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虚假宣传处罚:证监会设保护局 直面全球最大投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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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设保护局 直面全球最大投资群体

2012年01月11日01:39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获批设立,目前已正式开展工作。

  据悉,2011年5月20日,中编办批复证监会设立投保局;9月29日,证监会抽调骨干力量开始筹备工作;12月31日,证监会批准了投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领导班子配备。投保局局长为熊伟,副局长为赵敏。

  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从提高主动性和投保实际水平的角度出发,拟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8项:拟订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投保局内设4个处室,分别是综合制度处、教育服务处、权益保护处和监督检查处。

  “做好工作,首先要立足国情市情,了解掌握投资者在想什么,关心什么,需要什么,对投资者心理、行为进行深入、持续的调查研究;其次要研究投保工作规律,提高投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投保局负责人介绍了投保局近期的工作思路和要点:第一,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第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体制机制。第三,是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四,是尽快建立及时、畅通、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信息监测平台和发布机制。此外,投保局还将研究推动信息披露更加易得、易懂、易用,加强对各类产品的风险揭示和归类;研究推进落实与多层次市场各类产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投资者审慎评估,理性参与。

  证监会投保局设立后,将面对全球仅见的数量庞大、散户众多的市场。

  投保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我国股市投资者规模全球最大,股票市场开户数约1.65亿户,其中机构投资者约70万户,个人投资者约1.64亿户,占99.6%。市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个人投资者数量众多,截至去年底约7200万名,占全国城镇人口的11%;二是中小投资者占比高,持股市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0%以上;三是新开户投资者多,约六成为2007年以后开户;四是个人为市场交易的主体,2011年股票成交量中个人占比在80%以上;五是以非现场交易为主,网络交易约占90%;六是机构投资者类型日益增多,市场影响力逐渐增强,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流通A股总市值的70%以上,较2010年底上升近3个百分点。

  据悉,设立投资者保护局,是遵循国际惯例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具体举措之一。资本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均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投资者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2009年,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投票批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也推出了英国投资者保护计划。亚洲的日本、韩国均设立了同类机构。从国内情况看,我国已决定在金融监管机构系统“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增设新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保监会增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已于去年10月挂牌。

  有关负责人称,要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顶层设计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记者10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简称“投保局”)已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展工作。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投保局建立之初,起步阶段需要系统梳理制度体系与工作体系,通过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证券期货系统内、外的资源,推进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表示。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源泉和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末,我国境内股市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市场;股市投资者规模数量全球最大,股票市场开户数约1.65亿户,其中机构投资者约70万户,个人投资者约1.64亿户,占99.6%。

  “总体看,我国仍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题的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有天然劣势,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市场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上述负责人表示。

  他同时表示,在我国,由于个人投资者占比99%以上、识别和承担风险能力不强,更加迫切需要加强其权利保护。“借鉴境外市场的经验,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特征和投资者特点以及投资者保护工作现实需要,投保局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工作宗旨、职责定位和框架设计。”

  据悉,投保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八方面: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头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上述负责人介绍,近期,投保局将深入调研,掌握情况。“要了解掌握投资者在想什么、关心什么、需要什么,对投资者心理、行为进行深入、持续的调查和研究,建立畅通的机制和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投资者特点、动态,同时,要结合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研究投保工作规律。要贴近大众、贴近市场,注重效果,提高投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抓紧研究制定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各方参与者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逐步建立起有层次、有重点、有合作、有分工的投保工作体系,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形成合力,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要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在投资者教育产品的针对性、可读性方面多下功夫,使投资者教育工作继续深入、有效开展。

  同时,要尽快建立及时、通畅、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信息监测平台和发布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对投资者情况的收集和分析,开展与投资者的互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此外,还将研究推动信息披露更加易得、易懂、易用,加强对各类产品的风险揭示和归类;研究推进落实与多层次市场各类产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投资者审慎评估、理性参与。 (来源:证券日报)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华晔迪、罗宇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10日透露说,其此前向证监会举报三峡新材涉嫌被操纵,日前获得回应,证监会回函称已将举报信中涉及的案件线索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张远忠向记者展示的这份证监会回函说,已收到“关于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600293)股价涉嫌被操纵的情况反映”的来信,对信中提供的有关线索,已转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张远忠于2011年12月20日向证监会举报三峡新材涉嫌被操纵的案件线索,称有投资人反映账户“被买”三峡新材,结合相关线索,张远忠认为,三峡新材涉嫌被操纵,为避免更多的投资人受损,他向证监会举报了受害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自2011年12月初以来,三峡新材出现大幅下跌,截至9日收盘,三峡新材近一个月来跌幅约55%,该股并在12月中旬因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被停牌核查,复牌后的三峡新材总体依然维持下跌势头。

  不过,三峡新材在近日盘中触及低点5.88元/股后,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日涨幅达到3.13%,9日涨停。

  值得注意的是,三峡新材大幅下跌期间曾多次发布“利好”:2011年12月14日公告称公司收到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政府170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2011年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500万元、2011年度节能减排奖励资金600万元、2011年度税收返还600万元。

  2011年12月19日,三峡新材再度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最大单一股东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在未来六个月内将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21日公告称,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92.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27%),平均增持价格为8.58元/股。

  三峡新材“利好”频发股价却出现大幅下跌引发市场关注,张远忠在向证监会举报相关线索时提出质疑:有关券商是否合谋操纵股价?三峡新材频发“利好”是否为了配合操纵者出货?

  不过,张远忠称,鉴于许多事实还需要监管部门调查核实,从保护相关当事人(包括证券公司与个人)名誉权和隐私的考虑,举报线索暂不会公开发布。

  截至目前,三峡新材未有公开回应。

  作者:华晔迪 罗宇凡

  记者 莫丽娟

  目前中国股市民事赔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赔偿、虚假陈述赔偿、操纵市场赔偿。本栏目此前推出的系列报道中,分别对前两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原告范围、可诉对象、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举证提醒、赔偿数额等注意事项进行一一阐述,以供广大股民学法知法、对比参照。此次专题针对操纵市场赔偿进行全面阐述,并独家带来国内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件的最新进展。

  什么叫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估值,是引起二级市场包括一级市场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简言之,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联合操纵等。在中国证券历史上,较为典型的案例有:1996年广发证券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商定操纵康达尔股票案、1996年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1998年起亿安科技案。

  如何应对操纵市场行为?

  由于资本市场逐利性的特点,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需要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

  首先,买入股票之前需要对购买的股票认真分析,勿感情用事,勿受他人左右,勿追逐当红股票,勿陷入炒作骗局。虽然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很多,但是投资者要谨慎选择,从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与部门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等方面进行权衡。

  其次,在遭受损失之后,投资者应该积极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样不仅弥补了投资者因操纵市场遭受的损失,同时操纵市场者也承担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操纵市场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否则会助长操纵市场者的嚣张气焰。

  索赔范围如何?

  相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来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操纵市场案件的民事赔偿着墨很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尚在酝酿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证券市场所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在司法实务方面,国内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股民诉“黑嘴”汪建中案不仅已于2011年3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而且还在一波三折中走完了整个审判流程。虽然一审宣判的结果是原告股民败诉,但相对于之前连是否“立案”都被当成未知数进行讨论来说,这已经是一个重大进步。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曾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要高额赔偿——为以所有投资人的损失为依据,在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五倍以下范围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