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体后位影响怀孕吗:传统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买保险千万不要被忽悠!(转载) - 保险学院 - MSN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1:58:37
传统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买保险千万不要被忽悠!(转载) 本帖最后由 北京人 于 2010-9-28 00:54 编辑

中国的保险行业一直发展的很畸形,很多老百姓由于不懂保险产品知识,经常被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业务员所误导,产品收益可以达到复利6%,7%,8%。。误导销售比比皆是,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帮您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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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预示国内已执行十年之久的寿险预定利率2.5%上限即将被放开,传统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近在咫尺。对此消息的发布,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反应截然不同。资本市场反应最为剧烈,保险公司的公开反应相对平静,保险消费者对此则非常欢迎。本文将从行业的发展历程入手、从切实发挥保险业功能出发、站在保险消费者的角度对这一政策进行动态剖析,以期对预定利率市场化是否会产生所谓的负面影响进行理性分析,希望从另外一个视角能帮助读者对预定利率市场化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利率市场化是否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重新回顾当年形成利差损的历史背景。1999年之前国内寿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大多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高利率的环境之下,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曾达到11.34%,因此,寿险公司在1999年之前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当时总颁产品的预定利率曾高达8.8%,地方性条款的预定利率更高。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九五”期间的较大调整,1996年5月起至2002年2月,央行连续八次下调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降为1.98%,尽管监管部门在1999年之前已经多次下调预定利率,由于下调后的预定利率只适用于新业务,并不对老业务及其续期业务发挥作用,因此这类业务产生利差损已不可避免。同时,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涵盖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等多个方面,但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和风险控制制度,造成相当部分的投资损失;1995年以后,保险资金按照监管规定基本上被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有限的投资渠道上。1999年之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经历了如此一放一收两个极端,导致存量资产中的部分无序投资未对负债提供有效支持,反而形成了大量坏账;随后投资渠道的限制也决定了资产与负债在收益和期间上更难以做到匹配,高成本的存量资产的再投资收益和保险业务续期收入的投资收益已随市场利率的变化显著降低,最终导致1999年之前的业务在降息后出现了巨额利差损。

  为防止继续产生新的利差损,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逐步下调预定利率,最终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6月将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下调为2.5%,这对防范和化解利差损、促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时至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备,投资渠道日益拓宽、投资专业化水平的日益提升使得保险公司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因此,新的利差损虽然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前车之鉴,但整个行业重蹈覆辙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2008年9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的半年内又连续五次下调基准利率,我国再次进入降息周期,但这次降息并未像人们之前所担忧的那样形成新的利差损,更说明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相对成熟阶段,在第二轮降息周期中都未形成利差损,单单传统产品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更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随着寿险市场的发展,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是监管政策与时俱进的象征。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但)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因此,囿于法定评估利率的限制,各家公司在定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支持和资本需求的因素,出于审慎原则此次利率市场化并未像十年前从8.8%甚至更高的水平大落至2.5%,而是从低水平开始的温和、逐步上升,这一比较进一步印证了整个行业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即使假设有形成利差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不是一个行业的系统性问题,而更多的是单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是传统产品不实行预定利率市场化同样可能出现的问题。行业性政策的出台既不可能100%将各种风险消弭,也不能因为个别企业可能由于经营管理的问题出现风险而对全行业实行上限控制。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从历史形成的利差损来看,并非所有公司利差损是一样的,有多有少,且这一包袱是在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如今保险市场同十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分析问题也应与时俱进,在保险业发展到新阶段,已坚守了十年的定价上限不能因为个体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忽略全行业的发展,更不能为了简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忽略消费者的利益,不实行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

二、传统寿险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具备条件

  认真分析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经过十年的发展,监管环境、产品形态还是市场竞争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寿险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具备条件。

  从监管环境来看,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监管体系日趋科学完备,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大监管体系支柱已成为各家公司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的内含式增长转化的强大推动力。从偿付能力来看,近期各家市场主体增资活跃、纷纷发债,这既是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必需。更为重要的是,增资活跃的背后表明行业本身在健康发展,投资者对于行业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充满信心。增资与发债并举使得市场主体的资本实力大大增强,为业务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力支撑,同时业务的快速增长也必将大大提升资本的使用效率。从公司治理来看,中国保监会在这一领域狠下功夫,各市场主体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经营更加理性,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公司内部制衡、监督机制更趋完备,有效规避了经营风险,提升了决策的科学性。从市场行为监管来看,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大批法律法规,地方监管机构也相继发布了诸多政策来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手段,有效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尽管市场主体逐年增多,但行业整体发展是健康、有序的。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保监会通过各种政策的出台,从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度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此次传统寿险产品利率的市场化将推动各公司打破传统的思维和做法,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通过成果分享实现以人为本,充分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并为发展方式的转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产品形态来看,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已经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短期产品完全根据损失率而非预定利率进行定价,早已实现了定价的市场化;分红产品、万能产品虽然也有预定利率的上限,但以保单分红和结算利率的形式将可分配收益同客户进行了分享,投连产品则通过账户价值来分享收益,间接实现了定价的市场化。但这些市场化定价并未引起恶性竞争,反而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带来了今天寿险市场的繁荣。同时,从经济补偿的角度来看,生老病死等保障通过投连、万能、分红这样的产品也可以获得,相比之下,坚守2.5%预定利率不变的传统寿险产品明显昂贵,难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从产品结构来看,十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新型产品。目前产品结构之所以由之前的以传统寿险为主的单一产品结构发展为相对多元的产品结构,分红险、万能险之所以取代传统寿险成为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就在于分红和万能产品利益分享特征,一方面保险公司推出此类产品快速形成了投资资产,提升了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通过分红或者结算利率让利于消费者,真正形成了公司与客户的双赢。正是由于这些产品贴近市场,让保险消费者充分受益,才赢得了市场。

  中国保监会一直在提倡和引导行业发展传统产品,扩大保障覆盖面,舆论也一直在倡导保障回归,但保障型产品一直发展滞慢,保险企业也一直在努力回归,但是业务占比、增幅一直不尽如人意。根据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传统业务占比大致在20%左右,有些公司甚至更低,但另一方面此类业务却对公司的内含价值贡献度最高,主要是因为此类产品定价偏高,且往往为长期产品,所以未来利润释放能力远高于其他产品,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为3.6%,折算成复利则为3.37%,远远高于传统产品2.5%的预定利率,产生的高额的利差倒挂(利差益)。因此,如果严守2.5%这一上限,必然与中国保险业所一直提倡的保障回归相悖,更难以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也必然导致产品的趋同化越来越强,产品形态也将无法实现多元化。

  从市场竞争来看,资本市场所普遍担心价格战和盈利能力下降,我们认为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中国保险业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和监管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偿付能力作为一项最重要的监管指标直接影响着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传统寿险产品由于风险保额较高,因此前期偿付能力额度需求也远高于投资型产品,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尚未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微弱的情况下,出于资本压力和偿付能力的压力,只能量力而行而不可能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份额;大型保险公司若大幅提升传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除有成本压力外,前期预定利率为2.5%的已有保单难免面临退保压力,同样不可能为了拓展市场任意提高预定利率。况且新产品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同样也可以起到监管把关作用。因此,无论大小,各家市场主体都会理性定价,并随着承保面的扩大而逐步到位,因此,市场所担心的无序竞争和价格战将不会上演。

  从盈利能力来看,预定利率市场化会对传统寿险产品新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站在投资者的利益角度,放开预定利率会在短期内对一些业务、一些产品的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和边际利率有一些影响,但这种影响同1999年之前定价过高的状况相比,更多是一种理性回归,只有定价的合理回归才能更多地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扩大承保范围,因此,在引导市场需求充分释放的情况下,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此类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将会提升而不是下降,因此投资者应该认识到通过薄利多销可迅速形成规模,从量上可形成规模价值最大化,规模效益最大化。其次,也应该认识到,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市场与公司的利益也是息息相关的,不能将二者放在对立面来分析。薄利多销也将使投资者受益。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升盈利能力除稳步提升投资收益外,提升盈利能力的主要方式应该是开源和节流,即多渠道提升收入来源并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如果单单依靠高定价来获取高额利润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市场的拓展和客户资源的开发。

  从保险业的社会职能来看,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公司通过预定利率市场化让利于民,扩大保障覆盖面,也有利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发挥更大的作用。商业保险在养老、医疗等保障领域已经开始了同**、企业的有益互动和相互补充,但在纯风险保障方面,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依赖商业保险这一支柱,且只有商业保险才能提供最为有效的风险保障工具。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寿险业恢复经营以来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非传统寿险的快速发展和需求释放,而不是传统寿险。抛开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以及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这些客观因素进一步分析,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此类产品预定利率偏低导致定价偏高或保障不足,将很大一部分保险需求排除在外,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同时也难以在社会保障体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预定利率市场化在控制好风险、理性竞争的前提下,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不放开传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传统产品就无法做大,就无法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只要把住偿付能力监管,市场就不可能出现无序竞争。近十年来中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而又深远的变化,寿险业抵御利率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发展历程中曾经出现的惨痛教训值得行业自鉴,但也不应忽视十多年来保险业所发生的巨大变革而杞人忧天,整个行业应更多地站在理性审视自身、正确找准定位、充分发挥功能、公司客户双赢等角度来全面看待和分析中国保监会放松坚守了十年的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的大背景。

                                                                                                                           (作者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