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辣脆皮肠的做法大全:药品监督管理中执行罚没款处罚的结案时限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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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中执行罚没款处罚的结案时限辨析发布时间: 2011-08-03   来源:淳安县局   作者:江百里 发布部门:局办公室

 

摘要:  目的 探讨药品监督管理中执行罚没款处罚的结案办理程序,维护依法办案的严谨性。方法 分析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罚没款处罚决定执行和结案的涵义及相互间关系理解的不同,出现结案时限不统一现象,造成结案程序办理各异的现象。结果与结论 药品监督管理中罚没款处罚案件“结案”应以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为准,而不应以“法定诉讼期限”为准。

 

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和结案,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没有明文规定,多年来,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罚没款处罚决定的执行与结案持有不同的观点,导致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程序上的混乱,影响了依法办案的严谨性。

1 罚没款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依法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查处[1]。在作出罚没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机关均会事先告知,如简易程序是直接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场告知救济的权利;一般程序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然后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程序则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最后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不论进入哪个程序,罚没款处罚决定都一样按照执行和结案的程序走下去。

药品监督的执行,是被处罚的当事人履行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则药品监管部门就要实施执行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 自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执法实践中,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对罚没款处罚决定表示服从而自动履行,不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有在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按期缴纳罚没款之后,仍有不服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1.2 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如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之后,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如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未经复议机构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则应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罚款的处罚决定,还应当在15日内执行,当事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就要受到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制裁。

2 罚没款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即可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就应当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就应当结案。《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这里明确了结案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为准。

2.1自动履行而结案

2.1.1不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般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完全执行而结案。

2.1.2当事人在自动履行之后使用救济权,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下,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时间结案,不影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撤销或变更等的决定或判决。

2.1.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待罚款如数缴纳完成后办理结案[3]。

2.2督促执行而结案。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即使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期间,只要复议机构或法院未裁定处罚决定(行为)停止执行,仍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同时执行“15天之后”的加处罚款),结案的时间不受“60日之后”、“3个月之后”的限制,行政处罚决定什么时间执行终结,就什么时候结案。

2.3强制执行而结案

2.3.1当事人不履行罚没款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什么时候强制执行完毕,就什么时候结案。

2.3.2当事人不履行罚没款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在“十五日”之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什么时候强制执行完毕,就什么时候结案。

2.3.3当事人不履行罚没款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只要法院未裁定停止处罚决定,可在法院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还要考虑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如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结果是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则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新的“案件”,需要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新的处罚程序确定处罚决定新的执行和新的结案。

3 法律救济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

3.1享有救济权不能停止处罚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被处罚当事人在不服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享有的救济权,不是行政处罚的内容[6]。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理由,相反,只要复议机构或法院未裁定停止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使处罚决定得到完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说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但不可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哪怕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天,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必须同时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应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特别裁定。

3.2救济权期限不是结案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这既是当事人享有救济权期限的知情,也是对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忠告。救济权期限不是决定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的时间限定,显然不是确定是否结案的时限,而复议期间或诉讼期间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也可能执行或者不执行。

3.3行政救济不是处罚决定执行方式

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罚没款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或审理,其结果是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的决定或判决,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不作决定或判决,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自动履行还是强制执行也不作审理、不下结论,对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结案也不作约束。而且执法实践中,还有复议和诉讼结束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所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不能以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期限的届满为结案时限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罚没款处罚决定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为案件结案时限,而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不影响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因此,药品监督罚没款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时限”应以罚没款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为准,而不应以“法定诉讼期限”为准。

 

参考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1996101起执行) [S].

[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S],2003-4-28.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20003月公布  2000310起执行  法释[2000]8号)[S]2000-3-8.

[6]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郑志耿主编,行政执法教程[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2007.122008.3重印):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