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索蒙塔纳: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及其防范与监管(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06:21

(三)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之舞弊持续年限分析

    舞弊持续年限是指上市公司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行为的年限,从处罚公告提及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起算,至提及的最后一年。“舞弊行为的第一年”是指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被发现包含舞弊性信息的第一年。但是,由于舞弊调查的局限性,被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通常是在实际舞弊行为的年份之后,而最后一年往往也不是舞弊行为的实际最后年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持续时间越长,查处难度越大,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以及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这也反映了监管部门工作的敏锐性和效率。根据表6,20.3%的公司的舞弊行为发生在1年以内,1/3多的公司持续了2年,45%的公司持续年限达到或超过了3年,且有20.3%的公司持续年限达到或超过了5年,最长的达9年。这表明,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存在连续性。这特别提醒监管者和审计师注意:以前没有发现舞弊行为,并不表明不存在舞弊行为,每期监管或审计均不能受到以前没有发现舞弊行为的影响;如果在当年发现存在某类舞弊行为,一定要进行必要的追溯,以查明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同样的舞弊行为。

    五、主要结论及防范和监管建议

    (一)主要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主要类型依次是虚假披露、虚假利润表和虚假资产负债表。其中,虚假披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主要且唯一的舞弊类型;多数公司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舞弊类型,以同时存在虚假披露和虚假利润表居多。

    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虚增收入、少计费用、虚增投资收益、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虚构销售业务、管理费用和(或)营业费用不入账、虚构投资收益、少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别是虚增收入、虚减费用、虚增投资收益、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舞弊手段。

    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舞弊手段是虚增资产和股东权益、虚减负债。在虚增资产中,虚构在建工程、银行存款、存货、无形资产居多,且舞弊公司同时虚构多种资产;虚减资产的主要舞弊手段为银行借款不入账、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虚减负债的主要手段是账外负债(银行借款不入账);记录虚假的实收股本则是虚增股东权益的主要手段。

    虚假披露的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隐瞒对外担保、隐瞒重大事项、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披露关联方销售或采购、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法律诉讼、隐瞒对外投资也成为上市公司发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

    最后,我们还发现,大部分公司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的舞弊手段,最多的同时采用了10种舞弊手段;多数被处罚上市公司发布舞弊性财务报告持续年限在2年及以上,最长的持续了9年。

    (二)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防范与监管建议

    1.上市公司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建议

    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引起了学者和监管层对公司治理效果、管理高层诚信和道德行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客观性等的严重关注。许多因素导致了管理舞弊行为,且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包括:(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缺乏灵敏和清醒的监督功能;(2)狂妄自大和贪婪的管理层;(3)高层主管的不当商业行为;(4)无效的审计职能;(5)不严密的法规;(6)不充分和缺乏透明度的财务披露;(7)疏忽大意和漠不关心的股东(Razaee,2005)。因此,为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需要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被广泛认为是降低上述担忧和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良策。由于管理层能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低层次的内部控制机制常常难以有效威慑、遏制和发现舞弊性财务报告(Harrast & Mason-Olsen,2007),因此,只能依赖高层次的公司治理。

    但目前各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些问题甚至是严重的。公司治理受到的严厉批评多集中于公司董事会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对管理舞弊采取果断的和决定性的措施(Patton & Baker,1987;Petra,2007)。为此,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勒法案》就特别要求强化公司治理,尤其强化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以防范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其中要求审计委员会:(1)直接负责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报酬和监督;(2)全部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组成;(3)有权聘请顾问;(4)预先批准由外部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5)为雇员举报与会计和审计相关的问题提供通道并建立相应的程序;(6)至少有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是财务专家;(7)从独立审计师那里接受关于会计处理的定期报告;(8)接受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关于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或受托人义务的报告。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Myers & Ziegenfuss,2006),且在确保财务报告可信性和降低舞弊性财务报告风险方面发挥核心作用(Harrast & Mason-Olsen,2007)。因此,只要精心设计,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财务报告职能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是能够有效预防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我国也在广泛讨论《萨班斯一奥克斯勒法案》的基础上,将其中一些规则整合到我国相关法规中。如我国在2002年之后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履行类似的职责,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尚未切实得到执行。

    为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在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方面的作用,我们建议:(1)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审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规定职责,上市公司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提供全方位的便利;(3)审计委员会在年末就其职责履行情况逐条进行总结,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的基础上,作为年度报告的内容之叫抄讼开,接受监督。

    2.监管机构强化对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监管的建议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首先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及其运行效果的监督,督促公司治理结构和审计委员会在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其次,在具体监管舞弊性财务报告中,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和真实性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上市公司隐瞒对外担保、巨额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关联方销售或采购、法律诉讼等的披露的监管;关注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虚构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违规行为;强化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的监管,且利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作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的监管信号;不能将已发现的舞弊行为作为独立事件看待,而应当将其作为还可能存在其他舞弊类型和手段的信号,实施必要的追查。此外,监管层还应当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效率,尽力缩短上市公司舞弊持续年限和被处罚的时滞。

    3.审计师强化对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审计的建议

    由于舞弊性财务报告属于管理舞弊,即使舞弊手段不复杂,但由于管理层串通舞弊和有能力掩盖舞弊行为,审计师也难以发现(Aneyne and Howard,2005),从而导致审计失败并遭受指责。由于舞弊性财务报告是导致审计失败的根源,因此成为会计界特别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现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多种理论和方法(Karim & Siegel,1998;Kaminski等,2004)。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舞弊性财务报告,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期望,会计界修订了相关的舞弊审计准则,强化了审计师对发现和审查舞弊性财务报告的责任,要求审计师获取财务报告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1AASB,2004,Prat.21;财政部,2006,第十六条);同时,准则也提供了更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指南。审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务必严格遵照执行,以发现和披露舞弊性财务报告。

    此外,鉴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类型与手段,审计师应当强化实施信息披露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审计程序,并重点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巨额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关联方销售或采购、法律诉讼等披露恰当性的审计程序。审计师也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真实性的审计,其关注重点是:有无虚构销售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尤其是大额、异常销售业务;有无推迟或隐瞒期间费用、虚构对外投资收益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恰当等。审计师还应当强化对在建工程、银行存款、存货、无形资产真实性的审计,并专项审查有无账外负债(银行借款不入账)和记录虚假的实收股本的情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谨慎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这是因为虚假披露、虚构交易和事项,既具有隐蔽性且缺乏足够的审计线索,管理层又精心掩盖,特别容易导致审计失败,因而尤其需要审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在平时就多关注客户的重大事项。此外,由于上市公司通常存在多种舞弊类型和舞弊手段,因而当发现客户存在某种舞弊手段时,务必不能将其作为独立事件看待,而应当将其作为还可能存在其他舞弊类型和手段的信号,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对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实施必要的追加程序。也由于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可能会持续多年,当在审计中发现舞弊行为时,务必追溯审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同样或类似的舞弊问题。只有这样,审计师才能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审计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