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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泰宁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3日      主题词:人才工作  优秀人才  选拔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13日印发  

 

泰宁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统一规范县优秀人才选拔标准、选拔程序、表彰奖励及相关管理工作,激励各类人才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出成果、争做贡献,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泰委〔200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在全县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第三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突出体现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重点激励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在基层和我县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县选拔优秀人才坚持“严格标准,突出贡献,民主公开,好中择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每届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优秀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仍可以参加新一届优秀人才的评选。第五条 县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人才办)会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我县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从业人员,均可以参加选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推荐人选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同时,在近三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均可以申报优秀人才:(1)在科学技术方面获得县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创新成果奖等奖项,并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或取得专利成果,在生产和应用中已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持之以恒,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对生产技术、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和经营管理实行改革创新,能够独立或牵头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其专业水平在全县出类拔萃,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 (5)对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有研究,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县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市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
  (6)致力于文化、艺术、体育方面的研究,对推动我县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7)在旅游服务方面表现突出,得到县旅游行业相关组织及游客的普遍赞誉,且为同行业中出类拔萃的;
  (8)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县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9)具有技术专长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有较大贡献和示范作用的;
    (10)在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公认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县级优秀人才选拔,采取组织推荐、社会公开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人事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贡献特别突出、声望较高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提名推荐。
  第九条 选拔的基本程序
  (一)宣传发动。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文件、公示公告等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公布县优秀人才的选拔标准、方法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推荐呈报。按照“公开透明、发扬民主、分类推荐、层层把关”的原则,在基层群众、同行专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层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基础上,由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写出推荐报告,连同初选人员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汇总。申报需本人填写《泰宁县优秀人才推荐呈报表》(附件一),并附证明本人近三年主要贡献和工作实绩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始材料,涉及经济效益及上缴利税的须有财税部门的证明。(三)资格审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四)联合评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类人才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人选资历、工作实绩等进行联合审核,确定拟表彰人选,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五)公示。在县新闻媒体上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查证核实。
  (六)表彰奖励。经公示无异议的表彰人选,由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列入县优秀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表彰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根据人才类别及从事行业情况每届表彰优秀人才不超过10名,对表彰人选授予县级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命名表彰的县级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授予荣誉称号。(2)三年内享受县政府给予的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3)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活动;
  (4)在同等条件下,科研项目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扶持经费优先安排;(5)优先推荐评审中、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职数限制;(6)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评选;(7)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三年内组织一次学习考察。第十二条 县级优秀人才津贴补助、会议经费及选拔管理工作日常费用等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保护当选优秀人才的合法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当选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县级优秀人才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各类人才主管部门会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和具体管理工作。
  优秀人才出现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所在单位和人才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前向县委人才办报告。对优秀人才使用不当的,县委人才办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委人才办审查,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一)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者;(二)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四)调离本县,或离开原岗位不能发挥作用的;(五)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才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分别联系优秀人才,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其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县委人才办、人才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优秀人才参加学习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素质,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十八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县优秀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科研课题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每年要对年度业绩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人才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办。
  第十九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人才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照优秀人才的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对县级优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统一建立优秀人才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人才成果交流推广制度。县委人才办或人才主管部门对每届优秀人才的获奖成果,通过新闻媒体、专门会议或发文件、办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上一篇:关于申报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需求计划的通知     下一篇:农业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用人选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