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宣传栏内容: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一章:证券交易所会员制度之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4:42:59

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一章:证券交易所会员制度之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本文摘选自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1.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El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Et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