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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新:古道贵阳不贵阴2012-1-22 11:19:50

 

     [陈有西按]中国一批非常优秀有担当的律师,正在风雨中成长和显现。大浪见巍石,板荡识诚臣。律师对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忠诚和担当,通过这两年的一些重大事件,正在逐步显现出来。周立新律师与我是网络时代的以文会友认识的。前年贵州省全省3300多位律师同行集中培训,邀请我去作了半天的演讲,主要的推荐促成人就是他。其实他自己就是一个有相当法律功底、相当文字能力、有相当担当的优秀律师。如西安段万金律师所说,作为当地律师,能够在这样的敏感案件中站出来,坚守法律的基本良知,并大声说出自己的观点,是要比我们全国其他地区的律师具备更大的智慧和勇气的。只有在这样的是非大较量中,这样复杂的法治事件中,才能够真正体现一个人的胸怀和水准,真正被同行和百姓认可。名律师就是这样产生的。

 

古道贵阳不贵阴

周立新律师文章选二

 

 


古道贵阳不贵阴,宾礼卜昼不卜夕。
世间赏玩起何年,误却千年醉狂客。

不知客有肺肠无,更把荒诬作真实。
我因时序尝作诗,洗尽兔窟蟾宫迷。

今年新作东楼成,胡为尚此穷攀跻。
人心和平民气乐,日月昭明天宇豁。

须知此事与政通,不是词人閒赏月。

[宋] 魏了翁[贵阳中秋]

         陈有西缀以解题

 



    [段万金律师按]:黎庆洪案几天开庭,面对外地辩护律师强烈的质疑,面对全国媒体铺天盖地的几乎全是质疑的报道,我们看不到贵阳官方的解释、澄清和反驳,我们甚至也很少听到贵阳本地律师的声音和看法,现在,我们终于看到贵阳本地律师周立新对本案公开观点,周立新从我第一次来贵阳就对我进行了热情周到的接待,这次开庭又为我们开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周立新律师侠肝义胆仗义执言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贵阳我们能遇到周立新律师和其他贵阳律师并得到倾心的帮助,使我们感到非常温暖,也使我们深深地感到,天下律师是一家人,我本人也与周立新律师结下深厚的友谊,征得周立新律师的同意,我把周立新律师的文章转过来,也算是我这次贵阳之行最后的一个总结吧,再次感谢周立新和贵阳其它热情的律师!再见贵阳!

                            

 

如果没有太阳

律师辨(辩)不出黑白

 

                   一个贵阳律师的视角看贵阳打黑“黎庆洪”案

 

                               周立新

 

                 http://blog.sina.com.cn/u/1365987370

 

    共有57名被告的贵阳打黑黎庆洪案,2012年元月9日在贵阳小河区法院隆重开庭。来自全国各地20余名还有贵阳本地26名共近50名律师,为被告人出庭辩护。这一壮观豪华的律师阵容在贵州及全中国首次展现,开庭6天至昨日下午休庭止,法庭上审判长手中法棰时时响起的梆梆声,音犹在耳,连续驱逐三位律师后,第四位被驱逐的竟然是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老律师迟夙生,审判长一声令下,一群警察围上来要强制带离出庭,迟律师没有想到走南闯北几十年,竟然会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法庭上受此大辱,真是“小河沟里翻大船”,激动之下当场昏厥。检察官与律师、法官与律师的对立和冲突之惨烈,只能以前所未有、令人惊心动魄来形容。互联网上对于此案的消息已经铺天盖地,已有贵州以外的多家纸面媒体作了详情报道,但是,本地媒体广播电视和报纸却出其的冷淡,对此案连个开庭消息都不着一字,令人倍感异样。

 

    将57名黑社会成员交付审判,正是展现国家机关为民除恶、培养正气,树立威性的生动事件,将黑恶分子交付审判本是深得民心的政绩工程,本应敞开大门鼓励公民围观,为何又以“旁听证”予以限制?而致外地记者冒充当事人亲属,混进审判庭后发出令人对司法公正生疑的报道(后二日经核对身份外地记者持旁听证已进不去法庭),打黑除恶,历来是大快人心事,这不是负面消息,而是歌功颂德的好案例,本地所有官办媒体为何一改本性而共同哑火?

 

    法庭本计划5至7天完成审理程序,这台机器一经起动,必然向着既定目标前进,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律师的辩护不过就是“形式辩护”;可是,20多位外来的“和尚”组成的律师团,他们不仅会念经而且还胆子大,硬是要在刑事法庭这个中国最大的作秀场上来一把真正的刑事辩护,至此,外地律师团与检察官和法官的对立与冲突已经注定。

 

    控方出庭的五个公诉人加一个书记员,全部来自上一级的贵阳市检察院,以下级小河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名义出庭,完成这个任务还回上一级的检察院,因此被外地律师团叫作“临时工”。因为是临时工,又舍不得上级检察员的职务,想要鱼和熊掌兼得,就被外地律师团抓住了在上下级检察员同时任职而违反《检察官法》的辫子,在控审一家的思维之下,本应中立的法官却急于帮助公诉人解脱,无异于引火上身。公诉人的回避没有解决,被告人及外地律师团只好将回避的矛头对向审判长。

 

根据起诉书的认定,本案只是同一案的第二季,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的机关只能是贵阳市中级法院。但是,在涉案财产及罪名大大增加,被告人数更多(由一季17名增加到二季的57名)的情况下,案件却降格为下级的小河区法院一审,懂法的人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明究理的人问,小河区法院一审从量刑权力上说没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权力,这不比中院一审更有利于被告人吗?一个被告人母亲来自于边远的农村,她说要有问题如果村里解决不好,就要上乡里去找大官解决,村里都没解决好的问题不可能交给下级的村民组来解决呀!

 

其实,外行也看得出这是贵阳中级法院,这个曾经对此案作出了错误的一审判决的法院,要作此案最后决定权的终审法院。如果说这不是同一案件的第二季,而是一个新案,因为小河区不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是被告居住地,小河区法院更是无权管辖,这样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审理此案,审判长的公证性早已荡然无存。

 

本来,同为法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是念的一本经,犹如并行驶在高速路上三辆车,只有共同遵守统一的交规,才能共同到达实现司法公证之目的。对法官权威的尊重,来源于他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和执行者,但是在外地律师团眼中,法庭已经没有了这一值得尊重的前提,许多争议近乎闹剧因此而上演。此时,如果再来责怪外地律师团对法官权威的不尊重,道理何在?

 

六天来,外地律师团的工作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力争将此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明白人早已看出,既定的目标就是小河区法院一审定罪,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为实现这一目标,小河区检察院只是借一个名头给上级检察院,而小河区法院也只是借了一个由三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们唯一的希望是有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如此情形,要求律师配合庭审,无异于缘木求鱼;更有天真的律师希望法官效法南宋周三畏挂冠而去,这又何偿不是对牛弹琴。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虽然自辩无罪,而又服从判决凛然而死,前提是这是一个合乎程序正义组成的法庭。程序正义是看得到的正义,法官守护程序正义是其天职,法官的唯一上司只能是法律。在小河区的法庭上,一群来自外地的律师要以这样的标准来要求法官,凭心而论,又有几个律师要是当了法官能够做到?但是,面对这样一群不收取一纹律师费的外地律师,他们就是冲着争取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而来,换位思考,怎么不与法官发生冲突?对这样的法庭律师们又如何能从心中产生神圣的敬畏?外地律师们天天面对自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公诉人和法官,胸中隐忍着的火焰随时可能点然,因此,贵州律师们不仅听到了对外地律师不停敲响的法棰梆梆声,还看得了刀光剑影,看得我们未见过大世面的贵州律师胆颤心惊。

 

外地律师自有胸中的正义,第一辩护人周泽说实现正义是最高境界,声张正义是律师必然的职守。可是,在被告人及他们身后的亲属来看,律师越是声张正义,如果这个正义最后没有被法庭实现,除了加剧他们的痛苦外,剩下的就是激起他们对司法的反叛。

 

法庭犹如一架战车已经起动,有人对它说,不能撞红灯,可是他已经逆行,对它没有交通规则,外地律师团设置的路障被强行撞开。庭审时新接受委托的北京律师王誓华提出依法休庭,需要十天的准备期限,被法庭曲解成法律规定的十天是请律师的十天,既然已经请好了律师出庭,庭审可以继续。战车继续前行,上海律师吴鹏斌横砍一刀,指出起诉书中有 “一死二重伤”的指控事实,强调依法应移交中级法院一审,除了争得短暂休庭时间外,也被公诉人轻易化解。庭审第六日,北京王兴律师以近乎人肉炸弹的方式,与委托人解除辩护合同,被告没有律师辩护了,要求重新委托律师,此时之下,审判长陷入了二难之中,只好宣布无限期休庭。这是不是杨金柱律师以牺牲王兴律师的自杀式袭击的杨氏刀法?终于逼停了这辆一意孤行的战车。

 

如果当初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大大方方堂堂正正,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这一切皆不会发生。难道真如这些外地律师的认识,是对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贵阳市中级法院有担心和害怕?

 

2012年元月14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开庭第六天休庭了。审判完成的工作仅就审理程序来讲不足十分之一。即将起飞前来助阵的上海大状斯伟江和中政大法学院何兵副院长已止住了脚步。贵阳,现在与全中国一样都是北半球的冬天,庭审六天中天天阴雨绵绵,外地来的律师们都说:

 

贵阳——这里的太阳好珍贵呀,哪天才看的到?

 

在没有太阳的黑夜里,即使面对的是一张白纸,律师还有任何人,其实都是无法分辨出是黑还是白的。

 

现在正隆冬,这个案件的下次开庭一定是来年的春天了,贵阳的春天一定有阳光,我告诉外地的同行,春天过后,贵阳的夏天更迷人。

 

 

                                  

                                     2012年元月15日于贵阳

 

 

 

     [段万金按]周立新律师比我们外地律师更需要勇气!#黎案庆洪#在贵州审级违法不是特例:将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的两审全部控制在六盘水市范围内,这种力量控制不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但一定控制得了六盘水市的司法机关。 原文地址: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作者:周立新律师

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评贵州六盘水市周维华贪污案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残联退休干部周维华段怀新夫妇,起因于承包一农电站,被六枝特区及六盘水市两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十四年和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十足的冤案。只要是一个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仅从诉讼程序上就会发现,六盘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察和法院两家,在这起案件上表现出的司法不公,犹如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一、审级上违法。

 

周维华夫妇被两级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49901193.9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周维华夫妇贪污数额近500万元,并且拒不承认罪行,如果二人的罪名依法成立,这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此案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相应的二审法院就是贵州省高级法院。

 

但是,这样一个大贪污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竟然由六枝特区法院一审,本应当依法作一审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二审,最后终审维持了一审的有罪判决。笔者敢负责的说,在贵州的司法史上,贪污数额达499万余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只有六枝特区审理的这一例,全国也未闻。六枝特区法院的做法不是破例,而是破法——破坏法律。

 

二、审级上违法,是因为要将周维华冤案进行到底。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依法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毫无争议的,因此,周维华夫妇二人被第一次起诉时是由六盘水市检察院于 2006年12月19日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提起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周维华夫妇的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及事实证据上作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下达判决前,六盘水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下达“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检察院第一次撤诉之后,又于2007年6月12日将周维华夫妇再次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第二次起诉,经再次开庭审理,周维华夫妇还是坚不认罪,辩护律师更加坚定无罪辩护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六盘水市检察院再次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则于2007年9月25日再次作出“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法两家,对周维华夫妇贪污案来回的起诉和撤诉,说明一点,哪就是当时检法两家还是对法律有一定的尊重和敬畏的,这表现在,他们是依法将中级法院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来回撤诉也是因为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依法办案不能对周维华夫妇定罪,如果强行定罪,也担心通不过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

 

但是,有一种力量就是要将周维华夫妇送进冤狱,怎么办呢?

 

哪就是降低审级,将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的两审全部控制在六盘水市范围内,这种力量控制不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但一定控制得了六盘水市的司法机关。

 

三、此案是破坏司法公正的恶劣标本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在2007年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第二次撤诉后,六盘水市检察院将周维华夫妇取保候审,一年取保时限满后,对周维华夫妇解除取保,至此周维华夫妇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此案依法就应该彻底终止、撤销案件。周维华夫妇也就是这样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法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被解除取保后,为了索回自己被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460余万元现金,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并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了曹建明检察长的亲笔批示。因为在此前周维华夫妇被逮捕期间,据六枝特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反映,有99万元划到了区财政局,有23.8万元被用于某电击伤害案的赔偿;结案之前有关机关、部门竟然能够动用当事人被冻结的涉案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周维华夫妇不是为了要求追究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要求全部返还被扣押冻结并被违法挪用的财产,也许二人就不会有之后十四年和十年的牢狱之灾了。 

此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起诉,又两次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六盘水市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由此可见,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是认为周维华夫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经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审查认可而准许的。

 

但是,这样一个被上一级检察院和法院反复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一年半后,又被下一级的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并被六枝特区法院定罪判刑,这难道就是作为特区的六枝检法两院的司法特色吗? 

将周维华夫妇第三次起诉,其法律依据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从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书罗列的事实证据反映,与前两次上级检察院依据的事实证据并无出入,周维华夫妇在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后被取保候审,在依法只有一年的取保时限期满后,2010年4月28日又被六盘水市检察院重新逮捕,如果六盘水市检察院自信是有“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才将再行起诉。”的,那么,也就不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级的规定,将此案由六枝特区检察院向同级的区法院起诉了。  

周维华夫妇被反复起诉,依照法定程序本该撤销的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最终却被六盘水市两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定罪判刑,朗朗乾坤、天日昭昭,公理何在?

 

                                          2011年9月29日于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