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子科技软件副总裁:新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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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04-18 我要评论(0条) 找房产纠纷律师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二 ○○ 九年四月一日)

    天山网讯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牗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牘工作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有序稳妥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领导,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加强管理,适应新疆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规范、有序、稳妥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服务,正确引导,使农村土地流转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确保粮食安全相统一,与现代农业建设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与各族农民增收致富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一致。

    (二)基本原则。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二轮承包耕地的经营权流转,包括定居牧民取得经营权证的草料地。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始终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序流转,规范操作,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民自主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必须始终立足区情和地域特点,允许农民选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保障的条件下进行。保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方式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论何种流转形式,都要切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审慎、稳妥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搞“一刀切”,不刮风、不攀比、不冒进,要在土地承包户稳定获得高于土地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审慎进行。

    二、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三)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各级农经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服务具体工作。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管理、使用、监督中的作用。

    (四)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和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解决权属不清、权证漏发等遗留问题。抓紧做好确权工作,加强对经营权证的管理。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项目内容认真准确地核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到承包合同、原始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面积相符,及时核补发放二轮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管理。

    (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由自治区农经局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式文本,各县(市)按照制式文本,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印制统一的标准文本。特别是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保护耕地和原有农业设施的义务条款;发生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时,依法保证原承包农户的基本收益条款;受让方提高地力,防止掠夺经营的条款。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土地股份合作的还要在县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对以转包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机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对承租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进行审核;以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由县农经管理机构在备案时对合作章程、合作人资格、利益分配、责权分享等方面进行审核。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一般3至5年,最长不宜超过10年,对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的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签,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流转合同的签订要与严格程序和方便当事人结合起来,做到合法、公正、透明,防止欺诈行为。要在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在村委会完成流转合同签订,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审查、签订、鉴证、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在签订合同时村委会要有代表参加见证。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向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对过去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进行补签。已签订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关系。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在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对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修正和补充。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