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立二拆三:陈宁远:怎样为企业家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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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远:怎样为企业家犯罪辩护?

2012年01月16日08:47东方网陈宁远我要评论(21) 字号:T|T

陈宁远 财经观察人士

1月15日上午,法制日报等单位发布了一份 “ 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一份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甚至可以看作对企业家犯罪进行的一种辩护,而不是从道德角度,更不是从猎奇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星企业家在法律上的走麦城。

在当前,别说为犯罪的企业家做辩护,即便是为正常工作之中的企业家,进行某种企业家特殊属性(比如是否应该有高收入,国有企业家是否应该有高激励)的辩论都是很艰难的。

道理有二:

其一,是道德上难以引起共鸣,尤其是如今分配多元化,导致了分配差别极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简单重申“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都不容易,遑论像茅于轼“为富人说话”那样,为本来就是高收入群体企业家中犯罪的企业家进行辩护?这不仅情感上是难的,不容易说服大多数人;即便诉诸理性也是艰难的,因为这是很经典的经济社会学现象,它集中反映了经济社会运行的结构性矛盾,即所谓常争常新,却难有统一标准的“公平和效率”之争。

其二,这种辩护在中国还缺少制度依据,这源自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缺乏和制度变革滞后。这种缺乏和滞后,固然有公平和效率之争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在原因,但更多却是我们的经济发展之快速,远超我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的理论性理解和实践性准备,而这是企业家之罪的系统性、体制性原因。

只要就国企和民企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够理解这种缺乏和滞后造成的恶果。

比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人力资源价值的关系,我们的微观制度依然比较缺乏。这常常使得国有企业家的收入问题与是否贪污、是否国有资产流失发生冲突。1997年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一案就发生过剧烈的争论。从法律讲,厘定褚时健贪污是很容易的,但计算褚时健对红塔集团的人力资源价值,却从来没有认真地、从可操作的角度做过。而对比褚时健,同样是大型公众公司的美国GE(GE的股权极为分散,通常被视为是美国的国有公司;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只要上市了基本就是公众公司)给韦尔奇的报酬,却体现了一个伟大企业家应有的市场交易出来的人力资源价值。

直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还不能为国有企业家衡定人力资源价值。而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性质(国有、民营),只要不能体现企业家及其团队的人力资源价值,就不可能是一个好企业,尤其不可能是一个在市场经过充分竞争的好企业。这一点应该是一个常识,而不需要什么争论。因为通常不能体现企业家市场交易的人力资源价值,即合理的企业家薪酬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基本都是官派的官僚,而不可能是企业家。有些官僚和他们的管理团队最大的能力,不是领导企业蒸蒸日上,从而获得合理的报酬,而是合伙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在上述企业家犯罪报告七大特点中位列第一。即报告撰写者所说的——“团伙犯罪极为突出”。

而在报告中重点提到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是在融资环节中的犯罪,这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问题,导致民企不容易从正常的渠道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按照当前的法律,不仅不能合法化,还很容易和非法集资这样的刑事犯罪相联系。为这个罪名,付出代价的民营企业家太多了——2003年受到舆论、学者、网民和农民鼓励,但最终不敢上诉的孙大午;去年是因为判了死刑,还在上诉阶段的吴英。

这个罪名直到今天尚无法取消,其根本原因不是民营企业家有犯罪的冲动,而是我们从根本上忘记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来自民间。比如来自民间冲破意识形态的血书——搞包产到户;比如来自民间的日常异地市场的货物交易——搞投机倒把。

假如真要为犯罪企业家辩护,是罪还是非罪?是原罪还是新罪?我们需要太多重新回到民间的改革,这包括以民间的方式改造我们的国有企业,让中国的市场经济成为真实的法制下“国民”经济,而不是行政至上的国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