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的隶属公司:甘井子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2:21:52
甘井子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本职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领导干部(含法院、检察院),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严格遵守区委、区政府《关于甘井子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六必须、八严格、十不准”》的规定,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切实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一)计划和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含法院、检察院)每年初要制定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反腐倡廉工作目标;每年1月份要将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区委、区纪委写出专题报告。平时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二)述职述廉制度。区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末要在班子内述职述廉,正职领导干部要在全委会上报告个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含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班子内述职述廉,正职领导干部要在本机关全体会议上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及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区直部门、单位(含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时应邀请分管领导参加,区纪委将听取部分镇街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情况。
(三)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区级领导干部或各级党委(党组)要针对分管及所属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做到监督检查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认真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是有关职责范围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参照《甘井子区基层党(工)委决策重大问题若干规定》(甘委发〔2003〕7号)中的原则、程序等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杜绝以领导干部碰头会的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或搞个人说了算。
(二)实行上级领导与下级负责人谈话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通过同所属下级负责人进行不定期谈话,及时了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就如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职责和保持清正廉洁提出要求,帮助解决在思想、作风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正职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副职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四)区纪委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含法院、检察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检查和考核情况,并将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甘井子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组织处理由区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负责;纪律处分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井子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