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石头剪刀布视频:天价诉讼的背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5:47:54
2006-08-31 09:38:52大 中 小  天价诉讼的背后   劲飚         继上海出现“天价豪宅”(“汤臣一品”卖到每平方米11万元)之后,又出现了一个“天价诉讼”。据报道: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巨额索赔,在其要求下,相关法院已经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据悉,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此案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奇怪的是这样一件明显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且立即实施了诉前保全行动。从原告同时向法院提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书”,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向两名被告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财产,截至8月28日15点之前,财产冻结已经一个多月,两名“被告”当事人却一直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也就是说:可以认为原告到8月28日还没有起诉)。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有报道称:深圳中院在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主要领导人召开会议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真的是这样吗?如果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到法院去告该公司超时加班,法院能够立案吗?显然是不可能被立案的,因为这样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可见,并不是有原告诉被告,法院就可以立案,而是要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这正是法院立案庭应该履行的职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解释,那么就应该严格按此执行,否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还谈得上什么“权威性”?同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和送达起诉书程序上的这些做法真的是“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的吗?对照一下民诉法的前述规定就明白他到底是在说真话还是在说假话了。
       有文章分析:作为拥有众多法律顾问的富士康公司不会不知道这些规定,然而,它却选择了单独起诉记者,而且还真的“立”了案。显然,这起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而是要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从精神上对记者产生巨大压力,用昂贵的经费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记者;查封、扣押记者的所有财产,使记者个人生活和工作极不方便,也给记者的家人带来压力。而公司因为有雄厚的财力,即使判决结果对他们不利,即便要作出赔偿,对他们来说也无所谓。
       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了这样令舆论哗然的裁定?原因显然在于法院在此次事件中,不仅仅是一个“居中”的裁判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同意了富士康的财产保全请求,受理了富士康的诉求,可以按照3000万的标的按比例(即使按0.5%算也是150万元)收取费用。这种畸形的收费制度,对于某些法院无疑是具有极大的诱惑作用的。现在有些地方的法院建筑已经可以与人民大会堂媲美,新疆乌铁中院被控犯罪的案件到现在已经没有了下文。有人在新华网就该文的评论里留言道:“连法院都不信任,你还能信任什么?”人们当然很想信任法院,但是,像这样的行为,能让人信任它吗?
       富士康公司玩这样的把戏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其行为引起了台湾地区和海外各地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此次诉讼是故伎重演。今年6月11日,英国的《星期日邮报》在其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中,披露了富士康深圳工厂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并且,富士康公司也是在8月18日苹果公司针对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状况发布了报告,认定富士康公司明显违反苹果公司供应商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的情形下,提起的这场诉讼。富士康公司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打压记者,一方面试图掩盖“超时加班”、“血汗工厂”的真相;另一方面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被豢养的“讼棍”是比资本家更刁钻恶毒的,司法程序也是可以被滥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
       “为富不仁”者的嘴脸已经昭然若揭,其实这并不可怕,因为我们的法院名称前面还有“人民”二字,千千万万个先烈流血牺牲,就是为了这二个字。如果再多出一个字,那就令人难以想象和接受了。但愿这是“杞人忧天”。
                           2006年8月30日
    附记:  当笔者准备发此稿时,突然看到最新消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0日晚11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该公司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看来,法院与该公司的协调、合作还是很默契的。该公司表示:提起诉讼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益,但是,它恰恰忘记了:经营者首先应该依法经营,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更不能利用法律进行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