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心算的宣传语:制止强征规范用地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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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强征规范用地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者:金俭 李祎恒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2-01-06 10:27:47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社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虽然并没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并作明确规定,但其立法精神却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的空间。

  《条例》明确了征收主体及其责任,明确了征收所涉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规范了征收决定与行为。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在不同国家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并不断变化与发展。《条例》既列举出了可启动征收的六项情形,又未将公共利益仅限于此。这样规定既避免了直接对公共利益作界定引起固化而可能带来僵化的缺陷,又防止了公共利益泛化可能导致公共利益范围无所限制的弊端。除此之外,《条例》对征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特别重视强调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机衔接。

  《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并且明确了暴力强拆法律追究机制,有力地约束了征收与补偿活动。

  行政强制拆迁的取消,极大程度地消弭了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也能避免将来可能与《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冲突。针对近年来拆迁中恶性事件频发的情况,《条例》规定了暴力迫使搬迁的法律责任,最严重的将会被追求相应的刑事责任。

  《条例》完善了房屋征收的程序,规定了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程序,重构了补偿机制。

  《条例》用相当的篇幅规定了征收的法定程序,解决了关于征收范围的未登记房屋是否需要补偿的争议,规定了未登记房屋的性质认定程序,并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补偿的公平性几乎是所有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矛盾的根源,《条例》专章对补偿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包括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此外,针对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条例也规定要优先安排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

  建议根据“房地权利一致”原则,进一步研究解决对土地本身所代表的利益进行补偿。

  《条例》未涉及承载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 未理顺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顺序关系。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存在,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时,权利人依法应当得到补偿。因此,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同样应启动征收与补偿程序。

  建议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护农民权益。

  《条例》未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实上,房屋拆迁中的一些极端个案与恶性事件大多发生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事件中。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集体土地一旦被征收为国有土地,那么其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就同时变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从这个角度来讲,理应适用《条例》之规定。但毕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不是根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量身定做的,需要进一步研究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护农民权益。按照依法、严肃、有效的原则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制止违法强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