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和狐狸猜拳的故事:把人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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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5 20:42:48大中小         把人当人看   劲飚         春节快过去了。“这个年过的怎么样?”是人们节后见面时常说的问候语。如果有人问我这句话,我会说:“今年真累啊!”因为我已经有好几天没睡好觉了。除夕夜惊天动地的炮声过去,浓烈刺鼻的硝烟慢慢散去以后,已经快二点了。原以为可以安心睡下,却不料刚有点迷糊,就被一声巨响惊醒;再过十几分钟,又是几声“大炮”轰鸣。在街区楼房环抱共鸣的条件下,这响声就格外的让人心惊肉跳,邻居的屋里传出了婴儿哭啼的声音。睡意已经全没有了,就如同马三立的单口相声《扔靴子》里说的那样,忐忑地猜测着下一声巨响会在什么时候到来。打开灯看,已经是凌晨四点半了。后面几个晚上,又是如此遭遇。我才明白:这就是让一些人唾沫横飞、声嘶力竭、振振有词地追求、“捍卫”的所谓的“年味”啊!
        有句话现在很“时尚”——“把人当人看”,常被人们所引用。从现代观点看,“把人当人看”是句“多余的大废话”,谁还能不把人当人看?其实不然,从社会发展史来看,人类树立“把人当人看”的意识,却还是不远的事情。在奴隶制社会里,人曾经被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作为商品来买卖、赠送甚至陪葬。在封建社会里,普通的老百姓依然是被皇帝、贵族们压榨、统治的附属品。从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人权”观点以来,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第一次确认了人权原则,至今也不过二百多年。但即使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不知道德国法西斯在把犹他民族的妇女儿童送进毒气室的时候,是不是把人当人看了;也不知道日本鬼子在刺刀上挑着中国的婴儿挥舞时,在南京屠杀三十万中国老百姓时,是不是把人当人看了;而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宁可杀错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政策”,是“把人当人看”吗?直到现在,在伊拉克天天发生的血肉横飞的事情,不知道哪一点是和“把人当人看”相联系的。我不想把这篇东西写成“人权论文”,只是想谈谈对于“把人当人看”的随想,因为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也多少是与此相关的。
        有不少人在说“把人当人看”的时候,实际上只是希望别人能够对自己“把人当人看”,而并不考虑自己是不是也应该“把人当人看”的。要不然,怎么会出现卖毒品、卖假药、贩卖人口等事情呢?为什么会有抢劫、杀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现象的出现呢?这些人在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要“把人当人看”呢?如果他想了,他也许就不会这么干。
        除了这些犯罪行为以外,常为人们所诟病的还有诸如:有了点钱就可以“为富不仁”;有了点权就可以“我说了算”。有人要跳楼,有人会催他“快点跳啊”;开宝马车的可以要清洁工下跪;城管人员可以没收小商贩的赖以生存的“讨饭碗”等等。粗一看,谈这个问题好象与“把人当人看”有点不相干,但是,仔细观察我们身边的一些现象就不难看出:实际上它们是出于同一个“老祖宗”,只不过程度轻重不同而已,骨子里都是由于没有“把别人放在眼(心)里”的缘故。
        其实我们大可不必跟着某些人设计好的思路,往“自私是不是人的本性”的方向去讨论,因为这就会像“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样,陷入诡辩论的圈套。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自私”与“损人利己”虽然出于同一个“祖宗”,但应该是有区别(而且是很重要的区别)的。道德与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自私;但它们所禁止的,必定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因此,我们不可能要求人们消除“自私”,但必须坚决反对“损人利己”。
        权力的产生是由于管理的需要,社会不能没有秩序,社会需要管理,因此才产生了管理者的身份、权力与地位,而且在民主制度下,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赋予社会(国家)管理者的。管理者进行管理的依据只能是体现公众意志和利益而产生的法律。“管理”与“被管理”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管理者进行管理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全社会的全局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就会与某些被管理者的个体利益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坚决地严格执法;也需要执法者“把人当人看”,因为被执法者与执法者并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对抗性矛盾,而是在同一共同利益大前提下的局部矛盾。既然这样,就应该首先考虑如何使矛盾通过协调的方法、疏导的方法、合乎情理又不违反法律的办法来解决。举个例说:当城市管理需要整理市容与流动小贩需要谋生之间发生矛盾时,最忌讳的是执法者的“野蛮执法”。有钱的人不会去当流动小贩,贫穷的人也需要糊口;老百姓讨厌混乱肮脏的道路环境,但也欢迎方便的购物条件,这个矛盾只能由政府出面用管理、说服、教育、协调等办法来解决。对待小贩采取“驱赶”、“罚款”、“没收”甚至动粗打骂等手段,只能是激化矛盾而不可能使问题真正达到妥善解决,甚至玷污了政府的形象。至于有的城市居然为了“整齐、统一”而作出禁止居民在阳台上晾晒衣物的“规定”,除了表现出这些执政者低下的文化素质和执政能力外,没有别的解释。
        在燃放爆竹的问题上,许多城市由禁到放,再由放到禁,现在说是“禁改限”,实际上还是放任自流。去年有人从北京开车到通县去放炮,结果被炸死在那里,没能回来过年。今年(2007年)据不完全统计,2月17日(除夕)18时至18日1时,北京因燃放烟花爆竹到医院就诊的有上百人,其中3人伤势较重。除夕当晚共有125人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比去年除夕多13人,3人身受重伤。其中,大兴区人民医院收治了一名25岁男青年,因燃放礼花弹导致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右眼毁损,病情危重,经过几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无效,于18日7时死亡。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收治了一名21岁男青年,因燃放鞭炮导致左眼严重受伤,已做了左眼球摘除。丰台区医院收治了一名19岁男青年,因燃放质量有问题的土地雷,双下肢被炸伤。真是“前赴后继”,令人感慨万千啊。受伤者是可怜的,而制作劣质爆竹的人“把人当人看”了吗?那些在禁放的时间、禁放的地点只顾自己“享受年味”而不顾他人的人,是“把人当人看”了吗?如果他能够想到自己(或者哪怕是他身边的亲人、熟人)有可能被摘除眼球,失去肢体,甚至丧命,他还会那么“勇敢”,那么“理直气壮”地在网上发表关于“捍卫民族传统”、“保卫个人自由”、“保卫年味”的“宏论”吗?
        为了建成“和谐社会”,我们还是应该记住“把人当人看”这句话。
                          200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