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饭店电影:日本为何能管中国犯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2:50:53
随着前一段时间中国籍男子李国林在日本成功越狱,中国海外犯罪人员这一群体再次受到关注,很多人不理解为何外国也有资格关押中国籍犯人。其实,每年都有数千名中国籍刑事犯在日本受审服刑。在中国也有专门的监狱去关押外国犯人。那么,刑事管辖权究竟是怎样确定的?[详细]
 
涉及外国、外国人的刑事犯罪如何确定管辖权?通常来说,这因犯罪发生所在国,犯罪人是国籍,犯罪行为是不是对某国的国家利益造或者整个人力的利益成了损害,也就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管辖原则。
每个国家都对本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这是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或领地原则(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指凡发生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受该国法律的管辖,都适用该国法律,但国籍法规定的豁免除外。
这个原则是各类法系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在其司法判例中强调,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即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具有排他的和绝对的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大陆系国家则都会在刑法中明确作出相关的规定。中国与日本均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而日本刑法则在总则的第一条就指出,"该法适用于所有在日本国内犯罪者"。[详细]
在广岛监狱越狱的中国籍男子李国林。
犯罪分子不在国内,但事关本国国民或本国利益的,通常该国也可以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来适用本国刑法
虽然属地原则在大多数时候方便操作且有明显的优势,但对于海外发生本国公民之间,或者海外发生的受害人是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利益的刑事犯罪,有时则会考虑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前者是以国民为原则确定管辖权,后者是以国家利益受损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2001年,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南非的劫杀案,该案的被告和受害人均为中国人,案件发生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市,被告胡嘉生、陈忠凯持枪抢劫了中国人陈义彪所开钻石店,并开枪击中店主陈义彪的姐姐陈翠凤的头部,陈翠凤的女儿卫一峰则身中10余刀,并被割断咽喉,两人当场死亡。胡嘉生等人劫得100余颗裸钻,大量钻戒、项链、手链、挂件等首饰和鸵鸟皮皮带、若干美元、南非币、人民币以及手枪一把等物。由于涉案双方均为中国人,最终该案得以以属人原则在中国,依照中国《刑法》进行了审判。[详细]
以色列法院以普遍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艾希曼的上诉。
对危害人类的国际犯罪,每个国家都可以进行审判,这是司法管辖权重的普遍性原则
除去以上原则,对于侵害各国共同利益,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国际犯罪,不论发生在哪个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每个国家特别是犯罪所在国均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具有非属地、非属人、非保护性的特征。
二战后,国际社会订立的许多条约都以普遍管辖权作为基本原则。如1958年《公海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加入相关公约后,国家便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详细]
以色列曾依靠普遍性原则审判德国人纳粹艾希曼,后者既不是以色列人,罪行也发生在以色列建国之前
普遍性管辖权的典型案例要属以色列对艾希曼的审判。1961年,以色列情报机关从阿根廷绑架回国的艾希曼,被以色列法院判处死刑,但其随后上诉即称,自己不是以色列人,犯罪地不在以色列,而犯罪行为实施时以色列尚未成立,法院无管辖权。而以色列最高院于1962年5月确认了以色列对战争犯罪的普遍管辖权,驳回上诉,后艾希曼被绞死。 [详细]
 
属地原则之所以被普遍认可,一方面因为关乎司法主权独立,一方面也因为属地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可行、更有效。
纽伦堡审判中,同盟国的权利是《德国投降条款》移交的德国主权
属地原则是刑事管辖权最古老的原则。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犯罪案件,属于国家本身的管辖范围,国家对其拥有排他性的政治权利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点之一。所以在本国领土内的刑事案件,首先自然应该由本国进行审判,所以属地原则是与主权紧密相连的。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主权国家,除了受到国际法规定的限制——如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之外,都可以采取他认为最好的、最合适的原则来行使刑事管辖权。在纽伦堡审判的实例中,同盟国的审判权来源,是依照《德国投降条款》移交给他们的德国主权。[详细]
同盟国审判德国战犯,也是先通过条约获得德国主权。
日本福冈灭门案的3名中国犯人因落网地不同,2人在中国受审,1人在日本受审
而从现实层面来说,一方面犯罪发生国的司法机关搜集证据、逮捕罪犯和执行判决更为便捷,且通常刑事犯罪也都对所在地影响最大。另一方面,假如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如一方坚持对自己的国民拥有管辖权,另一方坚持属地原则,通常属地原则更为有效。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的属人实行管辖 ,但却很难对他国的属地行使管辖。
2004年,三名中国男子杨宁、王亮和魏巍合伙准备了哑铃、手铐、铁块、匕首等作案工具。在6月19日夜,潜入福冈松本真二郎家,先后杀害松本真二郎一家四口,劫取4万日元,并将被害人身体铐上铁块和哑铃,沉入大海。为震惊日本的福冈灭门惨案。由于此后杨、王二人回国后被抓,由于中日间无引渡条约,因而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并按照中国刑法将杨判处死刑,王则因举报有功判处无期。而在日本落网的魏巍则被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判处魏巍死刑。同一案件,两人因属人原则被起诉,一人因属地原则处理,这背后所考虑的,正是基于管辖权的实际可操作性。[详细]
 
中国和日本在现代化前期曾经享有对等的领事裁判权。而如今双方也都曾对对方公民判处过死刑。实际上,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给外国人判刑都是极其常见的。
1871年,中日曾签订平等外交条约《日清修好条规》,享有对等的领事裁判权。
19世纪中期,被卷入现代化大潮的中国日本在枪炮之下开始开放通商口岸,与外国人接触并逐渐建立了基本的国际关系概念。1871年,为处理中日双方海外人员在对方口岸的问题,李鸿章与伊达宗城签署了以中方文本为基础的《日清修好规定》。
条约规定双方互派使臣,建立驻日公馆,同时承认了中国人可以在日本各开放口岸进行商业贸易,中国人获得了合法的居住权和经商权。该条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均规定了对等的领事裁判权。其中中国人之间的纠纷均由中国公使处理,涉及双方纠纷的,则地方官与领事会同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属于刑事管辖权的属人原则。 [详细]
李鸿章与伊达宗城分别代表清、日双方签订的《日清修好协定》原件。
在日外国罪犯中中国籍人数23年保持第一,2010年日本共6710名外籍刑犯中,中国人占39.3%
现代化后,中国人在日犯罪问题一直是日本公众关注的焦点,从89年开始,中国籍罪犯数量就牢牢占据了在日犯罪的外国人数的第一。根据日本警视厅的数据,2010年日本刑事案件共14025起,其中中国人涉案5243起,占总数36.5%,共6710名外籍刑事犯,中国人2740人,占总数39.3%。
2009年7月28日,日本对中国籍男子陈德通执行死刑,此为在日中国人首次经由司法途径被执行死刑。据日本警方调查,陈德通与1998年10月以来发生在东京及周边地区的25起杀人、强奸和偷盗案件有关。除去已经被执行死刑的陈德通,日本全国120多名死刑关押犯中仍有无名中国籍犯人。包括之前提到的魏巍,还有陈代伟、何力、薛松、谢依弟,其中陈代伟、何力、薛松、魏巍4人的死刑已经最高法院终审确认,正等待执行。[详细]
中国2010年首度对日本毒贩赤野光信执行死刑;来自45个国家的数百人在广东东莞监狱服刑
相对的,中国也曾对日本犯人执行过死刑。2006年,日本人赤野光信由于走私毒品在大连被铺,禁毒警察从两人行李中分别搜出了1516克和1008克冰毒。此案当时被公安部列为毒品目标案件,名为"4·03"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公安部为此发来贺电。2008年6月,赤野光信一审被判死刑后,被告提出上诉,200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在2009年中国处死英国毒贩阿克毛后,2010年,中国对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这是中日建交后第一例被执行死刑的日本籍犯人。
实际上,一个国家依据属地原则而对外籍罪犯进行司法审判并执行是非常常见的一个现象。在中国东莞监狱是负责收押外国犯人的监狱之一,据此前媒体报道,这儿关押了来自45个国家,操25种语言的数百外国人,由此也可见这种司法案例是多么的常见。[详细]
由于最具操作性,也最关乎主权,通常国家在处理本国境内的涉外刑事案件时都会采取属地原则,涉外案件在中日两国,都很常见。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原则,归根到底,保护国家的司法管辖权都是为了保护国家自己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