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枪修女在线:拯救陷入泥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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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陷入泥淖的法律
发表时间:2011-12-30 07:17:17 阅读次数:161 所属分类:未分类

1945年,韩德培先生在留美期间给代表中共参加建立联合国筹备会议的董必武先生写信时问道“未来的新中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董必武先生非常明确地回答“新中国当然需要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时至今日,学成后毅然回国,为祖国培养一批批法学硕士、博士的韩老先生已经故去,但法治社会在中国实现了吗?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201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建成。可以肯定地说 “中国实现了纸上的法治”, 然而将纸上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变为现实为何如此遥遥无期,因为现实世界里法律已经陷入了深深的泥淖中。

在中国,无论你是法律学子、学者还是专职法律从业人员,如果不懂“民意不可违”、“天理常情”、“中国特色”、“大局观”、“社会效果”等等与法律相伴相生的句式和词汇,那你绝对是个不合格的法律人。中学时的政治课本上写着“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无情人有情”,严格遵守法律在中国往往意味着是“司法机械化”,规则意识只不过是书斋里的法学家想当然的美梦,没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法律就在这种根深蒂固 “中国特色” 的观念中,一次次呼号权力介入司法而陷入深深的泥淖中,无法还原。随意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法律都可能像垃圾一样的被丢弃。李昌奎在“民意”的胜利中被执行了死刑,更强化了“民意”的可贵。但是,李庄的入罪,通过中青报黑律师的渲染,“民意”支持率达到了95%以上,然而时至今日,“民意不可违”是否应该引发我们深深的反思;当年的刘涌案喊杀声一片,民意不可谓不狂热,然而,成文刑诉法禁止的刑讯逼供被践踏了,程序正义可有可无,权力无法受到约束,在权力本位的国家里,权力永远伟大、光明、正确,“中国特色”的借口是多么的理所当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天理常情再次发挥着权力无所不在的魅力和光环,成文法律只能黯然无光。如果张明楷老师的实质刑法观中的正义理念还要求“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在规范中寻求逻辑演绎以追求正义的实现的话,陈忠林老师的“三常观”却把规范抛弃得淋漓尽致。当一个国家法律从业人员连起码的公民意识都不具备,不知道应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而一味地讲求顺从、忍让、奉献于党的情况下,似乎难以苛求其规则意识的形成,民众更是普遍的信访不信法,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必须是民众普遍规则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纯粹法学派代表凯尔森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必须与正义哲学和社会学区别开来,传统的政治往往将实在法理论与政治意识形态混为一谈,而政治意识形态又往往伪装为正义的形而上学理论或某种自然学说,因此作为纯粹的法学必须与正义理论或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我们无法苛求在法治建设初期法律从业人员既是哲学家,社会学家,又是伦理学家,我们只能要求法律从业人员依法“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因此,丰富法学知识和法律技巧、训练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素养、遵从实在法精神和理念,是法律从业人员的主业。不要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恶法亦法”耿耿于怀,如果中国的成文法都能落到实处,何愁法治不昌,社会无序和政治不清明。

“法治”本是舶来品,中国自古以来没有法治的传统,既然要学,就光明正大的学,别拘泥于“中国的”还是“西方的”。唐朝时以唐律为中心形成了中华法系曾让我们风光无限,小日本不也恭恭敬敬到中国来取经。中国从强盛走向衰落时,日本继而学习欧洲政治、经济和法律,实现鼎力于世界强国的行列。而今,我们又何必拘泥于地大物博、优良传统文化而把西方文明活活地拒之门外,没有法治传统的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以积极的心态向法治发达的国家学习一点都不可耻,好学的民族永远不会衰落。盲目自大,闭关锁国的友国在金正日一命呜呼之下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做自欺欺人的民族精神。“中国特色”不可能永远一劳永逸、放之四海而皆准。

谁来拯救陷入泥淖的法律,还原其最原初的本色?我能求助于你吗,中国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