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演练心得体会800:共产党员不信仰宗教,更有利于宗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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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不信仰宗教,更有利于宗教的发展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2012-01-14 ]

王孺童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理应持守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做坚定的无神论者,因此就不能再信仰任何宗教。
  
  一、共产党员不信仰宗教不等于没有信仰
  
  共产党员不信仰宗教不等于没有信仰,共产党员应当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这是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胡锦涛在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座谈会上就强调:“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最崇高的追求和强大的精神支柱,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有了这样的理想信念,就有了立身之本,就能够自觉地、满腔热情地为党的事业而奋斗。共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一定要把党的最高纲领与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统一起来,既要胸怀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矢志不移,更要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努力奋斗,扎扎实实地做好当前的每一项工作。”所以说,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这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基础之上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各种各样的冲击面前,党员领导干部始终要坚定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念,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坚定对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信赖。只有这样,共产党员才能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战胜困难,经受考验,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二、共产党员应持守政教分离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不论信仰何种宗教,都势必将政体制度导向政教合一。政教合一的政体,是一种将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这样的制度难免导致思想文化专制,国家的政策往往倾斜到执政党一党的局部利益上来,民主程度低,政治生活缺乏活力等种种弊端。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来看,政教合一制度作为古代国家或地区政权体制的模式之一,曾在世界不少地区实行并给后世留下残酷、黑暗的深刻印记,尤以中世纪的欧洲政教合一制度为大家所熟知。
  
  在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宗教控制政权或由封建君主担任教主的局面,如拜占庭当教会的保护者和宗教事务的主持者;英国亨利八世规定教会必须服从君主等。可见,政教合一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结合最密切的形式,而这种形式最终使教会的控制深入世俗社会之中,主要体现在对人性的束缚和教会政治的腐败。故当时的政教合一制度束缚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众所周知,中世纪的欧洲政教合一制度下人性遭到极大的压抑,教会判定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肮脏的、下贱的,每个人的短暂一生就是为赎罪而活着。可以认为,中世纪一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欧洲社会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故被历史学家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因为没有政教分离、国家和意识形态分离,就没有思想和信仰自由,就不会有民主。所以,以政教分离和自由民主为特点的西方当代文明,是长期反对西方政教合一制度的产物。比如,文艺复兴以来的七百年历史中,西方世界与基督教宗教专制进行了艰苦卓绝、前赴后继的斗争,才建立起当代政教分离的自由民主制度,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中国西藏在1959年和平解放以前,也经历了长达上千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给西藏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必然要实行和坚持政教分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反对政教合一体制,坚持政教分离原则,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待政治与宗教关系的基本态度,中国共产党也在革命和建设中长期实践中坚持了这一立场,并以此为前提,不断探索和实践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教关系的新内涵。
  
  三、不信仰宗教不等于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和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应充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积极的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共产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继续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天,全国人民面临的伟大任务之一就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这一社会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能够使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同时也能够使逐渐强大的中国成为维护世界和平,谋求世界人民共同福祉的中坚力量。为此,就必须广泛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动员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地为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发挥作用,贡献力量。在这一任务面前,宗教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影响力,广大信教公民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就必须实事求是地寻求一种更好的政教关系,而不是采取排斥的态度,这种关系就是在政教分离的前提下的政教和谐关系,维护好这种和谐的关系,对于推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展民族文化、促进民族统一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之,共产党员在入党时既然已经选择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选择了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无神论立场,就不能再信仰作为唯心主义和有神论的宗教。作为党员,应当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行,不断坚定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无神论立场,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认真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为建设宗教和谐的新型政教关系而努力。只有这样才真正有益于党,有益于宗教的健康发展,有益于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益于促进宗教和谐,也有益于党员个人的成长与发展。
  
 
 (作者为全国青联宗教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民建中央文化委员会委员、中国佛教协会理事)
  
    
  

(编辑: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