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孝顺的论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及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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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热点问题问答

2011年06月20日
福州市晋安区国税局 许绍斌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及具体操作
问题: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非居民企业
1.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属于应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的企业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现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问题: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复:201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采取上门申报和网络电子申报两种方式,主要推广网络电子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以登陆网络申报系统下载“易财税财务软件系统”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直接通过网络申报“201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如果没有办法进行网络申报,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问题: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还有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能否在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下进行补正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呢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时间必须是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税收新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新政策已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补正申报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否则,补缴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均需加收滞纳金。
二、优惠政策具体问题解答
问题: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中,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类项目,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项目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闽国税发[2008]167号对该通知的补充通知,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如下: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就业再就业;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4.转制科研机构;5.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6.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7.监狱劳教企业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1.免税收入;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3.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6.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10.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经营试点企业优惠;11.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广播电视村村通优惠;12.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
问题: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减免税优惠项目应在什么时候提请申请,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复:(一)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
1.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一般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申请资料。
2.减免税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减免理由部分应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享受的项目、所属年度、已具备的减免税条件或理由、已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符合的有关比例计算、享受减免税文件依据、减免税金额及其详细计算过程等,不够填写的可另附纸质说明);
(2)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
1.备案类减免税的备案时限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一般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相关资料。
2.减免税备案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应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备享受的项目、所属年度、已具备的减免税条件或理由、已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符合的有关比例计算、享受减免税文件依据、减免税金额及其详细计算过程;本年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金额、加速折旧的方法;报备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要写明从事的具体行业及是否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四份
(3)根据不同的报备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有关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2010年如何执行
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如果企业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问题:我司2009年是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前三季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20%所得税税率预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发现我司2010年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请问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申报,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如何补缴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前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前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该企业2010第四季度可以继续按前三季度的方式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本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额。
问题: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的统计口径如何计算
答复: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相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这与上述财税[2009]69号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的指标是显然不同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是方便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简化计算,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仍应按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问题:技术转让所得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问题的明确,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而且技术转让的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不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二)符合条件的的技术转让行为,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通知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居民企业从其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的次数不限,只要企业一年内转让的技术转让所得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