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冬成长电视剧结局:感悟生活:为维护法律尊严,强烈建议废除刑讯逼供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9:04:44

感悟生活:为维护法律尊严,强烈建议废除刑讯逼供罪

(2012-01-21 22:25:08) 转载标签:

法律权威

政府公信力

修订刑法建议

刑讯逼供

杂谈

分类: 民主与法治

  据新华社、中新社1月21日电,原湖北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冉建新涉嫌受贿在异地受审期间暴毙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原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教导员任中海和法警大队教导员谭发明构成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被鹤峰县法院判处三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此前据《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1]法医病理F-159号)鉴定意见:根据对死者冉建新的法医学尸检、病理组织学及相关化验结果,结合现有案情、病历资料、死亡经过及专家意见,综合分析认为,冉建新在被押审讯过程中,因躯体及精神刺激(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导致其所患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发生急性出血坏死,最终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换句话说,冉建新是被办案人员活活折磨死的。

  这个判决再次让我对中国司法制度充满了绝望!

  三年来,我就刑法逼供罪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全脱节、重罪轻判的问题,写过不下三篇专门的文章,每次看了类似的判决结果,身为中国人,我有说不出的悲愤!

  刑法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致人重伤与死亡,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法律规定依照杀人犯从重处罚,结果却变成了判决最重的一名罪犯,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刑期!!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中,考虑到个人相对于拥有强大杀人机器的司法机关十分弱小,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出发,无一例外地做出了刑讯逼供致人重伤和死亡参照杀人罪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得到严格执行,但在中国却从来都是说一套做一套。实际上,建国以来发生过无数的刑讯逼供,媒体披露的最终判决结果,绝大多数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大部分是缓刑。之所以做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司法机关认为自家人拥有合法的杀人执照,是为了公众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且不论这种为罪犯开脱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是否违背立法的愿意,但既然全国司法机关和他们的主管部门各级政法委都持同样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也都是这么处理,何不干脆将刑法修改成刑讯逼供无罪或最多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何必如此自欺欺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本人再次强烈建议国家废除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为防止刑法修订之后刑讯逼供现象集中爆发,可由权威部门出台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凡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一律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司法机关另行安排工作;致人伤残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扣发1-3个月不等的奖金并且半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附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身体再健康的人,经此灭绝人性的长时间折磨谁能不死?!

图1:死者头部被打肿且死不瞑目


图2:死者全身有多处明显的出血点


图3:死者皮肤表面可见刮擦性条状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