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产av种子迅雷: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最新笔记:第十章 法的实施(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5:34:51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9-01 11:06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形式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遵守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方式,不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干预;而法的适用则相反,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所谓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法的适用产生、变更、消灭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对违法者实施一定的法律制裁。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所有有权依照法律做出个别规定并且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机关,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活动;而狭义的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适用法的活动。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的适用。  (二)法的适用的特点  1、从主体上来说,法的适用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法的适用是由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等特定主体来执行的,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从性质上来说,法的适用是一种国家活动,即国家有关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或授权单位行使国家授予其权力的活动。  3、从方式上来说,法的适用是一种个别性活动,它只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件、个别情况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与法的创制不同。  4、从效力上来说,法律适用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些法律适用的决定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法的适用的条件  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国家权力机关介入来适用法律。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出现法的适用的情形:  1、法律规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经做出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经就权利义务关系做好约定,但双方对权利义务不太清楚,由此引起双方的纠纷。  2、出现了违法犯罪的情形。违法犯罪会导致一定主体受到损失,需要由国家有关机关出面来归结法律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进而实施制裁。  3、调整某些重要的法律事实。社会中有一些重要的法律事实会对社会或个人产生很重大的意义,在出现这些法律事实时,需要国家机关加以确认,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等法律活动。  4、对重要的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对于一些会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资源的分配,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  总之,法律适用的条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正常的社会关系中适用,即在建立一定社会关系时,需要由国家进行协助,否则这些社会关系则不会建立;第二类是在不正常的社会关系中适用,即出现法律纠纷或法律障碍或违法犯罪的情形时,由国家出面进行纠正、排除或制裁。  二、司法适用  法的适用的形式可以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和权力机关适用三种。  (一)司法适用的概念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行使司法权力、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二)司法适用的特点  1、从主体的角度来说,司法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属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类,他们在司法适用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  2、从内容上来说,司法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职权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制裁违法犯罪的活动。司法机关的活动并非全都是司法活动,只有司法机关在解决法律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时进行的活动才是司法适用活动。  3、从方式上来说,司法适用是把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主体、具体场合的活动,不具有普遍意义,是一种个别性调整的活动。  4、从复杂性程度来说,司法适用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司法适用并非对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它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其中认定事实是一个审查、判断的过程,而适用法律也是对法律进行深入思考和理解的过程。  5、司法适用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法律程序的合理,是案件得到合理解决的前提和保障。法律程序在司法适用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所以法律程序本身往往直接被规定为法律。  司法适用是社会正义或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用尽其它手段后,权利还是不能得到救济的时候,人们便只能通过司法适用,来寻求最后的帮助。司法适用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所以对司法适用的要求也十分严格,司法适用集中地体现了法律调整的特点。  三、行政适用  (一)行政适用的概念  行政适用又称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事件,以此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活动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即行政适用。行政适用是主动地组织和管理社会生活。  (二)行政适用的特点  1、行政适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即各部、厅、局等。但并非所有政府下属机构都是行政适用的主体,只有根据法律享有行政适用权的机构才是行政适用的主体。国家授权单位,包括法律授权的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两种。  2、从内容上说,行政适用只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适用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它会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具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产生。行政适用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行政适用能够产生、变更、消灭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具有这种效果。  3、行政适用具有主动性,强调效率。行政适用是有关主体主动地干预和管理社会生活。但行政适用的主动性是相对的,即行政适用也要在一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4、行政适用更强调效率。行政机关要处理很多具体的行政事务,这一事实决定了行政适用必须要有效率,而司法适用则更注重公平。行政适用如果有错误,还有行政诉讼的补救方式,而司法适用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一旦出现差错就难以挽回,因此更强调正义,程序更严格、更细致。  (三)权力机关适用法律的情形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它除了承担立法的主要职能外,还行使一些其他职能,如任命、罢免、批准、撤销等,这些活动如果只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就是适用法律的活动。  四、仲裁和调解  (一)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把争议交由第三方居中裁决,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法律纠纷的活动。仲裁一般可以分为官方仲裁、民间仲裁和半官方仲裁三种,仲裁是诉讼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在我国,仲裁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和争议、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等四方面。  2、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1)仲裁机构的性质是非官方组织,是社团法人,仲裁机构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涉。  (2)实行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自愿性是仲裁制度最本质的特点。但双方一旦选择仲裁方式后,在出现纠纷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  (3)仲裁具有秘密性。仲裁的过程和结果通常情况下都是保密的,只有经双方协议愿意公布仲裁过程和结果时,仲裁才可以公开进行。  (4)仲裁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仲裁的经济成本低,经济投入和时间投入都比较少,实行一审终审制,且仲裁结果马上发生效力。  (5)仲裁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加以强制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  仲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解决了很多纠纷。  (二)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中立的第三人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从中进行调停或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或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的活动。  2、调解的分类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调解。这种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这种调解也是自愿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做出判决。  (2)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对双方进行居间引导和说服,以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种调解的效力同仲裁裁决的效力相同。  (3)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如果反悔,还可以就此提出诉讼。但这种调解事实上有很大作用,我国绝大多数的民间纠纷都是通过这种渠道加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