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恩别哭免费观看:奇文共赏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4:15:57

奇文共赏析   劲飚

从腾讯网迷你首页的链接上看到了专门研究性问题的“社会学家”李银河的QQ空间的文章《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吗?》看了以后我有一种说不清楚的感觉,因为我实在不明白:像李银河这样一个连基本法律知识都不具备,连基本逻辑规则都搞不清楚的人,居然成了“社会科学专家”,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为了说明问题,我将她的原文照贴如下:

-------------------------------------------------------

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吗?

               发表时间: 20081112 1557

     南阳浏览淫秽品网站案在被告上诉之后,已经以情节轻微的理由撤销了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改为批评教育。这个案件的结果与此前的陕西夫妇在家中观看黄碟案相似,那个案件在全国舆论大哗之后以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补偿30000元钱结案。然而,两个案件的处理还是略有不同,南阳案被认为警方适用法律得当,只是由于被告情节轻微才撤消处罚,被告还是违反了“网络管理办法”(一种行政法规),警方也没有赔礼道歉。

从原则上讲,公民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的所有行为都不应入罪,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所谓“黄、赌、毒”。这三种行为一般都不会侵害他人,都是单个公民出于自愿的行为。社会为什么要规范这三种行为呢?不是因为它们伤害他人,而是因为它们伤害自身——赌博会伤害到行为人的财产;吸毒会伤害到行为人的身体。问题出在“黄”上,它一般指淫秽品和卖淫嫖娼。公理公道讲,黄和赌毒还是有细微区别的,它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身,是一种完全出于成年人自愿的无害行为。

中国的法律比较奇特,在黄赌毒这三种同样是不伤害他人的行为中,惟独对黄治得最狠,对赌博和吸毒倒轻一些,这样说的证据是对黄的惩治是进了刑法的——刑法中有关于淫秽品和卖淫的两章,而赌博和吸毒一般只是治安处置,或者进戒毒所。为什么对伤害自身的行为轻罚,对不伤害自身的行为重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我们设身处地从这种法律制定者的角度想一想,看这样奇特的法律制定背后的逻辑是什么,那么可以想到的逻辑有以下几种:

首先,黄虽然像赌毒一样不伤害他人,但是会上瘾,一旦上瘾可能最终也会伤害到自身,古代就有人性事过劳变成“药渣子”的典故(相传某代宫里宫女嫔妃一个个病恹恹的,皇上着急,请太医开药,太医的药方是精壮男子若干,过了些日子,宫女的病状见好,可是每当入夜宫里总有装死人的麻袋运出。有人问此为何物,答曰“药渣子”。)如果立法者是出于担心有人性事上瘾伤及自身的逻辑,那么也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比如有人抽烟上瘾结果得了肺癌死掉了,我们难道因此要在刑法里加上禁止吸烟否则罚款的一章吗?

其次,黄虽然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身(身体),但是会损害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不能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变成一个胸无大志混吃等死的行尸走肉,一个耽于肉欲的低级下流的无耻之人。如果立法者是出于这种考虑,那么也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因为除了黄,还有一些虚无主义的哲学、一些消极厌世的思想都会起到同样的作用,有些理论学说更加损害人的精神境界,甚至能够导致自杀,难道我们因此要在刑法里加上禁止传播虚无主义的一章吗?

最后,也是涉黄立法背后的真正逻辑应当是反性,即认为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有人看了淫秽品——就像南阳案的当事人——就证明他是一个坏人,就应当罚他款,即使念他情节轻微饶了他,批评教育还是免不了的:你做了坏事,下次不能再犯了。就这样,法律终于自圆其说了: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你做了坏事——法律判你有罪。

然而,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吗?这样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吗?每个人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

李银河既然是“社会学家”、“教授”,应该具备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否则就不配有此称号。谁都知道:公民除了具有法定的权利外,还应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罚有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之分。除了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刑罚外;民事处罚、行政处罚都不能说成是“法律判你有罪”。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要条件是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是犯罪;但不等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还有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符合处罚条件的还是要处罚,但决不是“入罪”。李银河所举的案例中,执法机关之所以败诉,是由于执法机关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并不是法律认可了被告的行为是正确的、值得提倡的。行政处罚是“入罪”吗?连罪与非罪都没有搞清楚,李银河就急忙胡言乱语,用自己编造出来的“逻辑”强加在“法律”的头上:“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你做了坏事——法律判你有罪”;“这样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吗?”(换言之,李银河认为“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

李银河教授谆谆教导我们:“社会为什么要规范这三种行为呢?不是因为它们伤害他人,而是因为它们伤害自身——赌博会伤害到行为人的财产;吸毒会伤害到行为人的身体。问题出在“黄”上,它一般指淫秽品和卖淫嫖娼。公理公道讲,黄和赌毒还是有细微区别的,它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身,是一种完全出于成年人自愿的无害行为。”真是这样的吗?“淫秽品和卖淫嫖娼”是“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身”的?问过强奸犯没有?他们中间有几个是没有看过淫秽品的?有多少罪犯(有不少还是未成年人)在悔恨时控诉了淫秽品对他们的毒害?强奸犯实施强奸行为本身当然是“自愿”的,可是受害人呢?他们的家庭和周围的人呢?这也是“一种完全出于成年人自愿的无害行为?”

这就是“专家、教授”的水平?

李银河说“对黄的惩治是进了刑法的——刑法中有关于淫秽品和卖淫的两章,而赌博和吸毒一般只是治安处置,或者进戒毒所。为什么对伤害自身的行为轻罚,对不伤害自身的行为重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这些话说明这个“教授”的思维逻辑很不严谨,很不顺通,如果不是无知,就是故意在误导别人。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对“赌”、“毒”都有明确的罪名规定:第303条是赌博罪;第六章第七节(共9条)都是关于毒品犯罪的刑罚规定;第八、九两节(共6条)才是关于“黄”的犯罪规定。她的“抱怨”符合实际吗?李银河诅咒“恶法”,实际上正好暴露了她自己内心的阴暗面:利用年轻人的好奇心理与缺乏自制能力的弱点“吸引眼球”,大肆推销她的“性解放、性自由”、“一夜情”、“换妻”之类这一套,挑唆性欲正在旺盛时期的人纵欲;用她的“研究成果”为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的被扰乱、被破坏提供“理论依据”。

“好色”也是需要成本的。《红楼梦》第十二回里贾瑞死在“凤月宝鉴”里的故事虽然挺吓人,但“色胆包天”还是让不少人忘乎所以而趋之若骛。古人云:“温饱思淫欲”,有些人有了点权和钱以后,就格外肆无忌惮。怪不得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刘春锦在会上指出: 90%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惊人现象。最大级别的贪官成克杰就是“自愿”死在女人手里的(不过,他不是“药渣子”)。

“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吗?”——这是一个伪命题,是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来拟制的。李银河故意把“性”和“淫秽”混为一谈,是什么意思?性是人类生殖繁衍的基本功能,没有性,人类就会绝种,因此,从来没有人认为“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也没有人认为:性与“淫秽”是同一个概念。法律无论从“正”还是“反”,从来都没有认为“性是从根本上有害的”。但是,人们从长期社会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得出了“应该反对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性观念和性行为”的结论,所以才脱离了原始动物性,产生了“近亲不婚”的民俗,产生了婚姻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科学化)。仅仅用生理学、生物学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释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十分荒谬的;把“性”与“淫秽”混为一谈更是荒谬的。作为社会科学的“专家、教授”李银河不会不知道这一点。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但人决不就是猿。

                              20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