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7554: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7:3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鲜食葡萄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鲜食葡萄必须产自智利第3区、第4区、第5区、第6区、第7区、第8区、第9区和首都区的指定种植者,并经指定的水果中心的商业冷藏库冷藏。产自第5区和首都区的葡萄输华须采取针对实蝇的冷处理措施,直到智方提出并经中方确认该区为实蝇非疫区为止。

  种植者和水果加工厂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所有收获后的处理区和生产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冬季每月1次。

  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应立即通知AQSIQ,并将所在行政区划定为实蝇疫区。实蝇疫区的疫情解除由SAG和AQSIQ共同商定。

  第三条 葡萄指定生产区须在SAG的监督下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1)发生。

  第四条 输华葡萄的包装、冷藏应在SAG的检疫监督条件下进行。确保输华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包装的输华葡萄须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葡萄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2)。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共同认可的检疫标识(附3),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六条 来自实蝇疫区的葡萄,须采取0℃±0.5℃以下连续15天的检疫冷处理,具体冷处理应按照中方有关要求进行(见附4)。

  第七条 输华葡萄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根据有关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在实施该议定书开始的两年内,SAG按2%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有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八条 在葡萄到达入境口岸时,AQSIQ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检疫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其他行政区或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加工厂的葡萄,则不准进境。

  如从实蝇非疫区葡萄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或从实蝇疫区葡萄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该批葡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知SAG.AQSIQ将暂停智利的葡萄进口,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如发现苜蓿蓟马和附1所列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有关种植者生产的葡萄即暂停出口,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如发现其他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批葡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智利葡萄。

  第九条 入境口岸:北京、大连、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和海口。

  第十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AQSI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生产区、水果加工厂,实地考察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及国家实蝇监测系统。赴智考察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智方承担。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在期满前两个月以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中智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2004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以中文、西班牙文、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附:

  1.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包装标签(略)

  3.图(略)

  4.智利输华葡萄冷处理要求(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