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钉子的精神:简介:主权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4:19:45

简介:主权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内容

 


一、概述

 

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而言之,主权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它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主权观念也形成了民族主义。

 

二、概念

 

国家的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司法管辖权、及立法权的行使,需要以"主权"(sovereignty)为依据。

 

在民主制度里,主权属于国家的全体人民,称为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主权可以借由国民大会等形式直接的行使。更普遍的是由人民选举"代议士"或"议员"参与政府的代议政制,也是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其旧殖民地所采取的形式。

 

人民主权也能借由其它形式行使,如英国和其联邦所采取的"君主立宪制"。代议制度也能混合其它的行使方式,如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公民投票"制度。

 

在其它的形式如君权神授、君主专制、和神权政治下,主权则被定义为一种永恒的起源,为一种由上帝或自然界所赐予的权力。

 

另一个较正式的区别则是法律与主权的关系,法律的条文(如果立宪正确的话)是能够在现实上应用并执法的,即使与人民的民意相违背也亦然,只有经过立宪的程序才能正式更改。严格地说,任何违反这个法律原则的行动都构成了革命或政变的罪行,不管其动机为何。

 

在宪法和国际法上,主权的概念也赋予了一个国家的政府有权对其疆土和地理领域拥有彻底的控制权,在他们掌控的各种机构(如法庭)下拥有司法的审判权,而不是透过他国的指令和管理。

 

至于判定何种特定实体才属于主权的问题则不属于精密科学,反而时常是外交上的争论议题。

 

三、主权概念的思想史

 

古希腊"Βασιλε??"一词便代表了"主权"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拥有权威(Auctoritas)的人,与直接的最高统治权不同,这个权力由执政官(或"行政官员")所保留。

 

让博丹(Jean Bodin,1530年─1596年)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共和六书》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从这里他也先行定义了君权神授说,指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

 

这些特色都决定了主权概念的形式,这些概念在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理论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对人民主权的定义中,都与这些概念相符合,差异仅在于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正当的行使主权。同样地,主权是无法割让的--卢梭谴责对于主权的起源和行使间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和代议政制。尼可罗马基亚维利、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也是发展主权概念的重要历史人物。

 

卡尔施米特(1888年─1985年)将主权定义为"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乔治巴塔耶(Georges Bataille)所提出的非正统的主权概念也影响了如雅克德里达等思想家。

 

四、对主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主权的道德根基存在着非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也转变为各种不同的制度:

 

●君权神授说的支持者主张君主拥有神授的主权权力,而不是经由人民们的同意。这个理论成为了君主专制制度。

 

●建构主义者认为,主权是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为了不让教宗干涉内政而提出来的理论。

 

●让-雅克卢梭的第二本著作《社会契约论》(1762年)里讲述主权和其权力。主张主权或民意是无法被割让的,但如果民意无法被传达,那么主权将是可以被分割的,因为它在本质上必须与民意相符。如果它以公众的利益为其权力限制,透过法律来采取行动,那它便是绝对可靠而且永远正确的。法律是民意对于公众利益事物的决定,但民意仍然永远是正确的,法律的审判并非永远是明智的、也因此并非永远是对公众利益有利的,也因此需要立法者的存在。但立法者本身也没有权力,他只是人民用以设计和提议法律的代表者,只有人民本身(也就是主权或民意)才有权力制定和改变他们。

 

●民主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概念上。与卢梭的看法不同,代议政制允许将主权的行使过程从人民本身转移至议会或政府上。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指的便是在代议民主制里,最终的主权属议会所有,而不是行政的权力。

 

●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否定国家或政府的主权,无政府主义者通常主张的是特定的个人主权,认为个人本身拥有他自己的主权,也就是意识的形成基础。如尼采所证实的,一个人的意识超过了他自己的身体。

 

●一些支持民主全球化的人士则认为国家应该让出一些权力给世界政府(比联合国更具权力的全球性政府),由世界上的人民所控制,而不是依据国与国之间的准则。

 

主权在法律上的主要基础,是对司法管辖权的独占权力。它超越于国家法律之上。

 

更具体地,经过主权实体所做出的决策,不可能被地位更高的权力机构所驳回。除此之外,通常认为主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是在现实上对于其主权权力的行使,而不只是在法律上拥有那样的权力。换句话说,仅宣称拥有主权或是仅行使主权权力都是不够的,主权要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

 

五、主权在国际法上

 

在国际法上,主权指的是国家的权力行使,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行使主权,但这并非主权丧失。在原则上主权是合法行使权力的根据,在实际上则是拥有行使权力的实际能力。外国政府承认了一个国家的领土也就承认了其主权,又或者也可能拒绝做出承认。

 

例如,在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宣称其政府主权包含整个中国大陆和台湾,而两岸政府相互不承认彼此的"国家"地位。就目前上一些国家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地位,而包含联合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实际上缘于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主权是重叠的,区别在于他国承认哪一个政府为中国主权的代表。然而,主权重叠之认定实际已违反主权的排他性原则。

 

随着时代与观念的变化,加上两岸政治情势与过去已经不同,目前拒绝双重承认变化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中华民国与新国家建交时则不再要求对方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断交。2007年5月1日圣卢西亚与中华民国正式建交,同时并未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断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涉至2007年5月5日,宣布即日起与圣卢西亚正式断交,因此,目前仅剩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还认为两岸主权重叠,至于中华民国一方,从两岸开放交流之初就一直公开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台湾主权,因此中华民国一方实际属于否定两岸主权重叠。

 

六、主权和联邦制

 

在联邦制的政府里,例如美国,主权也是州政府所持有的独立于联邦政府外的权力。问题在于个别的州--尤其是那些分离为美利坚联盟国的州是否拥有主权,美国国内对此引发许多争论,尤其是在美国南北战争后的一个世纪里。

 

●依据约翰考宏的理论,在地方州当初加入联邦时所签下的协议中,如果其他联邦成员违反了这个协议,那么他们便能脱离联邦而仍保有其主权。考宏的理论促成了分离的理论基础,刚好就在南北战争爆发前夕提出。不过,在考宏提出的"无效"(nullification)理论中,地方州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他们认为违反了宪法的联邦法律。但同样的这些南方州也拒绝北方的非蓄奴州拥有类似的无效权力,他们坚持联邦政府应该在所有州执行逃亡奴隶法,拒绝让非蓄奴州拥有收容逃亡奴隶的权力。无论如何,逃亡奴隶法是在宪法里明定的,要求所有逃跑至其他州的奴隶和囚犯必须被遣返回原本的州。

 

●依据联邦党人文集的理论:"任何批准了宪法而加入联邦的州,都被视为是一个主权形体,独立与其他所有州之外,而且只有在出自其自愿的行动下才会与联邦连结。在这种关系下,新的宪法(原本)是一个联邦体制,而不是一个国家体制。"接着文集的作者又检查了宪法的其他观点,其中一些则使联合政府高出了地方州,并总结道"所提议的宪法,也因此严谨地,既不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也不是一个联邦的宪法,而是两者的综合。"(Federalist No. 39)在各州批准宪法后的半个世纪,出现了几次宣称分离权力的情况,几个州也曾考虑过分离联邦(如1812年战争中的新英格兰)。直到后来1840年左右,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和约瑟夫斯多里(Joseph Story)等人开始发布他们的理论,主张分离是非法的,并主张美国是一个拥有至上地位的主权国家,超越其下各州的地位。这些理论也影响了林肯,他后来宣布"没有州可以只因为他们各自的动机而合法地脱离联邦"。

 

七、其它形式

 

●部落主权指的是美国联邦所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所拥有的权力,部落有权在其区域内(有时也在区域之外)行使有限的司法权力。

 

●在世界上的一些地区,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和印度克什米尔,"主权"一词成为了国家独立的同义词(指的是在当地的"国家主权"或民族自决的权力,也就类似伍德罗威尔逊1918年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可与之相较的还有毛利人用以形容主权的"Tino rangatiratanga"一词。

 

●在国际法下罗马教廷被承认为一个主权的形体(与国际法的实体梵蒂冈是分离的),虽然土地面积极小,但也拥有一小块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的内飞地。

 

●一个相当独特而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在于"医院骑士团"也是一个拥有"内飞地"的微型国家(自从1869年两名骑士获得治外法权,也就成为了"主权"的领域),但主权的权利从来没有被宣告过,几个现代国家仍然与"骑士团"维持完整的外交关系(也就是最有名望的骑士团部),联合国也给予其观察员资格。

 

●如同一个国家的元首(无论主权是否在其手上)能被国内的几个重要人士同时担任一样,主权的司法权在一个政治区域里可以被两个或更多的既定权力所分担,尤其是在如"共同管领"(condominium)的形式,或者如安道尔的"多重公国"。

 

八、国家主权理论

 

1、理论起源

 

研究主权国家的性质、特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该理论起源于16世纪 法国思想家J.博丹创立的主权理论。他认为主权是一国享有的、 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进一步指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当一国不受任何别国控制而处理内部事务时就表现为主权。主权观念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石。主权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

 

2、理论要点

 

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

 

②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③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④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

 

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

 

该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的国家应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决定内外政策,采取它认为合适的和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既定的目标。

 

3、理论概括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具体表现为:

 

① 对内最高权

 

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② 对外独立权

 

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③ 自卫权

 

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它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领海、领空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领海、领空才能存在和行使。

 

九、经济、政治实践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主权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受到的侵蚀则直接表现在世界经济、政治的实践中。如果说主体性侵蚀是对国家主权存在的价值基点的根本性挑战的话,世界经济与政治实践中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则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显著的挑战。而且就目前的现实而言,对国家主权侵蚀最为严重的,并不是客观要求带来的超国界活动,而是那些借全球化之利而人为对国家主权施与的影响。具体地说,国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实践中受到的侵蚀主要表现在:

 

1、能力性侵蚀

 

即对国家维护主权能力的侵蚀。这表现在主权国家政府在参与国际事务过程中,除少数大国外,大多数国家维护主权的能力都有所削弱,很难有足够的能力来处处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即使在本国的市场范围内,在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情况下,国家也不太可能绝对保障自己在自然资源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绝对独立性。至于人权等领域,也很难使自己免受别国的指责和干预,至多只能把这种指责和干预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由于联合国在主权问题上态度取向的微妙变化,小国和弱国要切实维护自己的主权,面临的困难将更大。

 

2、意志性侵蚀

 

经济全球化在实践中对国家主权的侵蚀不仅表现在能力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一步步弱化国家维护主权的意志。出于根本利益的考虑,许多国家在许多时候,会主动或被迫的把主权置于第二位的考虑。意志性侵蚀的另一方面,则是强势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的主权国家,抑或通过能力性侵蚀损害别国维护主权的意志。实际上,在当前除了所有国家都坚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这一最基本的主权构成外,越来越少的国家仍然公开坚持自己的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传统绝对主权。

 

3、结构性侵蚀

 

所谓结构性侵蚀是指,由于在国际体系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力量强大的国家的国家利益具有对外扩张性,因而倾向于利用结构的力量奉行扩张性的对外政策,而对于弱小的国家来说,他们在国际上面临强大国家利用体系结构的力量向他们主权的挑战,使得他们处于国际体系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劣势地位。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体系结构呈现一种美国独霸的单极结构。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抗衡力量,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美国可以肆意侵犯别国主权。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大多数西方强国本身也有着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传统,它们不仅不能构成对美国的结构性制约,还常常与美国结合在一起,使处于金字塔结构低层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难以有效抵御对其主权的侵蚀和干涉。

 

4、进程性侵蚀

 

所谓体系进程,主要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国际制度。进程性侵蚀则主要表现为,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制度对国家主权形成的侵蚀。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制定全球化"规则"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这就使得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和等级的继续存在难以克服,同时也为新的不平等和等级的出现提供了基础(发达国家在全球体系中具有的“先发优势”,这种优势是长期积累而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先发优势除了体现在物质力量上,体现为对正在形成的全球化"规则"的主导作用上。

 

例如,现有的主要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全球性组织,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在内容和运作上暗含着对西方国家的倾斜,许多制度安排都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在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出口补贴的原则下,对农产品的补贴却保持了一个例外。这主要是由于美欧等发达国家是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在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下,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进口长期实行配额限制,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是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国。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导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被排除在世界决策机制之外,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总是在竭尽全力维护自身的主权利益,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主权维护的不利地位。

 

十、全球性问题对国家主权形成的挑战

 

简而言之,能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债务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极地保护问题、深海问题、太空开发与保护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等等,已越出国界,向各处扩散,并成为影响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并危及文明本身与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和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全球性。它们的解决已不是一国或几国的能力所能为,必须依靠各国的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才能解决。例如,国家对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合法的主权,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完全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然而,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和跨疆域性,则侵蚀了它国的环境。又如,发达国家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将污染物(工业垃圾、电子垃圾、核废料)有偿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掩埋,破坏了这些国家的环境。

 

这些全球性问题突破了主权国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内外事务的界限。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角度看,这必然会威胁到主权国家原有的统治能力。例如,为了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处理国际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除了采取一些重要的自我约束行为(如限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限制发展省时省力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及污染严重的行业等)外,还要对国际性资源进行某种程度的管理与保护,这就使得国家的资源主权受到限制。

 

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借"解决"问题为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不应该接受的解决方案,甚至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非法介入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与社会经济规划,例如南斯拉夫、伊拉克,利比亚、伊朗、巴基斯坦、中亚各国,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的公然侵犯。   

 

同时,各国为了解决一些全球性问题,还成立了一些国际组织、或建立了一些国际机制。而这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建立,正是主权国家让出部分国家主权的结果。他们一方面为各国的合作提供了方法、手段、和组织保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组织超越国家利益、去从事超越国家界限的活动创造了条件。此外,他们也可能被某些国际势力利用、从而对有关国家的主权造成侵犯。

 

十一、全球化影响

 

东欧巨变、苏联解体标志着冷战结束及国际格局的重大变化,作为国际法基石的"国家主权原则"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围绕国家主权的争论也再度兴起,并出现了许多诸如:主权演变论、主权可分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让渡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挑战"国家主权"的新思潮。

 

这些新思潮的出现,与目前面临的国际格局与政治背景密切相关。不可否认,全球化是这个时代的首要特点。全球化对传统意义的主权国家或国家主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或冲击。这些影响,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所谓"无边界经济",资本的流动无视边界的阻隔,从而冲淡了传统的领土主权,以领土主权为屏障维护单方面的经济利益已越来越困难;

 

2、互联网的发展使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受到制约,使国家已不能绝对权威地控制信息的传播,影响国际间的交流;   

 

3、许多共同问题的处理,如自然灾害、环境保护、疾病预防、恐怖主义活动等等,已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能仅由单个国家来承担,需要加大国际间的合作力度;   

 

4、一国领土内的动乱往往影响到邻近国家,因而一国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如何,能否维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视为一国的内政。   

 

5、主权的壁垒既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与知识的流动或传输,也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伤害和破坏。

 

十二、补充:什么是主权?

   

1、主权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主权(sovereignty)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国家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

 

主权(sovereignty)是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它国家、或其它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与国际法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入侵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3、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最重要特征,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最主要标准。   

 

4、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