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喝红牛有什么坏处:关于新时期发挥查处案件综合效应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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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司炜 刘和贤                     发表日期:2009-3-25

        摘要:新时期,我们要把查处案件工作放到惩防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统一把握,一方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另一方面,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关键词:新时期  查处案件  综合效应  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标志着我们党对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达到了新的高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这就要求我们把查处案件工作放到惩防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统一把握,一方面,对各类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另一方面,对所办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剖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问题,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途径,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一、当前发挥查处案件综合效应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有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原因是多面复杂的,没有及时充分地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1、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于软。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是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只有少数腐败分子以身试法,破坏了党的形象。但在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问题上,个别办案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有的怕得罪人或碍于情面,往往接到来信来访和电话投诉就想息事宁人,调查工作也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有的以稳定大局为由,对消极腐败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讲私情不讲纪律,讲关系不讲原则的作风,这种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姑息养奸的行为,不仅让涉案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肆无忌惮,也让隐藏在党内的腐败分子心存侥幸,甚至铤而走险,导致更大的腐败,更让党纪国法失去尊严,让人民群众捶胸顿足,以致失去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2、就办案而办案,忽视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在同一个问题或环节上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们没有充分发挥惩治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个别领导和同志对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执行不力,存在单纯办案的思想,误以为收缴了违纪金额、挽回了经济损失、处分了违纪党员,就可以给案件查处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殊不知“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治本是未尽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查处案件的根本目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3、素质不适应,工作不统筹。近年来,违纪违法案件逐渐呈现出了以下趋势:违纪党员职级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窝案串案越来越多、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难度。而有些办案人员还存在着政策不熟悉、业务不精通、工作思路守旧、工作方法简单、找不准方向、抓不住要害等情况,一定程度上牵制了工作进度,影响了工作质量。另外,由于案件查办、治本工作量大面广,需要进行组织协调,但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影响了查处案件综合效应的有效发挥。        二、新时期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综合效应的工作思路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必须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针对当前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要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1、正确认识和处理惩治与预防的辩证关系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到: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执纪严明、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体现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也只有重视和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抓好预防,才能巩固和发展治标工作的成果,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换句话说,要想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前提。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既要将案件查办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把握,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又要体现惩治的震慑作用,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秉公办案,严肃执纪。        2、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发挥查处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        实践证明,就办案而办案,就处理而处理,根本无法实现查处案件标本兼治的最终目的,而在反腐败斗争中,警示教育往往以其形象生动的自身特点和触动心灵的微妙作用,最能体现预防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广泛性。我们要按照《实施纲要》中关于“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的要求,把查办案件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方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是非评判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客观地分析违纪党员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的根源和人认识自我、改造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在认真核实问题、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利用个别谈话的机会,耐心抓好涉案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鼓励他们明辨是非,主动交代问题,承认错误,改过自新。要注意避免忽略对受处分党员的回访谈心教育,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进一步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另一方面,要重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典型案例结案后,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结果,针对案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违纪原因,配合现身说法,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努力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功效。另外,要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使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结合典型的大案要案、个案类案,适当采取聘请专家讲座、组织参观专题预防展览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3、结合办案建章立制、强化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预防腐败管理机制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还需在查漏补缺上大做文章。针对查案过程中发现的在管理体制、机制及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完善相关程序,形成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另外,还要密切与上级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和帮助。         案件查处工作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没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和作风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也是万万不行的。尤其是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迫切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改进办案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通过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推动治本工作向纵深开展,从而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