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明深杜聆微春风十里:[转载]如此裁判,焉能服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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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此裁判,焉能服众?

(2012-01-19 22:19:59)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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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大案 原文地址:如此裁判,焉能服众?作者:杨照东

 

    2012年 1月 18日,杭州到金华,一路阴雨绵绵。

    早8点半在北京家中接到法官的电话通知,17点20 我走进金华市中级法院的中法庭。

    审判长宣读了吴英案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时,距离案发四年十一个月;距离一审判决两年一个月;距离龙年春节还有四天。

    一个接一个的电话,记者们的消息还真是灵通。走进法庭之前,我都不确定是要宣判,法锤刚落,记者的电话便蜂拥而至。

    看来,在这样的信息时代,想掩盖点什么还真是不容易!也看得出来,关注吴英的还真是大有人在。

不知该对记者说点儿什么,脑子一片混沌,索性不说。

    静下来,仔细看看二审裁定,忽然想对二审法院的裁判者们说上几句。

 

    你说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的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可是,你作过数据上的统计吗?你能说出她有多少钱用于投资企业,有多少钱用于还本付息了吗?你只是说她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你却回避了她最初就是因投资企业才出现的负债,才需要还本付息。如果你不回避这个事实,那么你应该论述一下,把钱用于偿还企业经营之债,这为什么不算是用于生产经营?

 

    你说吴英用集资款大量购买高档轿车,你却没有告诉大家她买的车有几台是高档车,你也没有告诉大家这些车都是用于公司经营,其中一些是准备用于汽车租赁公司及婚庆公司的业务用车。

 

    你说吴英用集资款购买了大量珠宝,可你却省略了她是为了感谢帮她融资的珠宝商,无奈之下买了这些珠宝的事实,你还省略了她将一部分珠宝用于为了公司的运营而行贿送礼的事实,甚至你还省略了她准备用剩余的珠宝开一家珠宝行并进行了相关调研的事实。

 

    你说她肆意挥霍集资款,可是你却隐去了即便是按照金华检察院起诉的认定,把在公司运做中的请客吃饭也算做是个人挥霍,从而累加出的近千万元这一具体金额,你更没有说出相对于几个亿的借款,这包括着为企业请客吃饭的一千万元能不能称得上“肆意挥霍”。

 

    你说吴英在案发前四处躲债,但是,你不仅没有说明她在何时躲到了何地,相反,你却回避了她是在与客户洽谈商务之后从外地回东阳的途中被抓这一事实。

 

    你说她以投资商铺、合作开发酒店等虚假理由对外集资,可是,侦查机关却扣押了大量的她为了经营而购买的商铺房产,而她自行开办及与人合办的酒点,迄今还矗立在义乌和东阳的街头。

 

    你说她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可是她的洗衣行、汽车行、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电脑城、建材城、地产开发公司哪一个不是设备齐全,整装一新,万事俱备,只待东风,其中有好几家已进入试运营。

 

    你说她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本色一条街,买断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是为了造成其具有经济实力的假象。可我就不明白了,这些作为一个企业再正常不过的经营行为,到了你们这里怎么就成了诈骗的手段?如果这些都是诈骗手段,那么你们说说一个企业该如何是好?难道一定要灰头土脸,闭门待客才能避免诈骗之嫌?

 

    你说她制作了本色宣传册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些宣传册只是描画了本色集团的远景并非虚假,并且是专门为一起地产开发项目的洽谈而制作的?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些宣传册制作出来的时候,本案的集资早已完成?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些宣传册真也好假也罢,都与集资无关?为什么一定要把集资之后才出现的宣传册生拉硬拽到集资中来呢?

 

    你说吴英把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里炫富,从一审到今天,检察机关从未指控过这一事实,你们根据什么说她把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案件之初,检察机关曾指控吴英在购买珠宝中实施了诈骗,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撤销了这一指控,一审也没认定诈骗罪的存在,到了二审,你们浙江高级法院“骗购大量珠宝”的说法从何而来?

 

    你说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集资,还委托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那么请你们说说,她委托了谁向社会公众集资?证据何在?

 

    你说吴英明知林卫平等人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因此她就是向社会公众集资。请问你们如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一条法律规定明知他人的钱是从社会公众处吸收来的而使用,这个使用人就是在向社会公众集资?

 

    你说吴英大量集资均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量资金进入的是其个人帐户,用途也由其一人决定,因此本案是个人犯罪。那么请你们说说有多少钱是以吴英个人名义借来的?有多少钱进入了其个人帐户?这些钱是吴英个人用了还是本色公司用了?还请你们说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为某一民事行为算不算公司行为?借来的钱进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帐户,但是用于公司经营,这笔借款算不算公司负债?再请你们说说,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决定款项用途能否代表企业?难道经过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款项的用途,这钱就算是公司借的;老总一个人决定款的用途,这款就是老总个人借的?作为一省之最高审判机关,对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一个简单的逻辑,似乎不应该有什么歧义。

 

    如上这些问题,似乎都不是什么难以回答的问题,但同时又是吴英该不该杀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说说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如果像二审裁定这样含混其辞,这样闪烁其辞,这样的裁判不仅不能说服吴英,不能说服吴英的父亲,不能说服我,恐怕也很难说服百姓。

 

    给你们一个建议,请上网看一看老百姓的呼声。可能你们会说,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不是民意。此话固然没错,但问题是有没有依法办案,不能凭法官自己说,还真得看看老百姓是怎么说的。

 

    似乎应该有这么一个命题: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度里,一个不被百姓接受,不符合民意的判决一定是个有问题的判决。

 

    话可能有些逆耳,但苦口的方为良药,逆耳的才是忠言。同为法律人,我们都希望这个案子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对了,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说上一说。春节是中国人最为传统的节日,每个人都期盼着春节里的欢乐。吴英的家人本来就为牢中的她而悲伤,再有四天就是春节了,浙江高院为什么一定要选在这样一个时间宣判?此案进入二审已经两年了,二审开庭也已经九个多月,这么长的时间都拖过去了,难道就不能再拖上几天,也让她的亲人过个相对平静一点儿的年?选在这样的时间送给她的亲人这样的噩耗,未免太残忍了些!

 

 

 

                                                                               杨照东  

 

                                                                          2012年1月19日凌晨  

                                                                              于浙江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