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喜剧人宋小宝作品:浅谈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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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

——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谈起

作者:天水市秦州区法院院长 王建明  发布时间:2011-11-14 19:28:39


论文提要:

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化身,相应地,人们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化身。然而,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法官实际上等同于一般行政人员,对法官评判标准的错位,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官选任、教育上没有把职业道德列为重要内容等原因,导致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本文试从道德、法律的概念以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入手,阐述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统一性,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性,同时也表述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法律严于道德,法律是道德必须被遵守的底线,二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进而阐述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都是法官应该遵照执行的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专门性的群体规范,法官要受职业道德约束,法官如果违背了职业道德,肯定就要受职业道德规范惩戒,但如果行为严重到触犯了相应的法律,那么同时还要受到法律追究。等等。

 

以下正文:

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法律含有浓厚的道德意味,可以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任何一条法律如果脱离了道德的考量,都将只是强权者的自言自语;任何一个案件如果剥离了道德的审视,都将只是利益的简单勾兑。笔者通过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试从道德与法律关系入手,从法官的道德养成谈起,试述构建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的方式及重要性,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道德与法律以及与此相关的词源

(一)道德的含义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就曾说过:“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 ”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简言之,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二)法律的含义

法,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又有记载“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那么,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自始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打个比方来说,法律与道德就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我国古代提倡“德主刑辅”、“引礼入法”这些都是道德与法律密切联系的见证,特别是作为中华法系巅峰的唐朝在其《唐律疏议》中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意思是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教的辅从,两者的关系犹如黄昏与早晨、春天与秋天,只有相互结合才能构成完美的整体。)更是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其实,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子就对道德和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的不同作用有过精辟的论述,那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出自《论语?为政第二》,意思是用政治手段来治理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就只求免于犯罪,而不会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治理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就会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还会人心归顺)。从后,很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道德和法律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细化归类。今天我主要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则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二是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三是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则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四是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则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五是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六是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则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当然,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所以说,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转化的。在原始社会里,调整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主要是习惯。它包括风俗、传统、道德、宗教。在阶级社会里,有些统治阶级的习惯转化为法律。到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法律将消亡,法律规范又将转化为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第二,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渗透的。法律和道德的目的都是保障人类生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社会繁荣进步。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行为不仅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第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补充的。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作用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就一直采纳“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手段实行统治,他们把封建道德看作是治国安邦的根本,而把法律看作是巩固封建统治的最后一道防线,道德才是维护统治的第一道防线。

二、道德的法律作用

道德的法律作用分两部分。一是道德对于普通意义上的法律作用,另外一点是道德对于法官行使职权时所起的作用。

霍姆斯法官(美国大法官,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普通法》)、《法律之路》等)曾宣称:“法律是我们的道德生活的证明和外部积淀。”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可以说,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时,在重视法律作用的同时,都很重视道德的影响;都不仅要严明法制,还伴随着对道德风尚的提倡。道德不仅仅是人们信赖法律的客观依据,也是人民进行法律活动的动力,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便会陷入瘫痪。

那么道德对法律到底有什么作用呢?从立法角度看,道德是法律存在的重要依据和根基。综观人类法制史,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大多数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是以道德为内在趋向的;从执法和司法来看,法律能否真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归根结底是由具体的人来执行的。而执法者能否恰当地使用好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裁决的公正合理性,既取决于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社会阅历、价值取向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道德认知能力与评判标准的影响;从守法角度来看,公众的道德水平是法律能否被全面遵守的关键。法国思想家迈斯特(约瑟夫?德?迈斯特,主要著作《论法国》)说:“真正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在纸上的,而是用道德写在人们心中的。”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只能解决“不敢”和“不准”的问题,却不能解决“不想”和“不愿”的问题。只有道德上的知耻才是守法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从调节的范围来看,道德能够填补法律空白。由于法律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滞后性,它不可能穷尽生活的一切现象,更不可能渗透到人们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反而是道德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即所谓“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

下面我们再探讨一下道德建设在法官行使职权时所起的作用。我们都知道,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我们法官当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而是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的,那么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呢?道德建设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从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号称中国民法第一人。)对此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那么,道德建设在法官行使职权时到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我认为,首先呢,加强法官道德修养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都知道,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履行职责时必需遵守的,是评判法官形象、人品的标尺,有着强大的权威和力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里都设有专条和专章进行了具体的要求。社会上有人还指出:“法官手中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老百姓找法官就是来找法律找正义的,法官就是老百姓头上的一片天”。可见,在老百姓眼里,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这就必须要求我们法官必须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第二点呢,我认为加强法官道德修养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现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突出贡献政府津贴;兼任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侦查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纪委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教授说“绝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的!法官必须是一个合格的人,他不但要具备必备的专业法律知识,更要忠于法律、忠于职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由此可见,法官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常人,是比平常人素质要高的“平常人”,必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远离浮躁,心境平静,常思进取。必须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和专业技能,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把自身公正司法的内在力量转化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转化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第三点,加强法官道德修养是法官廉洁司法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可能成为牟取私利的手段;既可以促使人奋发向上,也可能诱使人腐化堕落。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省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官协会会长。在担任广东省法院院长期间,以多种途径非法敛财1180余万元,道德败坏,生活糜烂,执法犯法,逐步蜕变成为一个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因受贿罪于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辽宁高院院长田凤歧(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期间受贿254万余元,担任省高院院长期间受贿76万余元,共受贿330万余元,因受贿案于2003年5月15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都是因放松自身修养而倒在腐朽之中的典型例子。所以说我们法官,尤其是法院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这样才能坚定理想信念,有效地抵制腐朽观念侵蚀,不断清除思想上的灰尘,纯洁自己的灵魂,做到不因金钱而丧失气节,不因艰难险阻而逃避职责,不因挫折而丧失斗志。

三、当代法官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

前几天,我翻阅了《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其中的一个个案例,真是让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例既有从农家子弟到二级大法官的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又有从学者型法官沦为阶下囚的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因采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中止执行、接受律师请托在案件执行中给予帮助等手段,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9万元,于2007年4月11日被立案查处);既有原中级法院、区法院的院长,又有庭长和普通法官。案例中的这些人无一不是从普通法官一步步奋斗到优秀法官甚至到大法官,而却因贪欲之害最终沦为阶下囚,无疑将被永远钉在共和国司法史的耻辱柱上。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清代法学大家沈家本的一句话:“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法律道德修养的问题已经成了当前社会非说不可的一个话题。“正事必先正人、正人必先正心”,没有道德的司法真的是可怕的,会让公正底线一溃千里;没有良心的权力更是凶猛的,会让最基本的社会公平荡然无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近代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曾经说过:“只有了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那么当代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道德素样呢?我认为:

一要淡泊名利、甘于寂寞,不为名利所累。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与清苦为伍、跟压力作伴、和单调同行。然而,每天仍有数之不尽法官在坚守审判岗位、默默无闻付出,树立了一座座丰碑。人生在世,趋利避害,追名逐利是人之常情,但应顺其自然,适而可止。不然,任欲念肆意疯长,不择手段地去争名夺利,那将必受名缰利锁所累,弄不好还会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朱熹(南宋著名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诗人、教育家、文学家)说过:“凡名利之地,退一步便安稳,只管向前便危险”。当然,正当的名利追求是人生存的需要,是一种追索上进的美德,是激发大家争先创优的动力。正确的名利关蕴含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贤士爱名,求之有方”的深刻哲理。只有开阔胸怀,淡泊名利,才能达到“人在名场翻滚,心在荒村听雨”(散文大家董桥之名言)的境界。从古到今,名利都不是争来的,而是靠自己的业绩和美德赢得的。作为法官,是贪赃枉法,还是克己奉公?群众都看在眼里,“缘有心秤留分量,都有心碑作记载”。只要看淡名利,就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全力扑在党的事业上。“公生明,廉生威”(明?郭允礼《官箴》)。法院是社会的“校正仪”,如果“校正仪”精度不准,人们将无所信奉。正是社会容不得法院出错,就需要法官的言、行、思、断要谨慎。法律的天平,容不得名利的砝码,否则,天平就会倾斜,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甚至人格也随之殆尽!所以说,作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名利所诱,讲政治、讲正气、讲廉耻,勤于学习,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二要正直善良、弘扬正义,不为人情所扰。正直善良, 弘扬正义是法官人格的灵魂,是确保国家司法权的功能得以实现的精神要素和核心动力。法官不应因“外界”干扰或利益驱使,胆大妄为不惜铤而走险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或枉法判决。要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如果一个法官心术不正、狠毒奸诈、刚愎自用、傲慢轻浮,纵然是才华盖世,又有谁能指望他来主持正义?因而担任法官者,当有良好的品格修养。要是非分明、一身正气、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畏权贵、处事公平、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欺上满下、不推诿责任、不随波逐流、不趋炎附势,为人端庄正派、行事光明磊落;还要与人为善、乐于助人、体恤民意、关爱他人。法官应该具有善良的品格,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还要具有谦虚谨慎的品格。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能常修谦让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自重、自警、慎微、慎独。“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交友交心不交财,远小人、亲贤人,切不可轻贱人格,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得起金钱、美色、关系、权力的考验,诱惑面前不得越“雷池”半步,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要清心寡欲,廉洁奉公,不为物欲所惑。人活在世上,不可能没有欲念,但欲念也有个度的问题。特别作为法院的法官,如果不加节制,就会变成一种可怕的贪欲。周恩来同志说:“物质生活方面,我们领导干部应该知足常乐。”江泽民同志曾用古训告诫领导干部:“大厦千间,夜眠七尺;珍馐百味,无非三餐”。法官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利益,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最终必定损民、害己。“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官都要牢记“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小德不修,大德焉存”。作为法官,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严于律己,管住自己,逐步地使自己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具有高风亮节的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四、法官道德素养的构建

前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谈了加强道德修养对于一个法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那么,在新时期,如何加强法官的道德修养,从而让法官根据法治的精神去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以一种脱俗的智慧,顺从法治精神的指引,最终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以排除法律滞后性及不周延性给司法带来的尴尬呢?我认为,一要学习道德榜样。典范人格表征着特定历史时期整个社会的道德理想,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表现,比如中国古代的圣人、贤人、君子,西方文化中的圣徒、英雄、先知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最大的典范人格则是榜样,长时期来,榜样作为典范人格,在塑造公民人格、完善社会道德评价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典范人格具有崇高的德性,充分体现了一个时代的文化理想和人生追求,同时又能影响和带动普通大众,对于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起着重要作用。榜样作为全社会公认的道德理想人格,对于整个社会的人格优化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促进法官道德自律同样可以借助榜样的力量,近几年进行的“法官十杰”评选活动,为广大法官树立了榜样,而且这些榜样是从普通法官中产生的,他们就在身边。向优秀法官学习,最重要的就是学习他们高尚的道德品质,所谓“见贤思齐”,学习道德榜样是一种心理道德倾向的牵引,引导法官从他律走向道德自律。二要启发道德认同。所谓道德认同就是伦理规范认同,是指社会成员具有社会伦理规范的意识并认可和赞同社会伦理规范。在一个社会中,有对伦理规范的认同,也就有对伦理规范的的否定和漠视,这种态度的私下直接表述,如“良心多少钱一斤”等;但在公开场合,更多的是通过对某些社会事实的评判而得到间接的表达,这种表达因其自然,更为真实,如对社会成功人士成功因素的评判就是一种重要的间接表达方式。人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也就是生活在一个伦理共同体中,正是因为有了一整套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社会伦理体系,社会才得以良性运行,人们才得以和平共处、安居乐业并持续发展;反言之,只有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自觉认同、遵守与维护社会的伦理规范,大家才能获得好生活。具体到法官司法活动中,我们所提倡的法官道德认同是符合社会需要的、以法官道德准则为导向的认同,就是要把法官道德价值、道德准则内化为法官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然后外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三要提倡“慎独”精神。“慎独”的方法出自《礼记?中庸》:“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曾指出:“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那么,法官如何做到“慎独”呢?首先,要用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严格检点自己的言论和行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要有一种加强修养的高度自觉性,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注意点滴细节,时时警醒,违法违纪的事决不开第一次头。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最后呢,还要特别重视自制能力的培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地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四要善用“自省”古箴。自省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古人称“内省”、“自讼”,即要求人们自觉进行思想约束,时时、处处、事事在内心反省自己的言行,思考与学习一样,是自身修养的重要途径之一,道德文化知识的获取和思想道德意识的提高只有通过学习和思考才能达到。孔子认为,学习了之后,如果不加思考,就会迷惘,为此他提出了“九思”。孔子提出的“内省不疚,夫何忧惧”(论语?颜渊》,意思是当一个人反省一生中没有做过错事时,哪还有忧愁和畏惧呢?)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如果自己的言行都合乎道德规范,自我反省,问心无愧,那就会心安理得,还会有什么忧惧呢?孔子还说:“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论语?里仁》,意思是见到有德行的人就向他看齐,见到没有德行的人就反省自身的缺点)就是见到别人好的道德品质,就虚心向他学习,向他看齐;见到别人不好的道德表现,就要联系自己,反省检查,引以为戒。进行自省,最为重要的是敢于面对自己,解剖自我,开展自我批评和积极的思想斗争。因此,自省不仅需要自觉,更需要勇气,古今中外,一切道德高尚者,都是如此。曾子有句名言叫“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鲁迅先生指出:“我的确时时解剖别人,然而更多的是更无情地解剖自己”。对法官而言,就是要严于反思,每天或者每个案件处理完毕都要思考这个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是否真正体现了立法的本意和精神,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法官道德规范的要求。要通过自省,不断提高道德修养。

天地盈虚,春秋代序。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在蒸蒸日上,法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中。时代在激励法官,法治正需要法官,人民离不开法官。我始终认为,做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法官无上光荣,做维护公正、弘扬正义的法官无比神圣,而做始终保持崇高的道德品质和司法人格,做涵养道德的楷模的法官则更令人钦佩。所以,作为法官,时刻要以修身为本,从点滴做起,持之以恒,真抓实干,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到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言行谨慎、德化操守、服务人民,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全社会清政廉洁的楷模,成为建筑法治大厦的坚强基石。

美国的马丁.路德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真正的利害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又有话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意思是所谓的自身、家庭、治国、平定天下,彼此间的关系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如果失去某一个,国家就会像一个人失去身体的一部分一样,残缺不完美。),我认为这几者之间修身是最重要的,因为不修身者不足以齐家、治国、平天下。马丁.路德所述的“文明素养、远见卓识、品格高下”不外乎讲究民族道德,“修身、平天下”之说不外乎是高举个人品德 。所以说,品德修养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还是个人,其作用之大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