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马在哪刷新:2008年度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2:42:12
2008年度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的通知 已浏览:2907次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和统一出口货物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日常管理,现对2008年度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运保佣年度清算。具体清算要求如下:

一、       清算时间:

2009年1月22日2009年2月10日

二、       清算对象:

2008年度出口货物成交方式为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FR)的企业,且当年度发生国外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费用支出的,均作为运保佣清算对象。凡2008年度未发生运保佣费用的出口企业不在本次清算之列。

三、       清算方法

1、出口企业分别填写《2008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运保佣申报明细表》(附件一)、《2008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表》(附件二)、《2008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汇总表》(附件三),并将运保佣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于2009年2月15日之前报送至各分局办税大厅退税审核窗口。

2、主管退税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的运保佣申报清算资料后,及时确认2008年度准予扣除的出口货物运保佣核定金额以及相应的运保佣调整金额。

3、出口企业根据退税部门核定的2008年度运保佣调整金额,在2008年度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帐务处理。同时,在办理所属期2009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口企业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单独申报2008年度运保佣和不予抵扣税额的调整金额,用于修正2008年度的出口销售收入,录入时运保佣发票号码统一为“YBY0813TZ”,其中“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对应的运保佣”贸易性质码为“98”,“来料加工对应的的运保佣”贸易性质码“14”

4、出口企业在完成上述帐务处理和数据调整后,按照增值税年度清算办法,计算全年的内外销比例以及2008年度免税货物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月度与年度的内外销比例计算结果不一致所造成的免税货物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差异额,企业直接在所属期2009年1月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反映。同时,企业还应在2008年度财务报表中对上述调整情况进行披露。

四、       其他提醒事项:

1、运保佣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为计税依据,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汇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运保佣单证及内容:

(1)国外运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上所注明的海运费、空运费、陆运费。

(2)国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的出口运输保险单、保险费结算清单等单证上所注明的保险费。

(3)国外佣金: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支付的明佣和暗佣。

3、运保佣的帐务处理:

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国外佣金一律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和不予抵扣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1)借:产品销售收入----某某出口方式

       贷:银行存款

(2)借: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4、运保佣的申报要求:

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免税明细录入”界面中,进行申报,其运保佣发票号码为“YBY”+所属年月+2位项号,(例如2008年12月发生的运保佣发票号码为YBY081201),贸易性质码为“98”,运保佣金额以负数录入并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不予抵扣税额按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负数手工录入,调帐标记为“国外运费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