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展前景:基层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经验探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16:38
基层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经验探索 【发布时间】 2011年6月24日 16:01         【字体】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办案人员少,不设审理室,缺少专职审理干部,是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如何开展审理工作,保证查审分开,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工作的难点。江苏省南京市住建系统纪检监察组织解决这个难点的办法是:建立一支队伍,培养两种能力,形成三项制度,处理好四个关系。
    建立一支队伍。有一支稳定的审理队伍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在住建系统19家纪检监察组织中选拔干部组建办案队伍,开展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补充,使协审小组人员常年保持5人以上的规模。近三年南京市住建系统查办案件59件,所有案件的审理均由协审小组承担或指导,在每年全市的案件质量检查中,没有不合格案件,并有多个案卷被评为优秀。
    培养两种能力。基层办案人力资源不足,就要求办案人员成为多面手,既能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又能从事案件审理工作。因此,在安排使用办案人员的过程中,要尽量让所有的人员既有参加案件检查的机会,也有参加案件审理的机会,通过办案实践,全面锻炼提升业务能力。有了检查和审理两个阶段的经历,办案人员处在一个办案阶段时,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当前工作,更好地分析案情,鉴别证据,把握政策。
    建立三项制度。为提高基层审理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实现审理职能在案件工作中的全程督促和全覆盖指导,我们建立了审理工作的“协助审理制”、“检查内审制”和“指导督促制”三项工作制度。
    “协助审理制”是在办案队伍里组建协助审理小组,承担系统办案队伍自办案件和需要提级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协审小组负责人指定人员承担案件具体审理任务,承办人审理结束提出审理意见后,提交协审小组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报告。协审结束后,案件交由相关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这一制度提高了基层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检查内审制”是针对由住建纪工委组织办案队伍查办的涉案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建立的跟踪审核机制。在案件检查阶段,指定协审小组的人员专职从事检查阶段的内部审核工作。主要是保证实体质量和程序完备。检查阶段的内审,既体现案件审理的本质作用,又区别于检查结束移送审理后的审理工作,是审理监督把关作用的前移。
    “指导督促制”是对系统内各单位独立承担审理工作的案件进行指导督促的机制。一些案情较为简单清楚的案件不提级到协审小组审理,采取两种方式指导督促审理工作。一是协审小组派专人对审理能力较弱的单位进行全面指导;二是协审小组对有一定审理能力单位的审理分阶段检查指导。实现指导督促审理工作全覆盖。
    处理好四个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作用,又要保证办案工作符合规范和程序,在审理工作中,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查审分开和办案人员又查又审的关系。一名办案人员,既可参加检查工作也可参加审理工作。但在一件案件中,同一个办案人员参加了调查工作,就不承担该案审理工作;参加调查阶段内审工作的,不参加调查工作,也不参加审理阶段的审理工作,保证同一案件查审阶段办案人员的分开。
    二是处理好检查阶段的内审和审理阶段审理的关系。检查阶段的内审是用审理的标准和眼光审核检查阶段的证据、程序等,属检查阶段的工作。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人员履行审理的全部职能。检查阶段的审核不取代案件移送后的审理工作。
    三是处理好指导审理和审理责任主体的关系。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承担审理的案件,明确审理承办人为案件的审理责任主体,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指导审理的人员对审理业务进行指导,不取代审理责任主体承担案件审理质量责任。
    四是处理好协助审理和培养人员的关系。建立队伍开展协助审理工作,目的是提高审理工作效率,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协审队伍人员在承担审理工作同时,注意吸纳新人参加审理工作,以老带新,不断培养审理干部,储备审理力量。对可以由单位纪委审理的案件,安排该单位纪检监察干部承担审理任务,通过协审小组的指导,提高审理业务能力。(江苏省南京市住建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