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安全的重要性:基层工商机关执行“限塑令”工作难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11:5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限塑”要求,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限塑令”),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作为配套制度的《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的快速检测方法与评价》。但从监管实际看,基层工商机关在执行“限塑令”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比如难以准确把握塑料购物袋的概念内涵,难以准确、便捷地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否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定等。

    “限塑令”规定了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用于盛装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对商品零售者在盛装和摆放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过程中自行使用的塑料预包装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就同样一个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而言,就会因为盛装物的不同而出现两种性质,能否作为“限塑令”所规定的监管对象,容易让人产生模糊认识。

    从具体操作角度看,“限塑令”规定,厚度小于0.025 mm(允许偏差值在标准值的15%以内)的塑料购物袋为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工商机关负责对违法销售使用该类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进行查处。但仅靠眼看、手摸等手段,很难准确认定塑料购物袋的厚度,即便监管执法人员使用测量工具,测量结果也不具有法定效力。

    在判定标准方面,“限塑令”第二条规定,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但仔细阅读上述作为配套制度的技术标准文件,会发现仍然难以实际操作。比如,《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9685规定。直接接触食物用聚乙烯塑料购物袋和淀粉基塑料购物袋应符合GB9687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用聚丙烯塑料购物袋应符合GB9688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用聚氯乙烯塑料购物袋应符合GB9681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用复合塑料购物袋应符合GB9683规定。”如何依照上述规定,准确、便捷地认定经营者实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否存在问题,对于基层工商机关来说,显然存在障碍。

    另外,一些超市和商场尤其是集贸市场的商贩出于降低成本、方便顾客的考虑,在执行“限塑令”时态度不积极,不配合监管执法工作。一些消费者也难以马上形成自备购物袋的习惯,如果经营者不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便放弃购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执行“限塑令”。

    笔者认为,基层工商机关应当组织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限塑令”以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并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对于经营者用于盛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类商品的塑料购物袋,应严格检查袋上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注名称、标准编号、规格等方面的文字和图形符号、代号,是否规范标注安全性说明、补充性说明、材质与成分、生产厂家等。对不按规定标注的,可以定性为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依照“限塑令”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限塑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出具票证、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履行填写台账要求的行为,也可直接定性查处。

    在登记工作中,对经营范围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相关申请材料,要严格审查,从严把关,切断超薄塑料购物袋流通的源头。另外,要注意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重点对小门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超市以及集贸市场等购物塑料袋集中使用地加大巡查力度,着力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严防不符合规定的购物塑料袋在流通领域使用。应针对超薄塑料购物袋,更多地采用定向监测手段,加强商品质量监管。

    □江苏省盐城工商局

    亭湖分局局长  吴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