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作文300字:商住楼住宅部分消防设计审查的困惑-高层建筑,商住楼消防设计-消防行业-hc360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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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住宅部分消防设计审查的困惑

2010/7/8/8:20来源:四川省广元市消防支队作者:何沛

    【慧聪消防网】 摘要:商住楼属公共建筑,消防设计时其住宅部分按住宅对待还是与商业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按公共建筑对待规范没有明示,而不同的分类将导致消防设计出现较大差异,但鉴于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特殊性,文章建议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关键词:商柱楼住宅消防设计

    《高规》2005版第2.0.8对商住楼定义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而2.0.7条将综合楼定义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3.0.1条表3.0.1将商住楼归入公共建筑,从以上条文可知商住楼应既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又属于公共建筑。建筑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烟排烟等提出不同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

    商住楼对商业部分的消防设计容易把握,而对于住宅部分的设计就容易出现分歧,因现行规范中没有对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做出明确规定是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还是与商业部分整体考虑作为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这给设计和消防审查人员带来了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如果全部按公共建筑定性,那么对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就带来建筑等级、耐火等级、消防设计标准提高以及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设置、防烟前室的面积、防排烟要求等都必须按公共建筑的要求来设计,势必将造成投资提高,现逐一加以分析。

    1.对18层及18层以下的商住楼住宅部分符合《高规》第6.1.1.1、6.1.1.2规定的是否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规》第6.1.1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6.1.1.1、6.1.1.2又对符合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作了条件限定。商住楼主要的结构形式无外乎在底部几层商业营业厅的屋顶上设置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而从以上条文中可知,设置一个出口的条件仅限于18层及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塔式住宅,而商住楼属公共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显然不属该条所规定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除外情形,要在设计上达到此条文的要求,住宅部分每层相邻单元均应设连通阳台或凹廊或者设置剪刀楼梯,在结构和造型设计上要做到这一点较为困难。

    2.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设置开敞楼梯、封闭楼梯亦或防烟楼梯?

    《高规》第6.2.3.1对单元式住宅的楼梯设置做了明确规定,最严格的条件就是十二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而商住楼如果按全部按照公共建筑定性,则《高规》第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也即高度超过32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而设置防烟楼梯间必须设置防烟前室、或不同朝向的阳台、凹廊,如果不具备自然排烟还需设置机械防烟。但是住宅部分做防烟楼梯间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不合理。

    3.应否设置消防电梯?

    《高规》第6.3.1.4规定,高度超过32m的商住楼应设消防电梯,设消防电梯就意味着必须设置消防电梯前室,而且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前室的面积不一致,增大了住宅部分的公摊面积;

    4、消防给水如何设计?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高层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50 15 20 二类高层商住楼 ≤50 20 20 >50 20 30 一类高层商住楼 ≤50 30 30 >50 30 40

    4.1《高规》7.2.2规定的商住楼和住宅的消防用水量差别较大(见下表),这就涉及到消防水池容积、屋顶消防水箱容积、消防水泵的流量、消防泵用电机的功率等;

    《高规》7.3.3条规定作为公共建筑的商住楼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这必将大大增加商柱楼的消防用水量。

    4.2《高规》7.2.2规定商住楼住宅部分不符合设置一根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规定,试想在楼梯间如此狭小的空间内设置两根消火栓立管、两座消火栓箱是什么样子?电梯、户门、楼梯出入口、管道井检查门等占据了墙面大部分面积,实在难以找出安装两具室内消火栓的位置,且既便是勉强安装,其突出的箱体也将严重影响前室的正常使用。

    4.3《高规》7.6.3.2条规定商住楼住宅部分的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明确严于7.6.1、7.6.2条之规定。布置管道的空间何来?为照顾住宅部分,喷淋泵的流量和扬程还必须加大。

    5商住楼住宅部分按纯住宅进行消防设计的可行性

    5.1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单元之间有实体墙隔开,每个单元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较好地隔断了火灾水平方向的发展.

    5.2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系统独立于商业部分。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厅与上部住宅从疏散通道到围护结构已经完全分开,虽然偶有设备管道共用,但只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够消除消防时商业部分对住宅部分的影响

    5.3笔者就住宅部分可否依照《高规》中对高层住宅的有关条文要求来进行消防设计专门请教过《高规》管理组的专家,答复是:在保证商住楼中住宅楼层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可对商住楼的商业部分按公共建筑进行安全疏散设计,对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设计=按照商住楼的高度折算后的纯住宅进行安全疏散设计,即非住宅区按3m一层计入住宅总层数。如:17层的商住楼,底部两层商场层高4.5M,住宅部分的层高为3.0M。它的等效的住宅层数是:底部折算为9.0/3=3层,再加上住宅部分的15层。一共是18层,就按照18层的纯住宅对住宅部分进行消防设计,而商场部分要按照公建的要求来设计。这仅是对规范的灵活变通执行,虽在规范中找不到相应依据,但符合《高规》1.0.2条提出的“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理念。

    建议今后《高规》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减少对规范理解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