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安全剪贴报: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对策和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21:09:57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对策和措施

    ○杨锡静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立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县司法局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对策及措施。

    明确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机制,努力夯实人民调解的基础工程

    一是加强“四级”网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加强县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建设。成立由局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基层股、宣教股、公律股、鉴定股、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人民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机构组建、业务培训、督查指导,并参与疑难纠纷调解。加强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健全人民调解指导小组,选配5—7人组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村(社区)按照3—5人的标准和责任心强的要求,选配人民调解员,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加强院户纠纷信息员建设。按照15—30户村(居)民户选聘1名矛盾纠纷信息员,协助排查纠纷、反馈信息、稳控激化,并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是探索“四大”机制,加大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探索以“说事”为载体的预防机制,即以定时说“事”、下访说“事”、邀约说“事”为载体,搭建诉讼平台,给群众一个说“事”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探索以“三老”参与为重点的化解机制。选聘离退休老领导、村(社区)退职老干部和当地德高望众的老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探索个案补贴的激励机制。根据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以案奖补”考核实施办法,建立个案补贴激励机制。探索人民调解的法律援助机制,把特别疑难、当事人准备进入诉讼程序或人民法院提出先行经人民调解、又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助范围,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当事人力求通过人民调解,达到了事的目的。

    三是建立“四种”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主力军作用即从建立矛盾纠纷月排查报告制度、建立“有矛盾纠纷请找司法所”工作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流动室”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主力军的积极作用。

    四是突出“四大”领域,主动参与法律服务。我县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期,各种矛盾不可避免,人民调解要主动介入加快鹤庆发展“四大”重点领域的服务,即服务好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信访接待、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确保我县各项重点建设的有序推进。

    五是采取“四条措施”,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从树立一批学习标兵、开展业务技能培训、组织旁听“人民调解流动室”调解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推行“四个统一”,建立“大调解”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统一的接待窗口。在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接待窗口,受理群众调解申请、来信来访和其它工作事项,并建立工作台帐,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档等工作。

    二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反馈平台。在县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分别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社情民意进行收集汇总。县司法局负责向县“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县行政调解中心、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反馈信息,基层司法所负责向县司法局和相关乡(镇)反馈信息。

    三是建立统一的调解流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当场能调解结案的,要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要按照村(社区)、乡(镇)、县三级,经同级调委会调解三次的“三三制”原则开展调解;确属难以调解的,由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带领当事人到上一个层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介绍情况,当面转交,并负责维稳和参与协助调解;对人民调解不成功而进入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要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联系和配合,建立协作、对接、引导、委托制度,实现“大调解”的无缝衔接,确保有序解决问题。

    四是建立统一的监督考核。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统一考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