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 英文:关于加强全市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蓬莱市规划局:专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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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9-11-13 9:40:32   阅读 24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全市股级干部队伍建设,推进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激发广大股级干部干事创业活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组织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除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①提任副股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③提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在副股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其中直接提任副科级机构副职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④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⑤身体健康。
      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从机关调出到事业单位任职、军转干部到地方初次任职以及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任职的,上述第①、③款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股级干部年龄达到男52周岁、女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股级职务,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章  职数配置

      第六条  严格控制股级干部职数。股级干部职数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数额、实有人数等情况确定。原则上,内设机构和下属股级单位,3人以下的,设1职;4至7人的,不超过2职;8至20人的,不超过3职,21人以上、工作任务较重的可增设1职。副科级单位副职,10人以下的,设1职;11至20人的,不超过2职;21人以上的,不超过3职。
      第七条  设立党(工)委的市直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职务原则上由同级人员兼任,不增加股级干部职数。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坚持把竞争上岗作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可以竞争具体职位,也可以竞争任职资格。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
      第九条  竞争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部门或单位制定竞争上岗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批确定后,在本部门或单位公布。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报名,并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③民主测评或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或推荐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④演讲答辩。部门或单位组织召开演讲答辩会,竞争上岗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演讲答辩。要组成评委,一般不得少于7人,评委进行现场评分。竞争上岗也可以采取笔试与演讲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⑤组织考察。综合计算参加竞争上岗人员最终得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考察人选并予以公示。市委组织部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干部情况。
      ⑥讨论决定。部门或单位提报初步任职意见,市委组织部根据竞争情况和考察结果,拟定干部调整方案,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因岗位特殊或参与竞争人数较少,无法实行竞争上岗的,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任用:
      ①提报初步意见。部门或单位根据职数规定和干部表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干部调整初步意见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根据提报意见和经常性考察情况,对干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拟定初步人选。初步人选可以是本部门或单位的,也可以是跨部门或单位的。
      ②民主推荐。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到部门或单位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然后确定谈话人员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部门或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重点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③组织考察。对重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考察组对重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其综合表现情况。考察市直部门驻镇街股级单位正职,要听取镇街党(工)委的意见;考察镇街下属有关股级单位正职,要听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④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拟定干部调整方案,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股级干部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①任职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有关领导,共同与被调整干部进行谈话,提出要求。
      ②任前公示。对提拔任职的干部,在本部门或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任职。
      ③办理调动手续。跨部门或单位调整的股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被调整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④发布任免通知。党委、群团系统以及法院、检察院不需履行法律程序的股级干部任免,由市委组织部办理任免手续,对外公布;需履行法律程序、章程的股级干部任免,由市委组织部提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对外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镇街党群口以外股级干部任免,由市委组织部提名,市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对外公布。
      ⑤任免材料归档。股级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建立股级干部考察文书档案,股级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相关材料要及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或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  交流、轮岗及回避

      第十二条  交流和轮岗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发挥特长、促进成长的原则,可以在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交流和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①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②通过交流能够更好地发挥干部特长的;
      ③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重点是: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股级干部;在政工、财务、项目审批、费用收取、证照发放等热点岗位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股级正职;
      ④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在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在特殊岗位任职的,可适当延长交流和轮岗年限。股级干部年龄达到男47周岁、女45周岁,一般不跨镇街、部门交流。
      第十四条  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交流力度。对综合素质比较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股级干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安排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一线锻炼,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①亲属关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单位从事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②成长地回避
      基层中心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财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道路运输管理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城市管理执法监察中队等单位的股级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回避交流不受年龄、任职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交流和轮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交流和轮岗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交流和轮岗对象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并按时报到,必要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部门或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或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股级干部的教育管理;股级干部要按要求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股级干部的经常性考察。经常性考察可随同本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考察一并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考察一次。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任职民主评价制度。每年对全市股级干部开展一次任职民主评价活动,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评价分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等次,主要围绕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采取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方式,面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年度任职民主评价结果作为了解掌握股级干部表现的重要依据。
      对窗口服务部门或单位的股级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评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股级干部年度任职民主评价档案。对连续两年任职评价在本部门或单位位居前列,经考察表现突出的股级干部,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对年度任职民主评价“基本胜任”和“ 不胜任”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根据考察情况,及时予以重点约谈、诫勉或交流。
      第二十二条  建立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市委组织部建立全市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维护好本部门或单位的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并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送股级干部奖惩、学历变更等相关信息,确保电子档案信息全面、准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要经常与执纪执法部门就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沟通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点约谈制度。根据股级干部表现情况,市委组织部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计划,会同部门相关领导,对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股级干部,及时进行重点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组织函询制度。对群众反映或在组织考察、任职评价中发现股级干部的有关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实际情况,市委组织部可进行组织函询,函询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市委组织部根据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确认反映问题失实的,由市委组织部向本人说明情况。如问题属实,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市委组织部采取重点约谈、诫勉、降免职等措施;已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执法执纪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诫勉制度。对思想、作风等方面存有突出问题的股级干部,要给予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具体程序如下:
      ①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掌握的干部表现情况,研究作出给予诫勉的决定。
      ②市委组织部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说明诫勉事由、期限,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③诫勉对象做出书面改正计划,报市委组织部。
      ④诫勉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诫勉期满,市委组织部对被诫勉 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改正错误、纠正问题的,解除诫勉;对思想认识不端正、态度消极、未改正错误、问题仍然突出的,予以降免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降免职制度。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免职:
      ①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任职民主评价“基本胜任”和“不胜任”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②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③大局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甚至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较坏影响的;
      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⑤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⑥工作能力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⑦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降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擅自设立股级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自行任免股级干部,不准自行调整股级干部工作岗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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