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gios 轮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1:19:29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发布时间: 2009-05-12 08:55:54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1发展至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深厚的中国法律文化底蕴,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中国人民百年来努力探索与实践的结晶,符合当今中国之国情,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在多方面显示着自身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感情认同、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不仅是我国当代法律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更是司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传统与变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修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着久远的中华法系渊源与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

    尽管依现代人们的观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固然有其不足甚至糟粕之处,但其司法方式及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仍有着好坏不同、程度不等的影响。比如,一贯以来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结构和运行方式,使得至今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难以有效克服;诸法合体、以刑为律的传统立法与司法模式,致使至今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的司法观念很难彻底改变;刑讯取证、注重口供的侦讯方法和司法作风,令人们至今仍不得不对此始终保持高度的警醒;直诉申冤的文化惯性,让既判效力的现代司法理念面临较为尴尬的处境,中国司法权威的树立道路依然较为漫长;而刑罚世轻世重、宽严有度的司法观念,对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显然有着很深的影响;和解息诉、官民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追求,更是成为照亮当今世界司法的“东方经验”,成为现代调判结合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的源头活水;例律并行的司法习惯,使得案例指导的重要作用正被当代司法不断地发掘;礼法融合的司法传统,则让现代司法充满着情理法相融的意味。此外,传统以来注重司法权分权行使与相互制衡的政权理念,对当代中国法院与检察院并列、并行、并重的基本司法架构体系不无影响。

    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形势下,对于传统司法制度有必要加以理性的审视与评判,对于清末修律乃至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带给当代司法制度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正是清末以修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修律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正是清末司法制度的移植,奠定了近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大陆法系框架;正是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变迁,通过引进和借鉴,形成了现代的一些主要司法概念、司法观念、司法原则及其相关司法制度;正是这些移植与变迁而来的司法制度,至少在法律文化和立法技术的层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作了坚实的铺垫。

    历史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即已见端倪,从那时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先后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建国初期、反右运动至“文革”期间、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五大期间、十五大至今五个重要发展阶段,由此较为漫长岁月的洗礼,真正意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形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创建的新型司法制度经历了革命的实践与探索。伴随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中华苏维埃司法制度自成体系;发展至抗日民主政权建设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体现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人民陪审制和人民调解制等人民司法、大众司法的新形式,成为边区司法一道亮丽的风景线;1942年5月至1943年12月,陕甘宁边区还曾进行过我党历史上首次司法改革的尝试,由此次司法改革所引发的思想观念上的激烈碰撞,对于我们今天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仍有着极大的启发价值;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人民司法观念与制度获得发展。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经由对革命战争年代司法经验的总结以及对苏联司法制度的灵活借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并初具规模。1952年8月至1953年4月,全国司法机关还开展过建国以来的首次司法改革运动,以便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保持和提高人民司法的纯洁性;伴随1954年宪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由统一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所派生的“一府两院”制基本形成。

   在反右运动至“文革”期间,刚刚建立起来并获得初步发展的人民司法制度遭受了停滞与破坏。1957年下半年,党内开始出现了“左”的思潮,“反右”斗争出现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时,一些关于法律、法制和法治的正确主张,被错误地作为右派言论来批判,许多建国初期从苏联引进的司法原则也遭到否定,许多司法审判活动为群众运动所取代;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随后公、检、法被砸烂,各级司法机关被造反派组织夺权,人民法院职权为群众专政指挥部、军管会代表和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所取代,检察制度甚至一度被实际废除,正常司法程序被彻底否定,全国基本停止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1975年宪法有关审判的制度只字未提,并进一步明确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及陪审、公开审判和辩护等司法原则,该部宪法给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带来的显然是倒退。

   在实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五大期间,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始恢复与重建。1978年宪法规定在国家体制中重建停滞近十年的检察机关,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均应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此后1988年、1993年先后两次修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得以坚持。从实行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五大召开的近20年间,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相继制定实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基本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亦处于日渐完善之中。

   党的十五大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历经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七大,一轮又一轮司法改革浪潮成为推动新时期司法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形成与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提出了新时期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要求;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推进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据此,2004年底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07年党的十七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与要求,2008年底中央为此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今,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脚步似乎还远没有停止的迹象,司法改革的浪潮正在滚滚向前推进。

    特色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其丰富的特色内涵。其中特色,有些自一开始便已形成并不断发展与完善,有些则是长期司法实践与探索的结果,有些则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还有些则是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主要集中在司法定位、司法架构、司法运行、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司法为民、司法队伍、司法政治等八个方面。

   在我国司法定位之特色下,我国司法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系由国家权力机关所派生;法、检两家法律地位并重,但检察院对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负有监督之责;此外我国的司法并不享有违宪审查的权力,所有这些与西方“三权分立”、司法制衡议会与行政,以及法检两家并非并列并重的一般司法定位特点,均有着显著的不同。

   在我国司法架构之特色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各自分设并自成体系,且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亦分别单设,即实行所谓“审检分设”、“检行分离”的基本架构模式,以及司法机关设置体系相对单一,法院采用四级两审终审制等,与西方审检合署或检行一体化的司法架构模式,以及审判机关设置体系较为复杂多样、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等比较,不仅特色鲜明,而且亦与我国国情相符。

   在我国司法运行之特色下,外部运行上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内部运行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系统运行上建立必要的监督指导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虽保留死刑但实行严格的核准制,且运行效果评价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些注重司法配合与制衡以及发挥集体智慧、慎重司法的特色,为西方司法所缺乏。

   在我国司法功能之特色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就一般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现实的需要,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而注重发挥案例的指导功能,与英美法上判例法之司法功能亦实质不同;尤其是我国司法始终注重将各项具体司法活动与法律宣传教育结合起来,这在西方基于纯粹的司法中立、被动、消极等所谓司法特性顾虑下是很难做到或实现的。

   在我国司法方式之特色下,刑事审判注重“宽严相济”,民事审判注重“调判结合”,以及大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并举的工作格局,还有将司法活动与社会综合治理紧密衔接等,所有这些正日益成为中国司法的显著特色所在。

   在我国司法为民之特色下,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就地办案、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使司法尽可能地贴近群众并依靠群众司法;十分注重便民诉讼,处处体现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减轻当事人诉累;高度重视群众申诉与再审申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人民司法,已经成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最为根本的特色所在。

   在我国司法队伍之特色下,坚持司法职业资格一体化的主流发展方向,同时注重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在制度设计上让普通民众有更多机会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实行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制,实行必要的司法岗位津贴与待遇保障制,实行严格的职业纪律,实行职业责任追究,但不实行司法职业高薪制,不实行司法职业任期终身制,不实行司法责任追究弹劾制,这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与我国普遍社会观念,以及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更相吻合。

   在我国司法政治之特色下,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我国司法机关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在当代各国均采取政党政治模式、政党作为国家政权体系骨架和国家政治生活核心的普遍现象下,司法作为国家政治格局中的一部分,决不可能处于真空绝缘状态,也不可能完全摆脱政党政治的影响。综观西方各国政党与司法制度,其实也不难发现其政党与司法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只是由于各国政党历史发展的不同状况,所谓政党对司法的影响,总是在各党派争夺的夹缝中呈现出互为交错的状态。

    丰富与发展

   诚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仍处在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仍处在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丰富与发展。

   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否则改革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否则改革则可能成为沙滩大厦、空中楼阁。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学习借鉴域外先进法律文化和经验做法亦不可缺少,这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思想和制度设计,亦是加强司法对外交流不可缺少的内容。在这一方面,需要我们保持警醒的是,某些人打着司法独立的旗号而反对我国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图谋。在西方敌对势力刻意从事和平演变的伎俩下,与国家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的司法制度,当然成为他们攻击和发难的目标,而“司法独立”则是他们披着神圣法律外衣下的所谓极佳“制度产品”,甚至不用推销,便会有人懵懂拿来。须知源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司法独立”,在我国没有相应的宪政基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是基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种制度安排,不可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混淆对待,故其“司法独立”主张,必然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与“一府两院”的国家政权架构、与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与人民司法的精神格格不入,其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要损害到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是不可取的。

   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司法的特色内涵。当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仍然是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紧迫任务,司法为民是我们一切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所谓司法为民同司法规律相抵触的说法都是片面的,且与人民司法的特性相违背。人民司法只有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才能获得最为长久的生命力。要进一步大力推行司法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真切感受到人格受尊重、权利有保障、诉讼更方便。要认真落实和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功效,进一步壮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力度,使司法由此真正走向民主,贴近群众。当前,在一些地方法院试行的人民群众司法协理网络,也是推行司法民主的有益尝试。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有真真切切地从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与权利,司法裁判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并由此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拉近人民司法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让人民司法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信赖。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还必须坚决反对当前司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若不然,人民司法之“人民”二字我们将无以担当!

   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着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面对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着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其特色内涵,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必然要求。

   要着力完善司法运行特色。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既不是削弱,更不是取消,关键是定位准确,运行得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改革案件请示制度,目前并无取消的必要与可能,但应当加以规范,防止滥用。要进一步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党和国家乃至各级司法机关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应尽最大努力实现死刑核准的制度功能。要进一步探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重点是研究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如何合理纳入司法考量范围,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司法裁判与社会期盼脱节的现象;要杜绝司法的冷酷与无情,即使是对激情的民愤也要给予正确的解读和引导。

   要着力完善司法功能特色。要完善司法解释功能,避免以司法解释权代行违宪审查权的做法,把握好司法解释的法律底线和政治方向,注意司法解释的协调性,注重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中国司法的实践、尤其是基层不同的司法情况相符合,及时清理过时的司法解释。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关与发布方式,明确指导性案例的编写方式与选定的程序,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地位与功能作用。

   要着力完善司法方式特色。要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原则,进一步明确严与宽的对象与条件,明确具体个案需要作出宽严灵活处置的法律程序,完善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及其刑罚体系,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功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要完善“调判结合”的司法方法,进一步明确应当调、可以调、不宜调等不同的案件类型,进一步明确调解阶段、调解时限等程序规定,以及不得采取的调解方法与手段,进一步形成调解结案多、自愿履行多的司法局面,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司法调解能力。要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动员和借助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诉前纠纷的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之前;要将已经形成诉讼的案件,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基层组织协助调解;要加强仲裁与审判和执行之间的有效衔接,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合法仲裁裁决应有的既裁效力;要最大限度地促成社会多种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并行的工作格局。

   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近些年以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以及司法权威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党的十五大以来的司法改革,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司法的这些期待。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目标。

   必须努力建设更为公正的司法制度。要有针对性地遏制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对司法的不当侵袭与腐蚀;要在坚持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要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证据标准,明确法官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避免因裁判尺度不统一而引发的司法不公;要通过加强内外监督,建立案件评查与质量管理工作机制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裁判,并健全违法审判追究制度,更加有针对性地追究不负责任或者枉法裁判的司法行为,以有效遏制人为裁判不公现象的发生;要建立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尊重新闻舆论监督,努力构建司法公正形象。

   必须努力建设更加高效的司法制度。要根据法律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实行约束与激励并举,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工作效率和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要探索建立司法员额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人事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员额编制的增长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避免因“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司法效率;要加快建立速裁工作机制与相关机构,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做好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确保大多数案件能够获得快速处理;要建立将审限延长等情形告知当事人的制度,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主动化解当事人因对法律制度不了解而产生的抱怨情绪;要制定并落实司法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信息化为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信息化社会发展带来的司法需求。

   必须努力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将司法权威明确为司法制度建设的目标之一,这充分说明了我党对司法规律更高的认识与把握能力,体现了党对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史上将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的支持、政府的关心、社会的理解来实现,司法机关自身也要依靠更加公正、更加高效、更加和谐的司法来主动树立其权威,当然还要通过制定切实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没有司法权威就不会有法治权威,任何藐视司法的行为均必须予以有效遏制,任何对抗司法的非法行为均必须给予有效制裁,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行径均必须及时依法处置。要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在重视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建立必要的信访终结制度,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可以为之骄傲和自豪的制度。中国人民凭借自己的智慧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创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它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独树一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也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处在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没有止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没有止境。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并与中国司法实际相符合的司法制度,是我们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最好的制度。”2

    注释:1、见周永康同志:《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一文,载《求是》杂志2008年第15期。

    2、参见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

   (本文为作者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一书前言)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