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纪礼物怎么提现:买到冒牌“老凤祥”金手链 消费者要求兑现“假一罚十”南通中院判决:店主按价款的一倍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5:00:05
买到冒牌“老凤祥”金手链 消费者要求兑现“假一罚十”南通中院判决:店主按价款的一倍赔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南通2月1日电 “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看着店家打出的承诺广告,消费者吴先生在放心购买了近3万元上海“老凤祥”黄金饰品后,却发现该饰品并非是店主所称的“老凤祥”品牌,于是将店主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金店业主周某赔偿原告吴先生购买黄金手链价款29916元。

  2010年1月18日,吴先生以7316元的价格向海安某金店业主周某购买了26.31克的一根女式黄金手链;同月30日,吴先生又以2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85.78克的一根男式黄金手链。周某向吴先生出具了品质保证单,上面注明为“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两根手链上均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所系标签注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字样为“老凤祥”。周某还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买回手链后,吴先生觉得手链价格低于市场价,怀疑并非上海“老凤祥”的产品。于是他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将上述手链送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鉴定,两根手链均非“老凤祥”产品。吴先生认为“老凤祥”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其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才购买其产品。因此,吴先生要求周某按“假一罚十”的承诺向其赔偿,但双方再三协商未果。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认定上述手链均为千足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依通常理解,检测内容当为被检物的内在成分,而不包括商品的品牌,故原告主张由被告依约承担“假一罚十”责任没有依据。该案双方并未就品牌不符的问题作出约定,而原告以被告所售首饰为非“老凤祥”产品要求被告承担“假一罚十”的赔偿责任亦没有依据。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变,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吴先生表示不再坚持按“假一罚十”赔偿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吴先生明确表示,其所购饰品不再退还给被告。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出售的系假冒“老凤祥”产品,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均达到千足金的标准,故对原告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周某以“老凤祥”品牌向原告出售手链,其交付的产品经检测所售饰物非“老凤祥”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因原告表示其购买的黄金手链仍保留,不予退还,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予一倍赔偿即手链价款29916元。(顾建兵)

  ■法官说法■

  被告为何没被“假一罚十”

  “假一罚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应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为约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为法定责任。当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并存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但该案被告为何只赔偿一倍损失?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承诺的“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约定仅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作出承诺。而被告所售饰物假冒“老凤祥”品牌,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故该案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责任,由被告赔偿一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