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高级中学:美国 立法先行,监管打击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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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立法先行,监管打击并举


日期:2012-01-21 作者:任海军 来源:新华社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带来极大便利,也给了不良现象和犯罪活动可趁之机,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务之急—— 美国 立法先行,监管打击并举

  互联网与人类息息相关,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不良现象也沉渣泛起。美国的做法是,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新情况,通过制订、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管理,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恐怖主义、诽谤等不良信息的行为。

  以儿童色情为例。制作、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产品在美国都是犯罪行为,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对象。美国自1996年开始,相继制定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力图限制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传播。不过,上述法律仅有《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最终通过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根据这一法律,美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必须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人,可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

  再以对社交网络的管理为例。美国国土安全部副部长卡琳·瓦格纳日前在科罗拉多州召开的国土安全和国防会议上表示,由于社交网络在西亚北非地区的动乱中起到了很大作用,该机构已开始起草监控推特和脸谱等社交网站的政策。

  另据美国媒体报道,至少从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已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脸谱、聚友网(MySpace)等知名社交媒体及众多热门博客均在监控名单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新挑战。为此,美国对《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1934年通信法》等进行修正,制定了《爱国者法》,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

  针对互联网发展给版权问题带来的挑战,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文件的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规定未经允许从互联网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目前,美国国会两院还在讨论两项新立法,旨在打击销售盗版电影、音乐等制品的外国网站。

  新华社记者 任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