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交易所: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中公职人员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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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中公职人员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安宁市纪委监察局    点击数 : 14    更新时间: 2011-5-12 16:55:21    来源:安宁市电子政务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中公职人员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公职人员的行为,严格追究各环节出现的违规责任,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第二条所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涉及的项目立项(核准)、规划、用地、建设等环节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插手或干预项目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核准)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审批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方式代替行政许可进行项目立项(核准)的;

(二)不按规划建设条件进行项目立项(核准)的;

(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假借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名义取得划拨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项目进行立项(核准)的;

(四)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或明知会造成自然文化遗产破坏的项目进行立项(核准)的;

(五)对抗震减灾、消防安全、开发资质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进行立项(核准)的;

(六)对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开发项目进行立项(核准)的;

(七)以项目立项(核准)为条件谋取私利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在规划审批环节有以下情形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或作出的规划许可内容违反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二)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容积率的;

(四)违反市规委会有关规划建设“二十不”等决定的;

(五)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前故意泄露专家名单,以及在规划管理工作中泄露保密信息的;

(六)违反公示有关规定或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七)规划核实不准确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在土地管理及用地审批环节有以下情形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越权审批、审批要件不全给予审批及不按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滇池保护规定、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批,或对禁止供地的项目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的;

(三)对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却采取划拨方式,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却采取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五)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六)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透露不该透露的标底及相关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减免或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八)对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未解决权属问题前给予登记,或对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给予登记的;

(九)对违法违规用地给予登记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在建设及销售管理环节有以下情形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责任,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主动监管、不有效制止,甚至对企业违法行为有意包庇、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避重就轻乃至充当保护伞的;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后,仍然为违法违规项目办理有关许可证照、审批事项的;

(三)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制度,违规发放商品房预(销)售房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管理,或未严格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为未经规划核实或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税收征管不到位,或对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为环境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环评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按规定要求督促整改到位的;

(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规行为不主动监管、不及时处置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在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内容摘自《转发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中公职人员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的通知》(安纪发〔20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