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报兵团手机在线: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1:04:41

 

为加快我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步伐,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如下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建设办法
(一)规划管理。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和管理;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化厂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理、统一管理。
(二)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可由企业独立投资,或由民间资金参与投资,也可采用合作投资的形式。
(三)土地出让。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四)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或县综合投资公司投资建设,达到"六通一平"(上水通、下水通、电通、电话通、宽带通、路通,场地平整)。
(五)厂房建设。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应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开工,三个月内竣工。三个月后仍未开工的,或半年内未能完成厂房建设的,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优惠政策
(一)标准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所需的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一家代理。申报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费用全免。
2.标准厂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予征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车辆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
3.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建设证明,主管部门尽快将房权证发放到位。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抵押。
4.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实行财政优惠补贴政策。自标准厂房建好并经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县政府对投资者进行补贴,第一年补贴投资总额的10%,第二年补贴6%,第三年补贴3%。投资者对外招租,租金归投资者所有;竣工验收后,三个月未租出,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支付年租金;三年内仍未租出或出售的,县政府予以收购。
(二)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1.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最低限价标准收取。
2.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予以财政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给予财政支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5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8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给予全额支持。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入驻创业园标准化厂房。
3.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用电,实行大用户直供,经批准享受优惠电价。
4.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购买标准厂房(首次转让)中涉及房权证办理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
(三)乡镇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1.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乡镇引进企业所缴税收计入乡镇税收指标(但不计入财力),前三年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的标准予以奖励;第4至第6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归乡镇所有;从第7年起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归乡镇所有。
2.引进项目成绩显著的乡镇,给予乡镇党政负责人通令嘉奖。
三、附则
1.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在享受本政策外,同时享受《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本政策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