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珊来迟txt: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41:41

关于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省属驻盐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级机关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现将《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监察局

2004年3月31日

 

 

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水平,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办案人员工作制度

 

    ㈠办案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㈡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为准绳,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减少损失。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㈢办案中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宪法》赋予党员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㈣查办案件必须由两人以上承办,并明确一名主办人员,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案件主办人员必须做到:

1、及时制订调查方案;

2、及时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3、对于需要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牵头负责完成案件调查所需的所有程序,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㈤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2、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透露有关情况;

3、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在公共场所谈论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带到公共场所等。

㈥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办案之机委托当事单位和当事人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2、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在当事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健身、娱乐等活动;

4、收受当事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礼品;

5、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当事单位和个人说情;

6、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㈦办案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1、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运用“两规”、“两指”措施;

2、让非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地点,或将家属、子女、亲友带入办案地点;

3、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饮酒、打牌、下棋、闲谈等;

4、对被审查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诱供、逼供、体罚或变相体罚和侮辱被审查人员人格;

5、在审查谈话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谈话场所;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脱岗。

㈧案件取证过程中,必须做到:

1、案件调查取证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严禁一人单独取证。

2、所取证据必须真实、客观,既要收集当事人有错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无错证据。

3、谈话笔录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言行、思想,不得随意增加、删改,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得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更不得以办案人员的意志取代当事人所谈的情况。

4、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做到收取原物、原件。对于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应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管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5、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对于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6、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证据,必须认真审核。

㈨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㈩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党纪国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案件检查与信访、审理工作联系制度

 

㈠案件检查室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信访室、审理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㈡案件检查室要注意发挥信访案源主渠道作用,主动到信访室了解案件线索情况;信访室也要主动将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转交案件检查室。案件检查室对信访室转来的信件材料必须专册登记、专人保管,对移交的信件材料应注明移交去向和办理结果。

㈢案件检查室对办结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向信访室通报立案或了结情况,并定期通报在手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㈣信访室应定期向案件检查室通报转交基层信访件的情况,案件检查室应结合分工范围协助信访室负责检查指导,催办督办,并与信访室互通情况。

㈤案件检查室在办理案件中应加强与审理室的配合,在涉及办案程序、问题定性、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要主动与审理室沟通,征求审理室意见。

㈥案件检查室在自办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审理室提前介入,以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㈦案件检查室在办结案件后,要按照案件审理有关归卷顺序、卷宗制作的要求整理材料、装订卷宗,并办理好案件移送手续,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

 

三、案件线索报告和管理制度

 

㈠市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建立“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并明确专门人员收集和储存属本级管理的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由负责案件管理的职能室或案管人员统一扎口管理,及时收集和储存来自有关方面的案件线索。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或交办的信访件、领导批示信访件、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等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应及时纳入“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进行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与司法机关联系,对属本级管理人员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和决定不诉的、受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形成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存入“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

负责案件线索管理的职能室要加强与信访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等职能室的联系,收集、梳理属本级管理的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并形成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存入“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

㈢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案件管理的职能室每月都要对库中的案件线索进行一次梳理。根据案件线索的不同情况,及时筛选出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可查性强、时间要求紧的案件线索,报分管领导审定,以便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㈣对办案中发现的不属本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移交,并严格交接手续。

市纪委对办案中发现的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有关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跨县(市、区)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形成材料上报市纪委。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㈤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中的案件线索,应列为密级资料进行管理。未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管理人员不得让他人查阅。经批准查阅案件线索的,应做好登记工作。对泄露案件线索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应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办案件中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制度

 

㈠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审计部门搜集案源线索;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调查情况,通报调查结果。

㈡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审计部门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审计部门予以协助;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㈢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纪检监察机关。

㈣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五、查办大要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㈠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审计局有关领导和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主要领导、法院刑庭庭长参加会议。研究具体案件,必要时可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案件主办人员列席会议。

㈡联席会议内容:

1、各单位通报近期大要案件查办情况;

2、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3、信访举报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4、分析研究反腐败工作新情况、新特点;

5、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㈢执纪执法机关有关案件材料的移送办法,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审计厅联合下发的苏纪发[2001]27号文件执行。

㈣联席会议结束后,必要时应形成会办纪要,以便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抓好落实。

 

六、查案工作督查指导制度

 

㈠案件检查室在履行自办案件职能的同时,负责对分工范围查案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督查指导的形式分为全面督查指导和个案督查指导两种。

㈡督查指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帮助协调解决查案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2、确保查案工作依程序规范运作;

3、保证案件检查阶段的质量;

4、负责衍生案件线索的收集汇总;

㈢督查指导工作的重点是大要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办。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牵头查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㈣督查指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度。纪检监察室根据人员状况分成若干督查指导组,并明确一人为主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对室主任负责,室主任对分管领导负责。

㈤督查指导工作实行定期反馈制度。对在督查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并督促整改,以不断提升查案水平,提高案件质量。

 

七、案件主办责任人制度

 

    ㈠各职能室所承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都要明确一名主办责任人。

    ㈡案件主办责任人受室主任领导,工作对室主任负责。特殊情况下直接对分管领导负责。案件主办责任人主要负责案件查办业务,协助室主任负责案件查办的组织、协调、把关工作。

    ㈢案件主办责任人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办案实践,提高独立办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条例。

    ㈣案件主办责任人必须坚持依法依纪办案,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㈤案件主办责任人保证每件案件在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办结,做到快查、快结,优质高效。

㈥案件主办责任人必须对所承办的案件做好案件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要熟悉案情,精心拟写调查方案和提纲。

㈦案件主办责任人负责所承办案件有关文稿的撰写,如初查核实报告、立案请示报告、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办结后的总结材料等。

㈧案件主办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检查工作方面的动态,积极挖掘案源,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疏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㈨对移送审理或移送司法的案件,案件主办责任人要及时办好移送材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并做到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㈩案件结束后,案件主办责任人要负责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中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具体工作,坚持做到赃款缴清,手续办清,费用结清,处理有依据,罚没有根据。

(十一)对采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案件,案件主办责任人要协助抓好安全保密工作,妥善安排好生活服务工作。

(十二)每一案件办结后,应对照上述要求组织考评,好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应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八、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审批制度

 

㈠“两规”、“两指”措施的适用原则和对象。“两规”、“两指”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重要或复杂案件中,有条件适用的组织调查措施。在适用中必须坚持慎重、稳妥、规范和安全的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指违纪违法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一律不得适用“两规”、“两指”措施。

㈡“两规”、“两指”的适用条件。对确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中规定的条件。即:(1)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适用“两规”、“两指”措施深入调查的;(2)涉嫌违纪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防碍案件调查的行为;(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员中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严格审查条件,能不使用的,尽量把握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严禁使用。

㈢“两规”、“两指”措施的使用机关。乡镇纪委、监察室,县(市、区)直机关纪检组(纪委)、监察室不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确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直接组织实施。严禁越权使用“两规”、“两指”措施。

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国有中小型企业、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事业单位纪委、监察室一律不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组织实施。

㈣“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程序。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向市纪委、监察局填报“两规”、“两指”措施的呈批表,并附初步核实“两规”、“两指”对象的错误事实,以及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线索和申报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理由的书面材料。“两规”、“两指”对象为股级以下(含股级)党员干部的,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盖章上报;“两规”、“两指”对象为科级党员干部的,必须经县(市、区)委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后上报。市纪委有关职能室要认真对照规定,及时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审批。对批准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案件,市纪委有关职能室要认真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需要直接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由承办室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涉及到市管干部的要向市委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由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对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㈤“两规”、“两指”措施的实施地点和时限。“两规”、“两指”措施的场所要选在具有安全防范条件的住所,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收容遣送场所。

要从严控制“两规”、“两指”时限。在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前,可建立先行12小时谈话制度,12小时以后,根据需要再进入“两规”、“两指”程序。一般案件掌握在1个月内;疑难复杂案件掌握在2个月内;特殊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

对经查证明被“两规”、“两指”对象已经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㈥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要求。

1、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前要认真搞好初核,制订好审查方案,做好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办案人员要明确办案纪律和安全要求。

2、进入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程序时,即向当事人宣布,并制作好谈话笔录。宣布后,办案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两规”、“两指”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并由该单位负责人立即通知被“两规”、“两指”对象家属。

3、决定解除“两规”、“两指”措施时,要向被“两规”、“两指”对象宣布解除的决定,并负责安全地护送其到所在单位或交给其家属。如被解除“两规”、“两指”措施的对象要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的,司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间内告知被“两规”、“两指”对象的单位和家属。

4、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后,要在3天内向市纪委书面报告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解除“两规”、“两指”措施的时间;(2)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期间案件进展情况;(3)带出的案中案情况。

5、建立和实行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认真、不到位,严重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执行而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按不同情况,依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九、办案点管理制度

 

㈠案件调查需要设立办案点,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纪委有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要求选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㈡办案点的设立在服从办案需要的前提下,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㈢案件承办室主任为办案点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案点的工作、人员安排和安全。

㈣办案点的工作要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分工明确,保证优质高效完成办案任务。

㈤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要及时登记,由谈话对象签字后交专人保管。对谈话对象亲属转来的物品,经检查后方可交使用。

㈥办案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㈦谈话对象离开办案点时,案件承办室主任或主办人员要与有关部门、单位等做好安全交接工作。

㈧严格请假制度,因事请假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

㈨办案点的后勤保障由专人负责,对在点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应列出名单,登记造册。并根据在点人员增减情况及时调整食宿安排。

㈩办案点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必备的简单生活用品,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后统一采购,专人保管,登记发放。

(十一)特殊情况下在市区短途调查取证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出租车费报销时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签字证明。

(十二)根据办案需要,由案件承办室主任确定是否开通长途电话。

(十三)同一案件需要变换办案地点的,应及时对原办案地点办案费用进行结算;在同一办案点先后查办多个案件时,应逐个案件的结算办案费用。

(十四)结算办案费用,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办案点后勤工作负责人与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进行。

 

十、“两规”、“两指”案件审查与陪护分离制度

 

㈠为保证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审查案件,提高审查效率,缩短“两规”、“两指”周期,确保被审查对象安全和“两规”、“两指”案件的查办效果,根据条件可将审查和陪护分离。

㈡办理“两规”、“两指”案件实行审查和陪护分离,分别成立审查组和陪护组,在案件承办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审查和陪护工作。

㈢审查、陪护人员由案件承办室负责组织、选调。审查人员一般从案件承办室产生;陪护人员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既可从案件承办室产生,也可商请有关单位选派。

㈣案件承办室负责对陪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明确责任,严格纪律。

㈤审查人员工作职责:

1、审查前,制定好审查方案;审查过程中,负责与被审查对象谈话取证工作,努力突破案件,提高审查效率,保证审查效果。

2、负责被审查对象审查谈话期间的人身安全。

3、负责及时将审查情况和被审查对象的思想、身体状况向室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外围调查工作思路。

4、及时阅看陪护记录,并负责做好生活笔录;掌握被审查对象的思想情绪、饮食起居、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教育和防范工作。

㈥陪护人员工作职责:

1、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被审查对象陪护期间的人身安全。

2、对被审查对象在生活上要给予关心照顾,对患有疾病的要及时提出,由调查组安排其治疗。

3、做好陪护记录,发现被审查对象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室和审查组负责人报告。

㈦审查组和陪护组在实施“两规”、“两指”期间,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并加强沟通交流。

㈧案件承办室负责人负责对审查、陪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审查、陪护人员必须遵守办案相关的各项制度。

 

十一、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㈠案件责任追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查案工作人员在查办所管理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程序和规定办案,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有关组织和当事人应受到责任追究。

㈡案件责任追究的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分管查案工作的负责人,查案职能室主任或副主任及直接从事查案工作的主办、协办和其他承办人员。

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责任追究。

1、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立案、处理等事项,未经集体研究,擅自立案、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

2、违反“两规”、“两指”审批程序,擅自决定实施“两规”、“两指”,造成一定影响的;

3、对“两规”、“两指”对象进行共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它违反查案工作制度和纪律的。

㈣案件承办室主任或副主任对案件的查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室主任或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1、对案件组织协调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2、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不合格案件的;

3、用人失察,对下属管理不严,使主办、协办和其它承办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㈤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和他承办人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领导,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使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和其他承办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造成后果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1、案件主办人:

⑴所办案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所查案件因工作不到位而被复查纠正或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复查的;

⑶徇私舞弊、执纪不公,造成无辜者受追究或违纪违法者逃避责任的;

⑷所领导下的协办人和其他承办人在查办案件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⑸其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2、案件协办人:

⑴不请示汇报,越权办案或者擅自决定重大工作事项,造成不可挽回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⑵隐瞒办案中发现新的重大案件线索,或者销毁、隐匿相关证据的;

⑶办案中泄漏案情,向被审查对象家人、亲友通风报信,或者暗示、帮助案件当事人串供、翻供的;

⑷其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案件其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⑴办案中发现重要案情隐瞒不报的;

⑵办案中泄露案情的;

⑶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

⑷徇私舞弊的;

⑸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㈥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进行事实调查,并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依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㈦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决定并进行,同时做好记录。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㈧本制度中所称“案件其他承办人”是指因办案需要抽调的专业人员,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从其他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抽调的“两规”、“两指”谈话陪护人员。

 

十二、查案工作“一案双报告”制度

 

㈠“一案双报告”是指案件承办单位查处党政纪案件,不仅要写好调查报告,而且要在结案后写好发案原因分析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大案要案、典型违纪案件和其他有影响的案件,都应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具体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提出,填写立项请示报告,经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殊案件应由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或直接交办立项。

㈡基本操作程序

1、案件承办单位应按照优质高效案件要求,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整、准确、规范地写好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调查材料立卷移送审理,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查处到位。

2、案件承办单位要通过找案件当事人谈话、召开发案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多渠道查找发案原因。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题分析会,对查办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完成发案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由简要案情、发案原因、整改和防范建议等三部分组成。

3、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发案原因分析报告,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发案单位应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分析发案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落实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一案双报告”的一整套工作资料立卷装订、建立档案,一案一档。工作资料包括:立项报告、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发案原因分析报告、与违纪人员谈话记录(或违纪人员检查)、发案单位座谈会记录、警示教育活动记录、纪检监察机关个案分析会议记录、纪检监察建议书及送达回执、发案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书回函、纪检监察机关回访记录、发案单位制订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效果等。

㈢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一案双报告”的质量。加强对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重复出现同类违纪问题或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一案一总结制度

 

㈠案件办结后,由分管常委或牵头办案的室主任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及时地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总结材料,在适当的场合进行交流。

㈡内容主要包括:

⑴办案程序、手续、材料的完备程度情况;

(2)办案策略、手段、技巧的运用情况,“两规”、“两指”的审批、宣布、解除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落实主办责任人制的情况,包括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及办案中表现情况;

(4)与公、检、法、审计等有关单位联合办案情况;

(5)赃款赃物的收缴、结算和移送处理等情况;

(6)案件线索按管辖范围分别移送有关部门的情况(涉及本委管辖的案件线索全部材料移交案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线索由办案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办案经费使用情况;

(7)转化办案成果,发挥综合效益情况。

㈢案件主办责任人形成总结报告,附案件调查报告、收缴并处理赃款赃物情况一览表,案件线索情况一览表和移送司法机关的要附侦查终结报告和判决书,报送分管领导和案管部门备案。

㈣需要交流的案件,交流时间和地点及参加交流的人员,由分管书记或分管常委确定。

 

 

 

 

 

 

主题词:案件检查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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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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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纪委办公室            2004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