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充值卡图片:[转载]先开发票后付款法律风险要规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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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14:24:05)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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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先开发票后付款法律风险要规避作者:税收爱好者

发票是种收付款的凭证,但是基于商业交往的一般信赖,“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普遍存在,习惯与风险并存,因此为避免遭遇上真正的“老赖”,要做好风险规避措施,谨防诚信交易变成诉讼对抗,甚至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开具发票管理有章可循,发票的出具最好还是遵守相关规定:收付款时开具发票。

一、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

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应是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货物,购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销售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收款后销售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收付款的凭证,购买方收到了发票,说明销售方已收到了并确认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已为交易各方所认同或者默认,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而广泛存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购买方要求财务部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销售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门领取货款后付给销售方;

2、购买方通知销售方结账,要求销售方开具全额发票送至购买方,购买方工作人员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销售方下次来取余款,或者以资金周转不够等种种理由推拖。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也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易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销售方以拖欠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购买方以发票来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销售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需要另外举证来抗诉。

实际中,购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销售方将购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购买方称拒绝再付款的理由便是销售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重复付款,发票即为收付款凭证,而销售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购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销售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销售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若购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购买方的会计账本,在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花费不必要的支出;

2、如果购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三点:

1、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和支付款项事项。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尽量按规定在取得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因为货物已置于购买方实际控制下(或者劳务服务已提供),这个理由是站得住的。

3、如若购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购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销售方):

今为便于我司入账核算,收到贵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 ×××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司尚未支付贵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款项结清,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司记账。

              公司(购买方)

×××年××月××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法律规章可循

开具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开具。《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尤其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开具发票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合同或者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