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中渣男:刘洋律师:来自“另一些”律师的声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0:15:01
刘洋律师:来自“另一些”律师的声音
贵阳打黑案律师团庭内庭外的各种表现,令我这个有28年法律工作经历的老律师不得不发声。
我要承认,作为老律师,我对贵阳律师团开始也打眼了。我对贵阳打黑案辩护的认识,有一个善意对待到看清楚本质的过程。在网络上批评律师团多日,今天,我不得不说,律师团的行径,从大的讲,已经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从小的讲,已经造成律师行业与法律共同体的撕裂、对立,严重危害律师行业利益,给行业新人非常错误的示范,坑害律师行业的未来。
除非允许独立第三方对庭审全过程独立的报告,否则凭什么不允许律师直播而只能法检宣传?!须知,律师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包括对庭审的监督。监督不只来自权力,更需要来自权利。律师是集合公民私权利监督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
第三种声音 有点接近汉德法官 。
第四种声音呢?,那就是没声音。
全国律协没有声音,全国律协刑委会没声音,律师界的主流人物没声音。没声音其实本身就是一种声音。
第五种声音,就是兽首律师我及我权且代表的“另一些”律师的声音。下面就是我们的声音。
三
“杨律师在广州”第一罪状是指责周泽:包揽诉讼,组团代理。他认为律师团违背了利益冲突的法律原则。
兽首律师刘洋认为:首先,律师团不是一个“组织”。“组织”的成立,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个“律师团”,一没有章程,二没有领导,三没有经费,四没有场所。这个律师团什么都没有,只有这么个称呼。它怎么就违背了利益冲突的法律原则。
另外,在中国,律师团这种形式,不谦虚的说,他滥觞于兽首律师刘洋2009年组团赴法国巴黎追索圆明园流失铜兽首。以后,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第二次组建律师团;而后是北海律师团;而后是常熟律师团;最后是贵阳律师团。
律师团这种组织应运而起,他的存在自有他的存在意义,法律没有规范,也没有禁止。律师团的作用,窃以为:一为造势;二为整合资源;三为抱团取暖,四为协同作战。而且行之有效,立竿见影,将来一定会蔚然成风。
四
我们必须承认,参加律师团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出以公心。我不反对,其中也许会有借机成名的人。但是实际上,即使成了名,也未必名利双收。尤其刑事诉讼的辩护律师。这是因为:1贫穷和愚昧的社会底层,是产生罪犯的渊源,你看看监狱里关着的,有多少有钱人?刑事辩护领域,本来是块贫瘠的土地,即便是辛勤耕耘,也是事倍功半的活计。2刑辩律师,掌握着委托人的生命和自由,我们不要低估了当事人的智商和判断力,他们绝不会轻易把自己命运交给一个所谓“名律师”,他们相信自己的眼睛超过相信自己的耳朵。我有个朋友本来是做民事的,而且曾经做的很好,因为参加重庆打黑,让他意外的出了名。而且名气非常之大。结果怎么样?慕名而来都的是苦大仇深的求救者,许多案子赔了力气搭了钱。而有点油水的贪官案,几乎全让几个名气更大的“贪官律师”包了圆。这几年弄得他苦不堪言,天天喊着打回老家去。
不要认为我们这些过来人占便宜卖乖。以这种办法画地为牢,禁止外人闯入。
全国律协刑委会今年在青岛开年会,参加会议的几十名委员,每个都是全国乃至各的刑辩大佬,每人要交3000多块钱的参会费用,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动情的在会上说:这个钱我们实在不应该收,我知道,大家都很困难····说的他自己眼里泪汪汪的!
因此不要把律师团想的太黑暗。不管出名不出名,他们不会影响大家的营生。
五 :真辩还是假辩
这是个伪命题。
如果把刑事法庭上控辩两造强烈的对抗叫做“真辩”,而把不太强烈控辩两造叫做“假辩”的话。我自己不承认这种提法。不说别的,仅为稻粱谋,“假辩”是会断自己生路的。而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个普通人都懂的大道理,辩护律师不是不懂。所以“假辩”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体现在“重庆李庄第二季”,及“北海律师团组团辩护案”的控辩双方的剑拔弓张的“真辩”,前者已经盖棺论定,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后者还有待揭晓。但是,法院迟迟不判本身就能说明一定问题。如果不“真辩”,这些人大概早就去监狱过年去了。
问题是,贵阳小河法院这一战,已经超出控辩双方了,此役到底如何,真是让人揪心。
六:能不能对抗法庭
老百姓说:得罪了做饭的,吃不了熟馒头。
律师们也知道;归根到底,决定自己委托人命运的是法院,是法院里坐在高椅子上的那些法官,特别是中间那一个。因此,万不得已,谁和法官对着干?
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我是为陈明亮团伙的二号人物马某进行辩护,在这个法庭上,辩护律师一开始就看得清楚,这个“楼下法庭”,完全是提线木偶,做出判决的是“楼上法庭”,尽管如此,绝大多数辩护律师都没有选择对抗法庭。只要他让我们说出来,只要他把我们说的记下了,就行了。我们希望有据可查,我们准备秋后算账。我们在法庭上鼓励他们,恳求他们,感动他们,我们希望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里面,稍稍的把枪口抬高一点点。
至少,我的当事人认为,我们达到了一些目的。
据我所知,重庆的另外一个法庭,采用的不是这种办法。结果如何,任由评说。
但是,古今中外,采用揭露的方法对抗法庭,而且取得成果的,举不胜举。
当一个法庭的判决结果,可以被“预见”时(非正当的预见。非正义的预见。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预见不一样),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一开始就攻击法庭的做法并不鲜见。著名的“莱比锡国会纵火案”,民国“七君子颠覆政权案”,以及我们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在国民党的法庭上,百分之百的都以攻击法庭为辩护手段。季米特洛夫正是由于在莱比锡法庭上的强烈的对抗,才使自己脱逃苦难,最终取得胜利;而七君子也是由于对法庭的无情揭露,最后得以全身而退。但是,当下不是民国,贵州不是莱比锡,对于小河法庭的攻击,是不是却有必要,还有待证明。
七
真辩的价值,体现在北海法庭。那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沙场初演,才叫过瘾!
无论怎么说,法庭上出现真真正正的抗衡场面,是中国法制的进步表现。在刑事法庭上,如果能出现真真正正的“铁三角”,民族幸甚、国家幸甚、人民幸甚、法律人幸甚。由其而推想之,从今以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也许会成为永远的过去。也许,北海的警检两方现在还有点不习惯,他们甚至于感到有点窝囊,但是。总有一天会,他们会知道,他们有幸参与并见证了中国刑事法庭最有意义的一幕。他们是幸运的。
真辩的勇气和力量来自于律师团。如果没有律师团,给你十个胆,大概你也不敢这样辩。
八
注意。我用的是“控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抗辩。
我注意到,无论是汉德法官还是陈有西律师,都是就程序谈程序。在绕着圈子谈话,而我认为,他们应该直奔主题。
利益各方,无论如何的遮遮掩掩的顾左右而言他,问题的实质就是:程序的设计者是准备挖个坑把人活埋了,心知肚明的律师们是无论如何不愿意让自己当事人往坑里跳。一个拼命的往里推,一个使劲的往外挣;一个找救命的稻草,一个找砸人的砖头。
律师们知道,如果不把这个坑跳过去,无论你如何的指责坑挖的太小或者太大,太深或者太浅,太方或者太圆,那只是死的难看一点还是好看一点的问题。所以无论你这么说,他们肯定的要进行“控辩”。
如果律师不这样做,他们才是真真正正的白痴和拆白党。
所以,汉德法官:你不要拿法律去糊弄人。目前的中国法律,是罩在小姑娘身上的塑料裙子,当硬邦邦的阳具挺起来的时候,谁都会一把把它扯下来的。
这一点我懂,你懂,大家都懂。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