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画萧何月下追韩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深编辑焦虎林被害案疑点重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44:55

2011111日,黄伟杀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深编辑焦虎林一案,第一次开庭,很多细节暴露出来,同时也暴露了很多疑点。

罪犯交代的行凶过程(引号部分,引用北京青年报和新浪网报道“男子疑妻与同事关系暧昧当街打死情敌”)

黄伟供词 25日中午,他跟踪妻子看见焦虎林在真武庙二条处上了妻子的车。于是就跟踪妻子的车辆,当车行驶到五棵松附近的301医院对面马路上正在等红绿灯准备过五 棵松桥时,他把妻子的车别下来了。黄伟供述,下车之后他拎着一个红酒瓶子对焦虎林杵了几下,又把对方拽下车用脚踢了几下。焦虎林被他打后往东走了,他和妻 子就回家了。”

其妻张青供词 “和焦虎林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同事,两人认识有八年了。焦虎林经常帮她,也就偶尔吃个饭、一起出去打羽毛球。那天他们约了去西五环 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事发时,黄伟用红酒瓶打焦虎林的脸,还把他拽下车后踢了几脚。张某说,她离开时看到焦虎林在路边站着。她感觉焦虎林没什么事就跟着 黄伟回家了。

其妻张青供词 “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往五棵松方向时候,中间停下来买午餐,见排队人太多,才放弃买午餐,继续前行”。

法医鉴定结果

尸检报告显示,焦虎林被钝物击打头部至左右两侧颅骨损伤,其中右侧脑组织膨出骨窗约两厘米。此外心脏和肺部也有淤血和血块,肋部和上肢有挫伤。焦虎林的最终死亡原因被认定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

在案情公开之前我们一直对警方信任有加,虽然我们也曾因提出的疑点不被理睬而有些失望,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案情,再加上本着尊重刑侦过程的念头,没有太多 质疑,一直理性地配合。不过,当我们了解案情后我们震惊了。刑侦工作是如此地粗糙马虎,形同儿戏,有些漏洞是我这样毫无经验的普通人都无法容忍的。请看以下疑点:

172512:21分,中国移动电话单显示,张青用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办公室电话拨打焦虎林手机。12:22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监控录像表明,焦虎林走出电台西门。8分钟后,即12:30分,路人打110报警,称发现一男子(焦虎林)昏迷在西四环五棵松地铁站口。

而黄伟庭审时辩称:具体时间没看表、记不清了,大约十一点多看见焦虎林上了张青的车。黄伟不可能记不清到达电台的时间,可为什么要把时间说成十一点多,不得而知。

黄伟庭审供述,两辆车走的路线是电台西门—西客站地下通道—新兴桥—五棵松。我们深夜22:00开车走了一下,共9.5公里,7个红灯,耗时18分钟。而案发日当天是工作日,且是大中午,试问张青当天是如何不慌不忙地把车从电台开到五棵松,加上从台里出门、上车、中途停车买午餐、黄伟打人,焦虎林从“没什么事路边站着”到昏迷在路边,共用时8分钟的?

按照正常逻辑,两辆车只有一路飞奔,甚至闯红灯,才有可能于12:30分赶到西四环五棵松。长安街一路遍布摄像头,警方曾口头通知家属,说已经调到一路上的录像,如此重要的证据,为何在检察院的预审档案里完全缺失。犯罪人甚至警方要隐瞒什么呢?

张青在供词中供称,当日她和焦虎林去西五环打羽毛球,她不记得路了。可是我们发现她名下有一张西四环金源燕莎中心红人馆的球卡(已经在111日开庭时作为证据出示)。事发当日早上,张青打电话预约同日下午2-3点球场。金源燕莎中心是一处庞大的购物中心,并且她也不是第一次去打球了,经过球馆确认,事发前张青已经去过该球场4次。她为什么要谎称不认得路,并且谎称球场在西五环呢?

2、被害人被路人发现的地点是:西四环东侧五棵松桥东、北侧最外车道道牙边沿。如果此处真的是凶手黄伟、当事人张青供述的作案现场,根据“被害人重伤不可能行走”(医生、法医语)的事实,2辆作案车辆走的应是最外车道。

但张青供词,当时她停在里侧车道上等红灯,前面有56辆车,黄伟从右侧上前将她的车别住。

黄伟则供称,张青车辆是在中间车道,他从右方别住了张青的车,打完人后,2两车都右拐行驶逃离现场回的家。两人关于事发车道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很难想象一个司机连自己停在那条道上都说不清。另外,张青和焦虎林去西四环打球,为什么要停在五棵松桥的里侧直行车道向五环方向等红灯呢?

被害人倒地处在道牙边沿,距离北侧地铁站房的南墙只有几十公分,站房正好挡住了北面的监控探头。如果此处真是作案现场,则道路南侧的监控可一览无余。既是南侧的监控也是盲区,往西十字路口应该不会是监控的盲区吧,公安机关调取事发时段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了吗?为什么不通过录像查找作案车辆前后的车辆,再根据车牌号找直接目击证人,而只围绕黄伟、张青的不实供述取一些间接证据呢?

而警方,包括主管此事的刑侦队长,多次向焦虎林多位家属表示,案发现场是最右侧右转车道,也正因为如此,进入了摄像头的死角。另外,警方曾明确表示,五棵松桥头有至少4个摄像头。

犯罪人的供词和警方三种说法各异,究竟是为什么。按照张青和黄伟的供词,则必定有监控录像录下犯罪过程。为什么所有监控录像,在法庭上一个也没出现。

3、公安机关在尚未找到直接目击证人、仅有黄伟、张青两个人的供述、案情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为什么第二天就草草将犯罪嫌疑人张青释放了呢?而且至今逍遥法外。

犯罪嫌疑人黄伟之前的口供称当日早晨和妻子张青吵架后怒火中烧,疑心顿起,因此前往张青的工作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门口蹲守。而在庭审时黄伟改称当日早晨出去办事,办完事大约十一点,时间尚早,就想到电台看看张青在做什么,顺便中午一起吃饭。前后口供完全不一致。

5、犯罪嫌疑人黄伟号称之前不认识焦虎林,只听说过他,那么凭什么他看到一位男士白天坐在妻子车里正常行驶在马路上,就认定车中之人是焦虎林,连问都不问就痛下杀手?正常的逻辑是他会跟踪看他们去往哪里?去干什么?或者在焦虎林和张青上车之时就前去质问。

6、黄伟称当时从右边别住张青的车以后,自己的驾驶室车门无法打开,从副驾驶座位上爬出来。请大家想象一下这个角度,黄伟是怎样在张青等红灯且前面停着56辆车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车插入到张青车前的?张青的车被黄伟从右侧别住后,右侧副驾驶车门,势必也被堵死。黄伟又怎么能够将车门完全打开,并且有足够的空间,对车内副驾驶座上的焦虎林痛下杀手呢?

7、黄伟庭审供称拿一酒瓶在焦虎林脸上杵了一下,回手撞在车框上酒瓶碎了(车门框上有撞击的痕迹吗?)。之后又把焦虎林从车中拽出来,踹了几下。而法医的鉴定结果是:焦虎林右侧头顶重度挫裂伤长达十几公分,且有深度凹陷,左右太阳穴均多处骨折,试问这是用酒瓶杵得出来的伤势吗?焦虎林被发现时已经形同植物人,送到对面301医院时已经双瞳孔放大,没有光感,处于脑死亡状态了。在一辆空间狭小的高尔夫车(内高不到1.5米)副驾驶座上,两车的距离又很近,按黄伟庭审供述:焦虎林又是脸朝前、头后仰正常位坐姿,身高1.78米的黄伟站在车外,“从上往下杵、看不见杵到哪儿”(黄伟庭审原话)怎么能用一个空酒瓶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势,而左侧太阳穴压根就很难够着,重击和骨折又是怎样造成的呢?

8 焦虎林年轻时练过武,反应灵敏,黄伟一手拿酒瓶,另一手怎么就能轻易制住焦虎林呢?而焦虎林为什么连起码的反抗和自我保护都没有呢?焦虎林双臂内侧有明显淤青,显然被人制住双手,凶手不可能只有黄伟一人。

9、黄伟和张青供称焦虎林下车后挥手致意他们离去。家人曾询问过多位医生和法医,他们的回答都是:这样的伤势可能无意识地走两步倒地,但不可能正常站着,说“能正常行走、挥手、打招呼”简直是胡说八道。

10、庭审时原告律师多次询问黄伟,在和焦虎林拉扯过程中是否受伤,黄伟均矢口否认,只承认有轻微的瘀伤和酸痛,很快就好了;事实上,黄伟726日晚到301医院打探伤情时,穿着白短袖体恤,焦虎林的两个弟弟亲眼看到黄伟无任何受伤迹象;但27日公安局在车中却提取了2滴黄伟的血迹。难道自己受伤流血了都不知道吗?黄伟为什么要隐瞒受伤的情况?

11、黄伟一直反复强调,打人并非预谋,而是一时冲动,看见焦虎林较强壮,害怕吃亏,所以随手拿起车内给小孩接尿的红酒瓶防身。实际上,焦虎林身高只有1.65米,体重60公斤,凶手黄伟却十分强壮,身高1.8米,体重100公斤左右。再者,试问谁会拿一个笨重的长颈红酒瓶给小孩接尿?尿完后,用软木塞塞住?矿泉水瓶或者可乐瓶岂不是要合理简单得多?说被害人强壮只是凶手黄伟替自己找借口、开脱罪责而已。

12、黄伟供述,凶器红酒瓶碰到右侧车框碎裂,五棵松事发地,警察封锁现场不可能只是被害人倒地的一小片,但却没有找到破碎的玻璃残片,只是27日从车里找到一小片玻璃渣。玻璃渣是否是长城酒瓶的,至今也没有见到鉴定,便确认为凶器,是否太草率了呢?

13、焦虎林身上一串钥匙、两只鞋和一副墨镜丢失,以黄伟供述的事发经过,这些东西很难丢失,除非在车外遭人殴打及拖动。

五棵松如此繁华路口,至今居然没有一人看到行凶过程,我大胆做出推测:1、案发时张青压根儿就不在车上或是其他人开着张青的车作案;2、五棵松并非作案的第一现场。焦虎林当日在电台门口真武庙二条遭人埋伏,乘其不备用凶器将他殴打致伤后,飞速将其丢弃在五棵松地铁站口。而且作案车辆走的是最外道,停靠在路边后,北边的监控被地铁站房挡住,南边的监控正好被车身挡住,车过去后才能看到路上躺着一个人。凶手丧心病狂行凶杀人之后,还串供作伪证力图掩盖事实,但是,谎言总是漏洞百出,真相总有云开日出的一天。

14、黄伟庭审当日供述,案发当日将焦虎林杀害后,和妻子张青吵架后自己去接孩子了。而黄伟妹妹亲口讲当天孩子是她代接的,黄伟和妻子当时是在商量如何串供,逃避法律制裁。

15、张青本人就案发当日杀人细节前后三次供述也不一致,第一次供述是黄伟拉开车门后一顿暴打;第二次供述是黄伟拉开车门后对焦虎林的头面部进行几次殴打;第三次则与黄伟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所以,供述前后不一致充分说明张青一直在说谎。

焦虎林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永宏律师对检方提出的罪名提出了异议,他指出黄伟和张某在明知焦虎林头部受伤的情况下,仍将其弃于马路边,既不报警也不施救,这一行为的实质是放任焦虎林可能死亡的结果发生。而所谓的“焦虎林步行上了人行道”、“焦虎林伤势并不严重”只是黄伟和张某的单方说法,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事实是焦虎林被很快发现并送到医院时,伤势严重到已经濒临死亡。因此王永宏律师认为,两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