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利剑电视剧演员表:“最终解释权”已成过去式·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4:46:23
“最终解释权”已成过去式有时,商家“护身符”也会招致法律风险2012-01-29

  商报记者 施雯

  

  每逢佳节,商家往往都会利用这个时机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顾客。但商家制定的促销活动规则经常会遇到客人的不同解读,进而发生矛盾和纠纷。而此时诸如“商家拥有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条款(简称“最终解释权”条款)往往是商家解决此类争议的王牌。殊不知,“最终解释权”条款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既会面临被消费者起诉的法律危险,也会面临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争议应遵循常理

  什么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等,依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现实中,商家制定的促销活动规则即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要件。

  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由于格式条款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需有特别的要求。

  为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上述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与此相悖。

  商家不再适用“最终解释权”条款

  为进一步规制“最终解释权”条款,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第12条又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上述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已成过去式,商家不能再适用“最终解释权”条款,否则会面临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律师谏言】

  为在源头上化解争议,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商家在拟定各种格式合同前,必须充分预想每一项可能产生分歧的条款,并对一些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在格式合同中着重标示和强调,且充分向消费者解释和说明。唯有如此,才能将争议消弭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