起台灣、中國大陸卻相對較高,以致前往中國大陸或台灣發展或定居的美籍人士不少。

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也發現,旅外台僑近五年返台設籍是之前五年兩倍。每年約5萬多人返台設籍,累計約25萬人,分析與台灣提供全民健保及大幅降低贈與稅等原因有關。

黃世仲說,儘管台灣允許雙重國籍,但國稅局認為在美申報所得稅仍是定居海外的美國公民應盡義務。雖然在海外的美國人在美未申報所得稅,不見得被國稅局發現,尤其是國稅局查稅員透露,通常外國帳戶會被國稅局發現,是因為有人密告。但難保定居海外的美國華僑因為得罪人,或曾匯錢來美,引發國稅局查稅。建議利用第三波自首申報過去未申報的海外財務帳務,讓長痛變成短痛。

事實上,定居海外的美籍人士可利用海外免稅額,達到在美少繳所得稅目的,因此在美申報所得稅不見得對自己不利。

會計師李新忠說,若國稅局要求納稅人提供對自己不利的報稅資料,納稅人可依照憲法第五修正案拒絕。然而最近一項判例顯示,目前推出自首計畫的海外帳戶未受修正案保護,因為海外帳戶須申報是依照1970年代生效的銀行法執行,並非稅法。

叫做「外國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的銀行法,規定納稅人前一年若在海外的銀行或證券公司的財務帳戶總值超過1萬元,須在6月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

該法最初是為了對付走私販毒者,2003年起才轉交國稅局嚴格執行。但罰款仍由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制訂,仍是銀行法並非稅法。January 16, 2012

美國政府宣布新法規,徵收美國人境外資產稅。由於法規繁複、罰則嚴苛,引起很多移民的重視。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日前受邀在僑教中心說明「美國境外所得報稅與資產揭露」的相關法規,吸引滿座加站位的民眾到場聽講,出席提問都踴躍。

呂旭明說,凡在美國境外有所得和資產者,而且超過美國國稅局規定數額的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2012年申報所得稅時,都必須填報8938表格。

以居住在美國境內、夫妻合併申報者為例,兩人在境外金融資產的累計金額,若在2011年12月31日當日超過10萬美元,或2011年度內,任何時候超過15萬元者,即需填報8938表格。

他說,美國政府前後公布8938表格及相關規定、啟動境外自願揭露計畫(OVDP),預計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FATCA法案(海外帳戶納稅法案),來徵收公民(包括綠卡持有者)的海外資產稅。

根據這項「肥咖條款」(FATCA),納稅人應申報的境外項目,包括境外銀行及金融機構內擁有的存款、股票證券、人壽保險、在美國境外公司所擁有的股份、境外成立的信託及境外的遺產等。

2009年、2011年美國國稅局實施過兩階段的「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OVDP),今年元月9日,又重新啟動境外自願揭露計畫。此次未設止期限,而且可以隨時做改變。國稅局可以針對全部或部分納稅義務人,或是某一個級別的納稅義務人增加罰款。參與者需自願揭露過去八年期間的稅務資料,被查出的違規者,罰金高達海外帳戶最高加總額的27.5%。

美國預計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FATCA,還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FI)向美國國務局提供美國客戶之帳戶資訊。呂旭明表示,雖然許多銀行對美國稅局的做法不滿,但可能還是顧及未來金融交易關係,會簽署協議。但一些農漁會和地方信用合作社並不在此限。

海外房產、退休金 免申報
至於美國納稅人如何因應國稅局的海外追稅計畫,呂旭明說,首先要釐清境內外資產。重新檢視和核算2003年至2010年的上市股票、銀行存款等資產。確認境外帳戶進出情形,及當年度最高額數,並確實申報2011年度1040表格中的Schedule B Part 3關於TDF 90-22.1的部分,將境外所得併入1040表格,重新計算和申報。February 21, 2012

每年4月15日若有符合要求的海外金融財務資產,納稅人在申報所得稅表時,須另行填寫8938表申報。不申報被國稅局發現,罰款1萬元。納稅人若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仍未補報,將徵收額外1萬元罰款,並依此類推,唯最高不超過5萬元。

那些納稅人明年稅季須申報8938表?洪芬華說,住在美國的單身或結婚但分開申報者,今年12月31日海外金融財務資產加起來超過5萬元,或今年任何一天總值超過7萬5000元。或結婚且共同申報者,今年12月31日資產超過10萬元,或今年任何一天超過15萬元,都須申報。

定居海外的納稅人若單身或夫妻分開申報,今年12月31日資產超過20萬元,或今年任何一天超過30萬元。定居海外且共同申報的夫妻,年底資產超過40萬元,或今年任何一天超過60萬元,也須申報。

至於海外金融財務資產不限於在金融財務機構所開的帳戶,尚包括在上市或私人公司擁有的股分、借錢給海外私人的借據、為海外遺產或信託的受益人、海外擁有現金值的人壽險等。但海外的房地產、外國貨幣、外國的退休金、存在跨國銀行美國分行帳戶的錢,則不在申報範圍內。

但若房地產是放在海外公司的名下,且納稅人持有股分,也屬於須申報的海外資產。

非蓄意逃稅 海外公民免罰
June 19, 2014 在預期今年因避稅而放棄美國籍的人數可能打破紀錄的數據公布次日,國稅局(IRS)18日宣布,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若未向美國繳稅,可免於繳交高額罰金,但他們必須證明自己不是蓄意逃稅。不過國稅局拒絕舉例說明,什麼情況才是非故意地未申報收入或存款。但該局公布其定義是:非蓄意行為是源於疏忽、不小心或失誤,或是真正誤解法律規定造成的結果。依照規定,居住海外的美國公民即使將所有資產存放海外,仍必須向國稅局報稅。同樣地,居住美國國內的美國公民,也必須把存入外國銀行的所有帳戶向國稅局申報。如果不依法報稅,罰金極高。若帳戶存款超過1萬元未申報,國稅局處罰的金額將高達10萬元,如果未申報海外存款金額巨大,罰金更高。國稅局18日宣布的一項計畫規定,如果納稅人主動申報,並證明不是蓄意隱匿不報,大多可豁免罰金。居住美國的公民若申報海外帳戶,並支付海外資產5%的罰金,即可保持清白紀錄。至於蓄意逃稅的美國公民,國稅局對現行計畫稍作調整,規定若這些公民主動申報,雖不免於繳交高額罰金,但可以免去刑責。什麼情況才是非故意地未申報收入或存款?國稅局副局長丹尼雷克(MichaelDanilack)說:「納稅人若感到困惑,我們建議他們找稅務顧問諮詢所謂蓄意的定義。」從明年起,美國公民要隱匿海外資產將會更加困難。因為依據2010年通過的法律,分布約70國的超過7萬7000家外國銀行已
2017年國稅局將加大海外追稅力度,任何美國公民、居民及美國企業,都需在期限內,如實申報所有海外收入。
她提到,「肥咖」法中,「持有台灣公司股權10%或以上」者需申報5471表格,最容易被稅務民眾忽略需要申報,此外,「肥爸」法案中,則要留意「具台灣公司股東『簽名權』(signature authority)」者,也要如實申報。
會計師還表示,不少在海外持有帳戶者,以為在年終時帳戶餘額不到一萬元,就不用向美國稅務局申報,事實上根據「肥爸」法,只要在稅務年中的任何一天,所有帳戶加起來的餘額「曾經」超過一萬元,就必須申報每一個海外帳戶的年度最高餘額。
例如稅務民眾在海外有兩個銀行帳戶,其中一個帳戶曾在過去一年中餘額達9500元,另一個帳戶同時餘額只有600元,但因加起來超過一萬元,在申報「肥爸」表格時,上述兩個帳戶都必須如實申報。如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罰款最高將達一萬元。如故意不申報,最高罰款為10萬元,或帳戶餘額中的一半,兩者取其較高金額處罰。
此外,假使單身或分開申報的帳戶超過五萬元,合併申報超過十萬元,則可能需要另外申報8938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