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悔这一生mp3网盘下载:嫖幼从轻发落,“嫖宿幼女罪”有必要存在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1:08:53

连日来,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一事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公愤。明明是公职人员知法违法,却仅仅因为“不知年龄”而以“嫖宿幼女罪”定性调查,是在令人纠结不堪:未成年少女惨遭蹂躏,犯罪分子却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如此从轻发落,让人再次想起了“嫖宿幼女罪”出台后的备受质疑。

1997年的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罪从刑法中单列出来,原本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女孩不受性侵害,未成想12年后,“嫖宿幼女罪”却成为一些公职人员“嫖幼”的挡箭牌屡屡被践踏。特别是2009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后,全国出现了若干起嫖宿幼女案,舆论哗然,尤其是日前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一事报道后,人们再次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提出了空前的质疑。

因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1997年之前我国刑法也是如此规定的: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妇女是否同意,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但修改刑法的时候就把嫖宿幼女罪单独列了出来,量刑上也从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仅仅这一“单列”,问题就随之而来了。

从法律角度讲,兼顾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的保护,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有所区分,不乏是刑法的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但由于嫖宿幼女罪没有死刑的威慑且容易误导社会,因而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发生,冲击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最低线。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司法存废问题。

其实,对“嫖宿幼女罪”定性的本身就与法律的本真有违背之处。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是思想意识上还是在生理发育上都不具备自我防护的能力,容易被人利用,而法律上以很简单的标准,即是否存在性交易作为区分强奸和嫖宿幼女的标准,把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确实有纵容强奸犯罪之嫌。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丽荣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了一些严重社会问题的发生,首先是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习水的案件很少见,但之后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件却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正因为如此,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提案中指出: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排出的规定,欠缺法理基础,实际效果不好,需要修改。由于嫖宿幼女罪处罚较轻,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妇女权利保护者开始思考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有两个群体,一个是成年男性,一个是幼小女性,幼女既是女性又是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双重歧视,是一个弱势群体。专家们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破坏了儿童受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现在儿童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对待女童的性侵害,“就像现在对酒驾一样,对性侵害我个人认为是零容忍”。

“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最近媒体曝光的几宗“嫖宿幼女”案,当事者大多是权力人物,这种在之前法律中硬性规定的强奸罪,并不是社会上的地痞流氓在干,而是有地位身份的人在肆意践踏法律,他们“酵母”效应,比起那些社会上闲散人员作案更可怕。

说到此,“嫖宿幼女罪”难道还有存在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